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競賽規則2017-2020電子版
第一章比賽
第一節 器材與設備
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為對稱的長方形,包括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
1.1 面積
比賽場區為18米×9米的長方形。其四周至少有3米寬的無障礙區。
比賽場區上空的無障礙空間從地面量起至少高7米,其間不得有任何障礙物。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比賽場區邊線外的無障礙區寬應5米,端線外的無障礙區寬應6.5米。比賽場地上空的無障礙空間至少高12.5米。
1.2 比賽場地的地面
1.2.1 場地的地面必須平坦、水平、劃一。場地的地面不得有任何可能傷害隊員的隱患。不得在濕滑或粗糙的地面上比賽。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場地的地面只能是木制或合成物質的。任何地面都必須事先經國際排聯驗準。
1.2.2 室內比賽場區的地面必須為淺色。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場地界線為白色。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分別為另外不同的顏色。
1.2.3 室外場地為了排水,每米可以有5毫米的坡度。禁止用任何堅硬的物體作為場地界線。
1.3 場地上的畫線
1.3.1 所有的線寬5厘米。其顏色應該是與地面以及其他畫線不同的淺色。
1.3.2 界線
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劃定了比賽場區。邊線和端線都包括在比賽場區的面積之內。
1.3.3 中線
中線在網下連接兩條邊線的中點。中線的寬度須平均分配,其中心線將比賽場區分為長9米、寬9米的兩個相等場區。
1.3.4 進攻線
每個場區各畫一條距離中線中心線3米的進攻線,標出了前場區。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時,進攻線是被無限延長的,在每條進攻線兩端向無障礙區各畫5段長15厘米、寬5厘米、間隔20厘米的虛線,虛線總長1.75米。“教練員限制線”由一組長15厘米、間隔20厘米的虛線組成,虛線自進攻區的延長線至底線延長線,距邊線1.75米并平行于邊線。限制線限定了教練員的活動區域。
1.4 區與區域
1.4.1 前場區
中線中心線與進攻線之間為前場區。
前場區被認為是向邊線外延長的,直至無障礙區的邊沿。
1.4.2 發球區
發球區寬9米,位置在端線后。
端線后兩條邊線的延長線各畫一條長15厘米、垂直并距離端線20厘米的短線,兩條短線之間的區域為發球區,短線的寬度包括在發球區之內。
發球區的深度延至無障礙區的終端。
1.4.3 換人區
兩條進攻線的延長線之間、記錄臺一側邊線外的范圍為換人區。
1.4.4 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區
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區是無障礙區的一部分,在替補席一側的進攻線延長線和底線延長線之間。
1.4.5 準備活動區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的無障礙區外的球隊席遠端角落,各畫有3米×3米的準備活動區。
1.4.6 判罰區
判罰區位于控制區內各端線的延長線后,放有兩把椅子。其長寬各1米,線為紅色,寬5厘米。
1.5 溫度
最低溫度不得低于10℃(50°F)。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的溫度,最高不得高于25℃(77°F),最低不得低于16℃(61°F)。
1.6 照明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場地的照明度,在距離場地地面1米的高度進行測量,應為1000-1500勒克斯。
2 球網與網柱
2.1 球網高度
2.1.1 球網架設在中線上空,高度為男子2.43米,女子2.24米。
