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民代表大會建立。
2、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由文化和旅游部確定并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按照國家文化部規劃建立的“國家+省+市+縣”共四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并逐步向市/縣擴展。
3、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體現為各民族長期生產生活的傳承實踐成果。在多年保護工作中,按照項目不同屬性梳理形成了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民俗共十大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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