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折舊年限(超全!固定資產折舊歸納)

時間:2024-04-04 08:54:00 閱讀:1

超全!安穩資產折舊總結

安穩資產折舊怎樣算?什么時分可以享用增速折舊政策?什么時分可以享用一次性扣除政策?不要急,匯算清繳前一篇文章讓你搞定安穩資產折舊!



1、尋常折舊劃定

稅法上,對安穩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劃定如下:

(一)衡宇、修建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汽船、機器、機器和其他消費裝備,為10年;

(三)與消費策劃活動有關的器具、東西、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汽船以外的運輸東西,為4年;

(五)電子裝備,為3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條例》第六十條劃定


2、增速折舊政策梳理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武藝變革,國度實行了一系列安穩資產增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NO.1 實用一切行業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劃定:

企業的安穩資產由于武藝提高等緣故,確需增速折舊的,可以延長折舊年限大概接納增速折舊的辦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條例》 第九十八條劃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接納延長折舊年限大概接納增速折舊的辦法的安穩資產,包含:

(一) 由于武藝提高,產物更新換代較快的安穩資產;

(二) 終年處于強震動、高腐化形態的安穩資產。


接納延長折舊年限辦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劃定折舊年限的60%;接納增速折舊辦法的,可以接納雙倍余額漸減法大概年歲總和法。


★總結★ 以上增速折舊政策實用于一切行業、一切切合上述條件的安穩資產。


NO.2 特定行業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自用裝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備制造業,盤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武藝辦事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安穩資產(包含自行制作),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例定折舊年限的60%延長折舊年限,或選擇接納雙倍余額漸減法或年歲總和法舉行增速折舊。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消費策劃共用的儀器、裝備,單位代價不凌駕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本錢用度在盤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盤算折舊;單位代價凌駕100萬元的,可延長折舊年限或接納增速折舊的辦法。


政策依據:《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完滿安穩資產增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關照》(財稅〔2014〕75號)《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安穩資產增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成績的告示》(國度稅務總局告示﹝2014﹞64號)


(二)對輕工、紡織、機器、汽車等四個范疇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安穩資產(包含自行制作),可由企業選擇延長折舊年限或接納增速折舊的辦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消費策劃共用的儀器、裝備,單位代價不凌駕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本錢用度在盤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盤算折舊;單位代價凌駕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延長折舊年限或接納增速折舊的辦法。


政策依據:《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滿安穩資產增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關照》(財稅〔2015〕106號)《國度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滿安穩資產增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成績的告示》 ( 國度稅務總局告示﹝2015﹞68號)


劃重點?。。?/strong>


《財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展安穩資產增速折舊優惠政策實用范圍的告示》(財務部 稅務總局告示2019年第66號)劃定:


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兩項劃定安穩資產增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展至全部制造業范疇。


NO.3 集成電路消費企業的消費裝備,其折舊年限可以得當延長,最短可為3年(含)。


政策依據:《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勉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提高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關照》(財稅〔2012〕27號)


3、一次性扣除政策


1、2014年1月1日起,對一切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代價不凌駕5000元的安穩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本錢用度在盤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盤算折舊。


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安穩資產增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成績的告示》(國度稅務總局告示﹝2014﹞64號)


2、對一切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裝備,單位代價不凌駕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本錢用度在盤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盤算折舊;單位代價凌駕100萬元的,可延長折舊年限或接納增速折舊的辦法。


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安穩資產增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成績的告示》(國度稅務總局告示﹝2014﹞64號)


3、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時期新購進的裝備、器具(所稱裝備、器具,是指除衡宇、修建物以外的安穩資產),單位代價不凌駕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本錢用度在盤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盤算折舊;單位代價凌駕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條例、《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完滿安穩資產增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關照》(財稅〔2014〕75號)、《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滿安穩資產增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關照》(財稅〔2015〕106號)等干系劃定實行。


政策依據:《財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裝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關照》(財稅〔2018〕54號)《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裝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實行成績的告示》(國度稅務總局告示2018年第46號)


本文泉源:廈門稅務,供稿:象嶼保稅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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