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8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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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局部所得稅法實行條例(201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局部所得稅法實行條例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公布 依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局部所得稅法實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依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局部所得稅法實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依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局部所得稅法實行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局部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一局部所得稅法),訂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優點干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氣性寓居;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散是指泉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泉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分尚有劃定外,下列所得,不管付出地點對否在中國境內,均為泉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產業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允許種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產業大概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產業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遺址單位、其他構造以及住民一局部取得的利錢、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一局部,在中國境內寓居累計滿183天的年度一連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布局備案,其泉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大概一局部付出的所得,免予交納一局部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寓居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凌駕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寓居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一連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一局部,在一個征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寓居累計不凌駕90天的,其泉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店主付出并且不由該店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合包袱的局部,免予交納一局部所得稅。

第六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例定的各項一局部所得的范圍:

(一)薪資、薪金所得,是指一局部因任職大概受雇取得的薪資、薪金、獎金、年末加薪、勞作分紅、補助、補助以及與任職大概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答所得,是指一局部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含從事計劃、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執法、管帳、扣問、講學、翻譯、審稿、字畫、鐫刻、影視、灌音、錄像、上演、扮演、傾銷、展覽、武藝辦事、先容辦事、經紀辦事、署理辦事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一局部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情勢出書、公布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一局部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武藝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含稿酬所得。

(五)策劃所得,是指:

1.一局部工商戶從事消費、策劃活動取得的所得,一局部獨資企業投資人、合資企業的一局部合資人泉源于境內注冊的一局部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消費、策劃的所得;

2.一局部依法從事辦學、醫療、扣問以及其他有償辦事活動取得的所得;

3.一局部對企業、遺址單位承包策劃、承租策劃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一局部從事其他消費、策劃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錢、股息、紅利所得,是指一局部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錢、股息、紅利所得。

(七)產業租賃所得,是指一局部出租不動產、機器裝備、車船以及其他產業取得的所得。

(八)產業轉讓所得,是指一局部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資企業中的產業份額、不動產、機器裝備、車船以及其他產業取得的所得。

(九)偶爾所得,是指一局部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爾實質的所得。

一局部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征稅所得項目標,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分確定。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一局部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劃定,并報舉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一局部所得的情勢,包含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情勢的經濟優點;所得為實物的,應當依照取得的憑據上所注明的價格盤算應征稅所得額,無憑據的實物大概憑據上所注明的價格分明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審定應征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依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審定應征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情勢的經濟優點的,參照市場價格審定應征稅所得額。

第九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錢,是指一局部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部刊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錢;所稱國度刊行的金融債券利錢,是指一局部持有經國務院同意刊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錢。

第十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依照國度一致劃定發給的補助、補助,是指依照國務院劃定發給的當局特別補助、院士補助,以及國務院劃定免予交納一局部所得稅的其他補助、補助。

第十一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依據國度有關劃定,從企業、遺址單位、國度布局、社會構造提留的福利費大概工會經費中付出給一局部的生存補助費;所稱接濟金,是指各級人民當局民政部分付出給一局部的生存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執法例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交際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職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外洋交特權與寬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寬免條例》劃定免稅的所得。

第十三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含一局部繳付切合國度劃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一局部置辦切合國度劃定的商業康健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付出,以及國務院劃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住民一局部一個征稅年度的應征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征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今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散依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勞務報答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一連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產業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利錢、股息、紅利所得,以付出利錢、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偶爾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第十五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本錢、用度,是指消費、策劃活動中產生的各項直接付出和分派計入本錢的直接用度以及販賣用度、辦理用度、財務用度;所稱喪失,是指消費、策劃活動中產生的安穩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喪失,轉讓產業喪失,壞賬喪失,天然災害等不成抗力要素形成的喪失以及其他喪失。

取得策劃所得的一局部,沒有綜合所得的,盤算其每一征稅年度的應征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用度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摒擋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消費、策劃活動,未提供完備、準確的征稅材料,不克不及準確盤算應征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布局審定應征稅所得額大概應征稅額。

第十六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劃定的產業原值,依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依照劃定交納的有關用度;

(二)修建物,為制作費大概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用度;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付出的金額、開發土地的用度以及其他有關用度;

