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關于嚴重責任事故罪的劃定在第二章危害公用寧靜罪之中,具體劃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消費、作業中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因此產生嚴重傷亡事故大概形成其他嚴峻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一、本罪的主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本罪的主體包含對消費、作業負有構造、指揮大概辦理職責的賣力人、辦理職員、實踐控制人、投資人等職員,以及直接從事消費、作業的職員。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關于負有寧靜消費辦理、監督職責的事情職員,應依據其崗亭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察看事情職責、羈系條件、履本能機才能、履職情況等,公道確治罪責。
二、本罪的臆斷方面
本罪的臆斷方面是不對,即舉動人應當預見到本人的舉動約莫產生嚴重傷亡事故大概形成其他嚴峻后果,由于忽略大意而沒有預見大概以前預見而輕信可以制止,致使產生這種后果。實踐中,我們要嚴厲把握危害消費寧靜犯法與以其他傷害辦法危害公用寧靜罪的界線,不應將消費策劃中違章違規的存心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后果產生的存心。
三、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認定干系職員對否違反有關寧靜辦理劃定,應當依據干系執法、行政法例,參照場合性法例、規章及國度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常規和消費策劃單位訂定的寧靜消費規章制度、利用規程。
四、產生嚴重傷亡事故大概形成其他嚴峻后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在消費、作業中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因此產生寧靜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形成嚴峻后果”大概“產生嚴重傷亡事故大概形成其他嚴峻后果”,對干系責任職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一)形成殞命一人以上,大概重創三人以上的;(二)形成直接經濟喪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形成嚴峻后果大概嚴重寧靜事故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討室《關于對嚴重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形成經濟喪失需追查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劃定成績的電話回復》(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嚴重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這兩類案件的案情屢屢比力繁復,二者形成經濟喪失的數額標準只是治罪量刑的緊張依據之一,不宜以此作為治罪的唯一依據。在實踐中,因嚴重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所形成的嚴峻喪失,既有經濟喪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還形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此中,有些是不克不及僅僅用經濟數額來權衡的。在審理這兩類案件時,應當依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認定對否構成犯法。
五、備案追訴標準
依據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布局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標準的劃定(一)》(公通字〔2008〕36號),在消費、作業中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涉嫌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
(一)形成殞命一人以上,大概重創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經濟喪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產生礦山消費寧靜事故,形成直接經濟喪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嚴峻后果的情況。
六、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審理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應綜合思索消費寧靜事故所形成的傷亡人數、經濟喪失、情況沾染、社會影響、事故緣故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水平、被告人臆斷不對輕重、事故產生后被告人的施救體現、實行補償責任情況等,準確實用刑罰,確保裁判執法后果和社會后果相一致。
1.增重處分事由
依據刑法的劃定,情節特別惡劣,是本罪的增重處分事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在消費、作業中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因此產生寧靜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干系責任職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形成殞命三人以上大概重創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2)形成直接經濟喪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3)其他形成特別嚴峻后果、情節特別惡劣大概后果特別嚴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產生礦山消費寧靜事故,形成“嚴重傷亡事故大概其他嚴峻后果”,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劃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一)不法、守法消費的;(二)無基本勞作寧靜辦法或未向消費、作業職員提供必要的勞作防護用品,消費、作業職員勞作寧靜無保證的;(三)曾因寧靜消費辦法大概寧靜消費條件不切合國度劃定,被監督辦理部分處分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消費致使產生嚴重消費寧靜事故的;(四)關閉、存心毀壞必要寧靜警示裝備的;(五)已發覺事故隱患,未接納好效辦法,招致產生嚴重事故的;(六)事故產生后不積極接濟職員,大概撲滅、偽造、隱蔽影響事故觀察的證據,大概轉移產業躲避責任的;(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2.