“摸金校尉”覆滅記:盜掘古墓、倒賣文物終獲刑

時間:2024-10-09 10:34:55 閱讀:8

“摸金校尉”毀滅記:盜掘古墓、倒賣文物終獲刑

中新網太原4月15日電 (劉小紅)記者15日從山西省高等人民法院得悉,被告人張某、陳某等人因盜掘古墓、倒賣文物獲有期徒刑八年到兩年不等,并處分金及追繳不法所得。據悉,犯法團伙所盜墓葬司馬古墓區系戰國-漢墓葬,所盜遺址屬于龍山和仰韶文明遺址,是黃河根祖文明的緊張構成局部。

2013年,被告人張某、李某分拆伙同陳某、廉某等15人先后在臨猗縣孫吉鎮安昌村實行盜墓,盜出編鐘一套(約7件)、青銅鼎、青銅鏈子壺等10余件青銅器。偷盜出的文物由張某接洽河南洛陽的陳某,由陳某經過正中人多方接洽到薛某,薛某伙同四川人何某(另案處理),以230萬元的價格將該10余件青銅器買走。后何某以300萬元的價格將該10余件青銅器賣給香港譚某。

2015年,被告人孫某、盧某等五人在夏縣禹王鎮司馬村實行盜墓,盜出1件青銅鼎、1件青銅瓶、1件青銅扁壺、1件青銅盉。盧某接洽將4件青銅器以130萬元的價格賣給河南洛陽的于某(已告狀),所得贓款由各被告人分得。

經判定,盜墓地點分散位于臨猗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西咀遺址、南坡遺址、后地遺址保護范圍內及夏縣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師村遺址和“司馬古墓區”保護范圍內。案涉文物經山西博物院判定,共有三級文物18件。

夏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為,被告人張某等報答牟取不法優點,違反國度文物保護法例,盜掘具有汗青、藝術、封建代價的古墓葬,其舉動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且系協同犯法。被告人陳某等以牟利為目標,接洽買方促進不法文物買賣,且買賣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峻,侵占了國度對文物的保護和辦理制度,其舉動均構成倒賣文物罪。

被告人張某在協同犯法中起構造操持作用,接洽銷贓后又掌管分贓,被告人李某等協同到場預謀,依照分工實行犯法,互相共同且分得較大份額的贓款,均起主要作用,系正犯,應依照各自到場的全部犯法依法分散予以處分。被告人廉某等在他人糾集下,積極到場犯法,在協同犯法中起主要作用,系從犯,應依照各自到場的水平依法分散予以從輕、減小處分。

據此訊斷被告人張某等有期徒刑八年到兩年不等,并處分金及追繳不法所得。運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斷。

法院法官表現,本案系專業化犯法團伙,勘探、盜掘、販賣分贓,分工明白,構成一條龍作業,犯法團伙盜掘古墓葬,涉案文物浩繁,不法贏利數目宏大。人民法院團結盜掘的古墓葬品級、倒賣的文物品級,對文明遺址古墓葬的侵害后果、各被告人在犯法中的作用等要素,全盤打擊文物犯法,斬斷文物犯法鏈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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