2.1.2 球網的高度應從場地中間丈量,球網兩端(邊線上空)的高度必須相等,并不得超過規定網高2厘米。
2.2 構造
球網為黑色,寬1米,長9.5~10米(每邊標志帶外25~50厘米),網眼直徑10厘米。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可根據賽事市場開發協議中的廣告需求調整網眼大小,在競賽規程中具體說明。
球網上沿的全長縫有7厘米寬的雙層白帆布帶。帆布帶的兩端留有孔,用繩索系在網柱上使網上沿拉緊。
用一根柔韌的繩索穿過帆布帶,拉緊球網上沿固定在網柱上。
球網下沿的全長縫有另外一條構造與球網上沿相同的5厘米寬帆布帶,用繩索系在網柱上使網下沿拉緊。
2.3 標志帶
兩條寬5厘米、長1米的白色帶子為標志帶,分別系在球網的兩端,垂直于邊線。
標志帶被認為是球網的一部分。
2.4 標志桿
標志桿是有韌性的兩根桿子,長1.8米,直徑10毫米,由玻璃纖維或類似的材料制成。
兩根標志桿分別設置在標志帶外沿球網的不同側面。
標志桿高出球網80厘米。高出部分每10厘米應涂有明顯對比的顏色,最好為紅白相間。
標志桿被認為是球網的一部分,并視為過網區的邊界。
2.5 網柱
2.5.1 兩根網柱分別架設在兩條邊線外0.5~1米處,高2.55米,最好可以調節高度。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網柱應架設在邊線外1米處,其外部必須進行柔軟包裹。
2.5.2 網柱應為光滑的圓形,并無拉鏈。一切危險設施和障礙物都必須清除。
2.6 附加設備
一切附加設備都必須符合國際排聯的規定。
3 球
3.1 標準
球是圓形的,由柔軟皮革或合成革制成外殼,內裝橡膠或類似材料制成的球膽。
顏色:可以是一色的淺色或是彩色。
正式國際比賽使用的合成革和彩色球必須符合FIVB標準。
圓周:65~67厘米。
重量:260~280克。
氣壓:0.30~0.325千克/平方厘米((294.3-318.82百帕)。
3.2 統一性
在一次比賽中所用的球,其特性,包括圓周、重量、氣壓、牌號及顏色等,都必須是統一標準的。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國家聯賽和錦標賽所有的球必須是國際排聯批準的,或經過FIVB特許。
3.3 5球制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應采用5球制。設6名撿球員,無障礙區的4個角各1人,第1、2裁判員后面各1人。
第二節 比賽參加者
4 比賽隊
4.1 隊的組成
4.1.1 一個隊最多有12名隊員,另加:-----1名教練員,最多兩名助理教練員;-----1名理療師和1名醫生。
只有登記在記錄表上的運動隊成員才可以進入比賽控制區,參加賽前的正式準備活動和比賽。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的成年比賽:
一場比賽記錄表中最多可登記14名運動員上場參賽。
經主教練指定,最多5名官員(包括主教練)可以坐在球隊席上,這5人必須登記在記錄表和0-2 (bis) 表上。
不允許領隊和隨隊記者坐在球隊席或球隊席后面的控制區。
在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中,理療師和醫生是球隊的組成人員,而且賽前須通過國際排聯注冊。但是,在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成年比賽中,如果理療師和醫生不屬于坐在球隊席的5名官員時,則必須坐在比賽控制區內的隔離板附近,在裁判員示意允許其處理場上運動員突發傷病時才能進入場地。理療師(即使未坐在球隊席)可以協助球隊進行熱身活動,直至正式準備活動開始。
各類比賽的競賽規程將體現在各自比賽技術手冊之中。
4.1.2 除自由防守隊員外的1名隊員擔任隊長,隊長在記錄表上被注明。
4.1.3 只有登記在記錄表上的隊員才可以進入場地和參加比賽。教練員和隊長在記分表上簽字以后,已登記在記錄表(和電子記錄表)上的隊員名單不得更改。
4.2 隊的位置
4.2.1 比賽時,替補隊員應坐在他們場地一側的球隊席上或在準備活動區內。教練員和其他成員也應坐在球隊席上,但可暫時離開。
球隊席設在記錄臺的兩側,無障礙區之外。
4.2.2 在比賽中只有隊的成員才允許坐在球隊席上,并參加賽前的準備活動。
4.2.3 替補隊員可以做無球的準備活動如下:
4.2.3.1 比賽中,在準備活動區內;
