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西寧特別鋼股份僅限公司關于新增訴訟事項及累計訴訟情況的告示》公布,關于其觸及的多項訴訟情況舉行了分析,具體情況如下:
新增訴訟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訴前產業保全/一審待開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位置:被哀求人/被告
涉案金額:本次新增訴訟觸及金額為117,850,254.17元,累計訴訟、仲裁觸及金額為192,505,841.22元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尚未審理或尚未備案,并且一連十二個月產生的訴訟事項中存在其他尚未審理、調停、訊斷和實行等情況,現在暫無法推斷一連十二個月產生的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情況。公司將親密眷注干系訴訟案件的歷程情況,并及時實行信息披露職責,敬請寬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西寧特別鋼股份僅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寧特鋼”或“公司”)于克日收到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北法院”)送達的(2023)青0105民初2450號《民事裁定書》,因原告人中冶東邊工程武藝僅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東邊”)與被告西寧特鋼建立工程施工條約糾紛一案,中冶東邊向法院哀求產業保全,經法院查察,裁定凝結被告西寧特鋼名下銀行賬戶存款71,384,260.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應代價的產業。
別的,西寧特鋼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西鋼置業僅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鋼置業”)于克日收到城北法院送達的(2023)青0105民初2185號《傳票》,被傳喚到場原告人天峻金磊煤業僅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峻煤業”)與被告西鋼置業等公司條約糾紛案件的開庭審理。
現將具體情況告示如下:
(一)案件一:中冶東邊與西寧特鋼建立工程施工條約糾紛案件
2014年4月20日,原、被告就煉鋼體系節能環保公益裝備晉級變革工程的三煉鋼車間內2#電爐和1#連鑄及其配套公輔辦法等EPC總承包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簽署了《EPC總承包條約》,后續又簽署《EPC總承保證理條約增補條約》。條約簽署后,原告人依據被告指示構造施工。2018 年4月5日,工程正式完工,2018年6月28日,工程經過完工驗收,原、被告與監理單位協同出具《EPC總承包條約完工驗收證書》。
2020年7月2日,因被告難以定期付出全部應付工程款,原、被告代表及工程主要賣力人就付款職責舉行了商定,并有干系聚會會議紀要為證。依據商定的還款職責,被告仍欠付原告人工程款算計56,557,332.37元。
停止本告示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法院裁定實行原告人哀求產業保全的民事裁定書。公司尚未收到訴狀、開庭傳票等執法文書。
(二)案件二:天峻煤業與西鋼置業等條約糾紛案件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人:天峻金磊煤業僅限公司
被告1:青海西鋼置業僅限責任公司
被告2:西寧特別鋼股份僅限公司
第三人1:青海圣裕源儲運僅限公司
第三人2:青海江倉煤業僅限責任公司
第三人3:青海江倉動力提高僅限責任公司
第三人4:青海西鋼礦冶科技僅限公司
2、案件內幕
基于多方間關聯債權債券干系及志愿代償債券的情況,在協商一律背景下,原告人、被告1、被告2、第三人3四方于2018年9月28日簽署《債權債券轉讓協議》,原告人、被告1、被告2、第三人3登科三人4五方于2019 年3月6日簽署《債權債券轉讓協議》。兩次協議共商定原告人享有對被告2的債權金額69,403,190元,由被告1代替被告2奉還,奉還辦法為被告1向原告人付出款子13,270,244元,剩余56,132,946元由被告1用其開發的住宅補償給原告人。關于以上還款職責,被告1已付出款子13,270,244元,原告人在被告1的共同下已出賣住房給他人算計9,666,954元,被告1已交付原告人衡宇但尚未摒擋產權紀錄算計45,045,019元,剩余代價1,420,975元的衡宇尚未交付。
3、訴訟哀求
(1)要求被告1及時與原告人簽署1)位于城北區柴達木路351號46號樓351-943號面積為37.36平方米、351-945號面積為37.36平方米,算計面積74.72平方米的商業用房;2)位于柴達木路351號46號樓351-991號面積為1,536.73平方米、351-993號面積為1,615平方米、351-995面積為1,615平方米、351-997號面積為1,578.01平方米,算計面積為 6,344.74平方米的辦公用房;3)位于柴達木路351號48號樓2單位222室面積為88.1平方米、48號樓2單位223室面積為86.78平方米住房衡宇的買賣條約,完成網簽備案紀錄,并及時幫助原告人摒擋上述房產不動產產權證書;
(2)要求被告2對第一項哀求中補償衡宇所對應的價款45,045,019元在被告1不克不及為原告人摒擋不動產權屬轉移紀錄(完成網簽備案紀錄)之日起向原告人承當還款責任,并從該日起至付清款子之日止以45,045,019元為基數,依照舉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央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付出資金利錢;
(3)要求被告2向原告人奉還被告1未交付的衡宇所對應的價款1,420,975元,并從告狀之日起至付清款子之日止以1,420,975元為基數,依照舉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央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付出資金利錢;
(4)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當。
4、訴訟歷程
城北法院已受理該案件?,F在本案一審待開庭,開庭日期為2023年7月5日。
二、累計訴訟事項
本次新增訴訟案件的涉案金額為117,850,254.17元,占公司邇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相對值的13.75%;停止本告示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計訴訟涉案金額為192,505,841.22元,占公司邇來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相對值的22.46%,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注:在上述訴訟案件中,蘭州德鑫榮工貿僅限公司與西寧特別鋼股份僅限公司買賣條約糾紛一案以及濟鋼團體國際工程武藝僅限公司與青海江倉動力提高僅限責任公司建立工程條約糾紛一案已披露,涉案金額算計 38,383,641.84元,詳見西寧特鋼于2023年5月20日披露的《西寧特別鋼股份僅限公司關于公司及緊張子公司局部銀行賬戶被凝結的告示》(告示編號:臨2023-030)。
三、本次告示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公司一連十二個月產生的訴訟事項中存在尚未審理、調停、訊斷和實行等多種情況,現在暫無法推斷一連十二個月產生的訴訟、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情況。
公司將親密眷注訴訟案件的歷程情況,并及時實行信息披露職責,敬請寬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公司對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停止本告示披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訴訟事項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發覺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特此告示。
西寧特別鋼股份僅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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