從重處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第十二條,在消費、作業中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因此產生寧靜事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重處分:(1)未依法取得寧靜允許證件大概寧靜允許證件過時、被暫扣、吊銷、紀錄后從事消費策劃活動的;(2)關閉、毀壞必要的寧靜監控和報警裝備的;(3)以前發覺事故隱患,經有關部分大概一局部提出后,仍不接納辦法的;(4)一年內曾因危害消費寧靜守法犯法活動受過行政處分大概刑事處分的;(5)接納故弄玄虛、受賄等伎倆,存心躲避、攔阻負有寧靜監督辦理職責的部分實行監督反省的;(6)寧靜事故產生后轉移產業意圖躲避承當責任的;(7)其他從重處分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干系犯法中,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依法從重處分:(一)國度事情職員違反劃定投資入股消費策劃企業,構成危害消費寧靜犯法的;(二)貪污行賄舉動與事故產活著在關聯性的;(三)國度事情職員的職務犯法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干系的;(四)以受賄辦法躲避寧靜消費監督辦理,大概不法、守法消費、作業的;(五)消費寧靜事故產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度事情職員不報大概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接濟,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寧靜事故罪的;(六)事故產生后,接納轉移、潛藏、撲滅罹難職員遺體,大概撲滅、偽造、隱蔽影響事故觀察的證據,大概轉移產業,躲避責任的;(七)曾因寧靜消費辦法大概寧靜消費條件不切合國度劃定,被監督辦理部分處分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消費致使產生嚴重消費寧靜事故的。
3.從輕處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第十三條,在消費、作業中違反有關寧靜辦理的劃定,因此產生寧靜事故,但在寧靜事故產生后積極構造、到場事故接濟,大概積極共同觀察、主動補償喪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4.準確實用緩刑、緩刑、假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關于危害后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切合執法有關緩刑實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實用緩刑,但應注意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厲控制,制止實用不妥形成的負面影響。
關于具有下列情況的被告人,準則上不實用緩刑:(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劃定的情況的;(二)數罪并罰的。
宣告緩刑,可以依據犯法情況,同時克制犯法分子在緩刑磨練限期內從事與寧靜消費有關的特定活動。
摒擋與危害消費寧靜犯法干系的緩刑、假釋案件,要嚴厲實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表明劃定。是反對定緩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時期的改正體現,還要富裕思索原判認定的犯法內幕、實質、情節、社會危害水平等情況。
5.事情克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第十六條,關于實行危害消費寧靜犯法實用緩刑的犯法分子,可以依據犯法情況,克制其在緩刑磨練限期內從事與寧靜消費干系聯的特定活動;關于被判處刑罰的犯法分子,可以依據犯法情況和防備再犯法的必要,克制其自刑罰實行終了之日大概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寧靜消費干系的職業。
七、準確實用執法
1.本罪與交通肇事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使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00〕33號)第八條,在實行公用交通辦理的范圍內產生嚴重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治罪處分。在公用交通辦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大概使用其他交通東西致人傷亡大概致使公用產業大概他人產業蒙受嚴重喪失,構成犯法的,分散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劃定,以嚴重責任事故罪、嚴重勞作寧靜事故罪、不對致人殞命罪等治罪處分。
2.本罪與存心殺人罪、存心損傷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第十條,在寧靜事故產生后,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存心攔阻展開接濟,招致職員殞命大概重創,大概為了躲避執法追查,對被害人舉行隱蔽、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獲得救助而殞命大概重度殘疾的,分散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劃定,以存心殺人罪大概存心損傷罪治罪處分。
3.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偏私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第十五條,國度布局事情職員在實行寧靜監督辦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用產業、國度和人民優點蒙受嚴重喪失的,大概偏私作弊,對發覺的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移交司法布局追查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峻的,分散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劃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大概偏私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治罪處分。
4.數罪并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審判事情的意見》(法發〔2011〕20號),以受賄辦法躲避寧靜消費監督辦理,大概不法、守法消費、作業,招致產生嚴重消費寧靜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劃定處分。違反寧靜消費辦理劃定,不法采礦、毀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理不利物質嚴峻沾染情況,形成嚴重傷亡事故大概其他嚴峻后果,同時構成危害消費寧靜犯法和毀壞情況資源保護犯法的,依照數罪并罰的劃定處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摒擋危害消費寧靜刑事案件實用執法多少成績的表明》(法釋〔2015〕22號),接納故弄玄虛、受賄等伎倆,存心躲避、攔阻負有寧靜監督辦理職責的部分實行監督反省的,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劃定處分。國度事情職員違反劃定投資入股消費策劃,構成有關犯法的,大概國度事情職員的貪污、受賄犯法舉動與寧靜事故產活著在關聯性的,從重處分;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法和危害消費寧靜犯法的,依照數罪并罰的劃定處分。(中央紀委國度監委網站 曹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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