4.2.3.2 暫?;蚣夹g暫停時,在他們場區之后的無障礙區。
4.2.4 兩局比賽之間,隊員可以在各自無障礙區用球做準備活動。在第2、3局之間的長局間(如使用),球員可以在本方場地用球做準備活動。
4.3 裝備
隊員的裝備包括上衣、短褲、襪子(比賽服)和運動鞋。
4.3.1 全隊上衣、短褲和襪子的顏色、式樣必須統一(自由防守隊員除外),比賽服必須整潔。
4.3.2 運動鞋必須柔軟輕便,鞋底為沒有后跟的膠底或合成革。
4.3.3 隊員上衣必須有號碼,序號為1-20。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成年比賽中,如遇賽期較長、賽程分散且允許報名人數較多的比賽,隊員號碼1---20容納不下時可以向后順延增加。
4.3.3.1 號碼必須在身前和身后的中間位置,并與上衣的顏色明顯不同。
4.3.3.2 胸前號碼至少15厘米高,背后號碼至少20厘米高,號碼筆畫至少2厘米寬。
4.3.4 隊長上衣胸前號碼下,應有一條與上衣顏色不同的長8厘米、寬2厘米的帶狀標志。
4.3.5 禁止穿著不符合規則規定號碼的服裝或與同隊其他隊員不同顏色的服裝(自由防守隊員除外)。
4.4 服裝的更換
第1裁判員可以允許1名或多名運動員:
4.4.1 赤腳比賽;
4.4.2 局間或換人后更換浸濕或損壞的服裝,但必須是相同的顏色、式樣和號碼;
4.4.3 天氣較冷穿訓練服比賽時,全隊服裝顏色、式樣必須相同(自由防守隊員除外),號碼符合規則4.3.3規定。
4.5 禁止佩戴的物品
4.5.1 禁止佩戴可能對運動員造成傷害及加力的物品。
4.5.2 隊員可以戴眼鏡和隱形眼鏡比賽,但風險自負。
4.5.3 可以使用加壓護具(帶護墊的損傷防護器具)進行保護和支撐。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的成年比賽中,此類護具應與比賽服顏色一致。 黑、白或其他中間色調被允許使用。
5 隊的領導
隊長和教練員應對全隊成員的行為和紀律負責。
自由防守隊員不能擔任隊長和場上隊長。
5.1 隊長
5.1.1 比賽前: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字,并代表本隊抽簽。
5.1.2 比賽中:隊長擔任場上隊長。當隊長不在場上時,教練員或隊長應指定除自由防守隊員以外的另一名隊員擔任場上隊長代其行使職權,直至該隊員下場或隊長返回場上,或至該局結束。
只有場上隊長在死球時可以和裁判員講話:
5.1.2.1 請求對規則和規則的執行進行解釋,轉達本隊成員提出的問題或請求。如果他對解釋不滿意,可以選擇抗議并立即向第1裁判員聲明,保留其在比賽結束時將正式抗議寫在記錄表上的權利。
5.1.2.2 請求允許:
a) 更換全部或部分服裝;
b) 核對雙方隊員的位置;
c) 檢查地板、球網和球等。
5.1.2.3 在教練員缺席的情況下請求暫?;驌Q人。
5.1.3 比賽結束時,隊長:
5.1.3.1 感謝裁判員,并在記錄表上簽字承認比賽結果;
5.1.3.2 如果他曾向第1裁判員提出過聲明,進一步確認后可將對裁判員的解釋或執行規則的正式抗議記錄在記錄表上。
5.2 教練員
5.2.1 教練員應自始至終在比賽場區之外進行指揮,他與第2裁判員聯系填寫位置表、請求暫?;驌Q人。
5.2.2 比賽前:教練員在記錄表上登記和檢查隊員姓名、號碼并簽字。
5.2.3 比賽中,教練員:
5.2.3.1 每局開始前填寫位置表,簽字后交給第2裁判員或記錄員。
5.2.3.2 坐在靠近記錄員一端的球隊席上,但可以暫時離開。
5.2.3.3 請求暫停或換人。
5.2.3.4 與隊的其他成員一樣,可以對場上隊員進行指導。教練員進行指導時,可以在球隊席前自進攻線延長線至準備活動區域之間的無障礙區內站立或行走,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教練員自始至終應在教練員限制線后履行職責。
5.3 助理教練員
5.3.1 助理教練員坐在球隊席上,但無任何權利。
5.3.2 教練員因任何理由,包括被處罰必須離隊但不包括作為隊員上場時,須由場上隊長向裁判員提出請求,1名助理教練員可以在教練員缺席期間承擔其職責。
第三節 比賽方法
6 得1分、勝1局與勝1場
6.1 得1分
6.1.1 得分
某隊得1分:
6.1.1.1 球成功落在對方場區;
6.1.1.2 對方犯規;
6.1.1.3 對方受到判罰。
6.1.2 犯規
當隊員的比賽行為違背規則(或其他方式的犯規)時,裁判員按以下規則做出判定:
