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體現,克日,環宇國輝(北京)國際商業僅限公司與國度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訊斷書公開,案號(2020)京73行初16213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訊斷書體現,原告人環宇國輝公司不平國度知識產權局做出的關于第12904743號“七式QISHI及圖”訴爭商標沒效宣告哀求裁定,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第1793530號“上好佳 Oishi及圖”等)在召喚、全體外表、明顯識別局部等方面差別分明,不敷以形成干系群眾殽雜誤認等,哀求法院打消被訴裁定。
該案第三人上好佳(中國)僅限公司稱,上好佳公司的引證商標具有首創性和著名度,環宇國輝公司的訴爭商標有搭便車之嫌。
法院查明后以為,訴爭商標中的“QISHI”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中的“OISHI”在字母構成、召喚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易使干系群眾對商品泉源產生殽雜誤認。原告人的訴訟哀求缺乏內幕和執法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終極裁判后果為,采納原告人環宇國輝公司的訴訟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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