(四)機器裝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用度。

其他產業,參照前款劃定的辦法確定產業原值。

征稅人未提供完備、準確的產業原值憑據,不克不及依照本條第一款劃定的辦法確定產業原值的,由主管稅務布局審定產業原值。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公道用度,是指賣出產業時依照劃定付出的有關稅費。

第十七條 產業轉讓所得,依照一次轉讓產業的收入額減除產業原值和公道用度后的余額盤算征稅。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的一局部協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一局部取得的收入分散依照一局部所得稅法的劃定盤算征稅。

第十九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一局部將其所得對教導、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遺址舉行捐贈,是指一局部將其所得經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構造、國度布局向教導、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遺址的捐贈;所稱應征稅所得額,是指盤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征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住民一局部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策劃所得,應當分散兼并盤算應征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散單獨盤算應征稅額。

第二十一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交納的一局部所得稅稅額,是指住民一局部泉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泉源國度(地區)的執法應當交納并且實踐以前交納的所得稅稅額。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征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例定盤算的應征稅額,是住民一局部抵免已在境外交納的綜合所得、策劃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分尚有劃定外,泉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度(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策劃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泉源于該國度(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住民一局部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度(地區)實踐以前交納的一局部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劃定盤算出的泉源于該國度(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交納差額局部的稅款;凌駕泉源于該國度(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凌駕局部不得在本征稅年度的應征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今后征稅年度泉源于該國度(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限期最長不得凌駕五年。

第二十二條 住民一局部哀求抵免已在境外交納的一局部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布局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征稅憑據。

第二十三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劃定的利錢,應當依照稅款所屬征稅申報期最初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時期同期的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盤算,自稅款征稅申報期滿越日起至補繳稅款限期屆滿之日止按日加收。征稅人在補繳稅款限期屆滿前補繳稅款的,利錢加收至補繳稅款之日。

第二十四條 扣繳職責人向一局部付出應稅款子時,應當依照一局部所得稅法例定預扣大概代扣稅款,定時繳庫,并專項紀錄備查。

前款所稱付出,包含現金付出、匯撥付出、轉賬付出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情勢的付出。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必要摒擋匯算清繳的情況包含: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凌駕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答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大概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凌駕6萬元;

(三)征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征稅額;

(四)征稅人哀求退稅。

征稅人哀求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摒擋稅款退庫。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分訂定。

第二十六條 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職責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布局報送其付出所得的一切一局部的有關信息、付出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扳連稅信息材料。

第二十七條 征稅人摒擋征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分訂定。

第二十八條 住民一局部取得薪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職責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職責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征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薪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職責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征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

住民一局部取得勞務報答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布局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條 征稅人可以委托扣繳職責人大概其他單位和一局部摒擋匯算清繳。

第三十條 扣繳職責人應當依照征稅人提供的信息盤算摒擋扣繳申報,不得擅自變動征稅人提供的信息。

征稅人發覺扣繳職責人提供大概扣繳申報的一局部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踐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職責人修正??劾U職責人回絕修正的,征稅人應當報告稅務布局,稅務布局應當及時處理。

征稅人、扣繳職責人應當依照劃定保存與專項附加扣除干系的材料。稅務布局可以對征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舉行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分另行劃定。稅務布局發覺征稅人提供虛偽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關照扣繳職責人;情節嚴峻的,有關部分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歸入信譽信息體系并實行團結懲戒。

第三十一條 征稅人哀求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布局應當見告其改正;征稅人改正的,稅務布局應當及時摒擋退稅。

扣繳職責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征稅人依照劃定哀求退稅,稅務布局應當憑征稅人提供的有關材料摒擋退稅。

第三十二條 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依照摒擋征稅申報大概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初一日人民幣匯率正中價,折構成人民幣盤算應征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摒擋匯算清繳的,對以前按月、按季大概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局部,依照上一征稅年度最初一日人民幣匯率正中價,折構成人民幣盤算應征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布局依照一局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劃定付給扣繳職責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職責人憑退還書,依照國庫辦理有關劃定摒擋退庫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一局部所得稅征稅申報表、扣繳一局部所得稅報告表和一局部所得稅完稅憑據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分一致訂定。

第三十五條 步隊職員一局部所得稅征收事件,依照有關劃定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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