6.1.2.1 如果兩個或更多的犯規先后發生,只判第1個犯規;
6.1.2.2 如果雙方隊員同時犯規,判為“雙方犯規”,該球重新比賽。
6.1.3 比賽過程和完整比賽過程
比賽過程是指從發球擊球起至該球成死球止的比賽行為。完整比賽過程是造成了得分結果的比賽行為。包括:
——判罰得分;
——發球超時犯規失掉發球權。
6.1.3.1 如果發球隊獲勝,得1分并繼續發球;
6.1.3.2 如果接發球隊獲勝,得1分并獲得發球權。
6.2 勝1局
每局(決勝的第5局除外)先得25分同時超過對方2分的隊勝1局。當比分24:24時,比賽繼續進行至某隊領先2分(26:24、27:25……)為止。
6.3勝1場
6.3.1 勝3局的隊勝1場。
6.3.2 如果2:2平局時,決勝的第5局打至15分并領先對方2分的隊獲勝。
6.4 棄權與陣容不完整
6.4.1 某隊被召喚后拒絕比賽,則宣布該隊為棄權。對方以每局25:0的比分和3:0的比局獲勝。
6.4.2 某隊無正當理由而未準時到達比賽場地,則宣布該隊為棄權,結果同規則6.4.1。
6.4.3 某隊被宣布1局或1場比賽陣容不完整時,則輸掉該局或該場比賽,判給對方勝局或該場比賽所必要的分數和局數。保留陣容不完整隊所得的分數和局數。
7比賽的組織
7.1抽簽
比賽開始前由第1裁判員主持抽簽,決定第1局首先發球的隊和場區。
進行決勝局比賽前,應再次抽簽。
7.1.1抽簽由雙方隊長參加。
7.1.2抽簽獲勝方可以選擇:
7.1.2.1發球或接發球;
7.1.2.2或場區。
另一方挑選余下部分。
7.2準備活動
7.2.1在比賽開始前,如另有場地專門供比賽隊進行活動,他們可以上網活動6分鐘;如果沒有,則活動10分鐘。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比賽隊應共同上網活動10分鐘。
7.2.2如果任何一方隊長要求分開使用球網進行準備活動,兩隊可以各自使用3或5分鐘。
7.2.3如果兩隊分開進行準備活動,首先發球的隊先使用球網。
7.3開始陣容
7.3.1每個隊必須始終保持6名隊員進行比賽。
隊員的輪轉次序應按位置表登記的順序進行,直至該局結束。
7.3.2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員應及時將開始陣容登記在位置表上,簽字后交給第2裁判員或記錄員或用電子方式直接發送到電子記錄表中。
7.3.3未列入開始陣容的隊員,為該局的替補隊員(自由防守隊員除外)。
7.3.4位置表一經交給第
第四節 比賽行為
8比賽的狀態
8.1進入比賽
經第1裁判員允許,發球隊員擊球為進入比賽。
8.2比賽的中止
裁判員鳴哨即為比賽的中止。如果裁判員是因出現犯規而鳴哨,則比賽的中止是由犯規一刻開始的。
8.3界內球
任何時間球的任何部分觸及比賽場區地面包括界線為界內球。
8.4界外球
下列情況為界外球:
8.4.1球接觸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線以外;
8.4.2球觸及場外物體、天花板或非場上比賽隊員;
8.4.3球觸及標志桿、網繩、網柱或球網標志帶以外部分;
8.4.4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過網(規則10.1.2除外)
8.4.5球的整體從網下空間穿過。
9擊球
比賽隊必須在其本場區及空間內擊球(規則10.1.2除外),但可以越出本方的無障礙區救球。
9.1球隊的擊球
比賽中,隊員與球的任何觸及都視為擊球。
每隊最多擊球3次(攔網除外)將球擊回對區,如果超過則判為“4次擊球”。
9.1.1連續擊球
一名隊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規則9.2.3、14.2和14.4.2除外)。
9.1.2同時擊球
兩名或3名隊員可以同時觸球。
9.1.2.1同隊的兩名(或3名)隊員同時觸到球時,被記為兩次(或3次)擊球(攔網除外)。如果只有其中1名隊員觸球,則只記1次。隊員之間的碰撞不算犯規。
9.1.2.2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比賽繼續進行,獲球一方可再擊3次。如果該球落在某方場區之外,判對方擊球出界。
9.1.2.3如果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并造成短暫停留,則比賽繼續進行。
9.1.3借助擊球
隊員不得在比賽場地之內借助同伴或任何物體支持進行擊球。
但是隊員可以擋住或拉住另一名即將犯規(如觸網、過中線等)的同隊隊員。
9.2擊球的性質
9.2.1球可以觸及身體的任何部位。
9.2.2球不能被接住和/或拋出。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彈出。
9.2.3球可以觸及身體的不同部位,但必須是同時。
下列情況除外:
9.2.3.1攔網時,1名隊員或多名隊員可以在一個動作中連續觸球;
9.2.3.2在第1次擊球時,允許身體不同部位在一個動作中連續觸球。
9.3擊球時的犯規
9.3.1 4次擊球:一個隊連續擊球4次。
9.3.2 借助擊球:隊員在比賽場地內借助于同伴或任何物體的支持進行擊球。
9.3.3 持球:球被接住和/或拋出,而不是被彈擊出。
9.3.4 連擊:一名隊員連續擊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其身體不同部位。
10球網附近的球
10.1球通過球網
10.1.1球必須通過球網上空的過網區進入對方場區。過網區是球網垂直平面的一部分,其范圍:
10.1.1.1下至球網上沿;
10.1.1.2兩側至標志桿及其延長線;
10.1.1.3上至天花板。
10.1.2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非過網區進入對方無障礙區,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將球擊回:
10.1.2.1隊員不得觸及對方場區;
10.1.2.2球被擊回時,球的整體或部分必須從同側非過網區通過。
對方隊員不得阻礙此擊球。
10.1.3球從網下飛向對方場區時,球的整體越過網下垂直平面之前比賽繼續進行。
10.2球觸球網
球通過球網時可以觸及球網。
10.3球入球網
10.3.1球入球網后,可以在該隊的3次擊球內再擊。
10.3.2如果球擊破球網或使球網墜落,該球重新進行。
11球網附近的隊員
11.1越過球網
11.1.1攔網時允許攔網隊員越過球網觸球,但不得在對方進攻性擊球前或擊球時干擾對方。
11.1.2進攻性擊球后允許手過網,但擊球時必須在本場區空間。
11.2網下穿越
11.2.1在不干擾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
11.2.2穿越中線進入對方場區:
11.2.2.1隊員的1只(兩只)腳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其余部分接觸中線或置于中線上空是允許的。
11.2.2.2隊員腳以上的身體任何其他部位,觸及對方場區是允許的,但不得干擾對方比賽。
11.2.3比賽成死球后,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區。
11.2.4在不干擾對方比賽的情況下,隊員可以穿越進入對方的無障礙區。
11.3觸網
11.3.1擊球行為觸及標志桿以內球網部分為犯規。
擊球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起跳、擊球(或試圖擊球)、落地至準備下一個動作。
11.3.2隊員可以觸及網柱、網繩或標志桿以外的其他任何物體,包括球網本身,但不得干擾比賽。
11.3.3由于球被擊入球網而造成的球網觸及隊員,不為犯規。
11.4隊員在球網附近的犯規
11.4.1對方進攻性擊球前或擊球時,在對方空間觸及球或對方隊員。
11.4.2從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并干擾對方比賽。
11.4.3隊員的雙腳(單腳)全部越過中線進入對方場區。
11.4.4隊員干擾比賽有下列情況(但不限于):
——擊球行為觸及標志桿及標志桿以內球網任何部分;
——利用球網進行支撐或穩定身體;
——造成了對本方有利;
——妨礙了對方合法的擊球試圖。
——拉網/抓網。
12發球
后
14攔網
14.1攔網行為
14.1.1攔網行為是隊員靠近球網在高于球網處阻擋對方來球的行動,與觸球點是否高于球網無關,只有前排隊員可以完成攔網,觸球時身體必須有一部分高于球網上沿。
14.1.2攔網試圖
沒有觸及球的攔網行動為攔網試圖。
14.1.3完成攔網
觸及球的攔網行動為完成攔網。
14.1.4集體攔網
兩名或3名隊員彼此靠近進行攔網為集體攔網,其中1人觸球則為完成攔網。
14.2攔網觸球
在一個動作中,球可以連續(迅速而連貫地)觸及1名或更多的攔網隊員。
14.3進入對方空間攔網
攔網時隊員可以將手或手臂伸過球網,但不得干擾對方擊球。
過網攔網的觸球必須在對方進攻性擊球之后。
14.4攔網與球隊的擊球
14.4.1攔網的觸球不算作球隊3次擊球的1次,攔網觸球后該隊還可以擊球3次。
14.4.2攔網后可以由任何一名隊員進行第1次擊球,包括攔網時已經觸球的隊員。
14.5攔發球
攔對方的發球是被禁止的。
14.6攔網犯規
14.6.1在對方進攻性擊球前或擊球的同時,在對方空間完成攔網。
14.6.2后排隊員或自由防守隊員完成攔網或參加了完成攔網的集體。
14.6.3攔對方的發球。
14.6.4攔網出界。
14.6.5從標志桿以外伸入對方空間攔網。
14.6.6自由防守隊員試圖進行個人或參加集體攔網。
第五節 比賽間斷與延誤比賽
15間斷
間斷是完整的比賽過程后至下一次裁判員鳴哨發球之間的時間。
合法比賽間斷只有“暫?!焙汀皳Q人”。
15.1合法比賽間斷的次數
每局比賽中,每隊最多可以請求兩次暫停和6人次換人。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的成年比賽,可以根據贊助、市場和轉播協議,減少一次暫?;蚣夹g暫停。
15.2合法比賽間斷次序
15.2.1在同一次比賽間斷中,可以請求1或2次暫停,一個隊請求換人后,另一個隊也可以請求換人。
15.2.2在同一次比賽間斷中,同一隊不得連續提出換人請求。但在同一次換人請求中可以替換兩名或更多的隊員。
15.2.3同一個隊再次請求換人必須經過一次完整的比賽過程。(例外:因傷或被判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的被迫替換15.5.2、15.7、15.8))
15.3請求合法比賽間斷
15.3.1只有教練員或教練員缺席時場上隊長可以請求正常比賽間斷。
15.3.2一局開始前請求換人是允許的,但應計算在該局的正常換人次數之內。
15.4暫停與技術暫停
15.4.1請求暫停,必須在比賽成死球后、裁判員鳴哨允許發球前,并使用相應的手勢。所有被請求的暫停時間均為30秒鐘。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中,必須使用蜂鳴器然后做出手勢請求暫停。
15.4.2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第1-4局中,每局另外有兩次時間各為60秒的技術暫停,每當領先隊達到8分和16分時自動執行。
15.4.3第5局(決勝局)沒有技術暫停,每隊可以請求時間各為30秒鐘的兩次正常暫停。
15.4.4所有暫停時,比賽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區到球隊席附近的無障礙區。
15.5換人
15.5.1一名隊員離開比賽場地,而由另一名隊員經記錄員登記后占據其位置的行為稱換人(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除外)。
15.5.2當一名受傷隊員被特殊換人時,教練員(或場上隊長)須做出換人手勢。
15.6換人的限制
15.6.1每局開始陣容中的隊員,在同一局中可以退出比賽和再上場1次,而且只能回到原陣容的位置。15.6.2替補隊員每局只能上場比賽1次,替換開始陣容的隊員。而且他/她只能由被他/她替換下場的隊員來替換。
15.7特殊換人
某一隊員(自由防守隊員除外)受傷或生病不能繼續比賽時,必須進行合法的換人。如果不能進行合法的換人時,可采用超出規則15.6限制的“特殊換人”。
特殊換人時,場外的任何隊員,除自由防守隊員或他/她所替換的隊員外,都可以替換受傷隊員。但受傷隊員不可在本場比賽中再次上場比賽。
在任何情況下,特殊換人都不作為換人次數計算,但應在記錄表上進行局、場換人總數的統計。
15.8被判罰出場與取消比賽資格的換人
某隊員被“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時,必須進行合法換人。不能進行合法換人時,該隊被宣布為“陣容不完整”。
15.9不合法的換人
15.9.1不合法的換人為超出規則15.6限制(規則15.7的情況除外)或涉及沒有進行登記的運動員。
15.9.2某隊進行了不合法的換人,而且比賽已重新開始,應按如下步驟進行處理:
15.9.2.1判該隊失1分,由對方發球;
15.9.2.2對不合法的換人給予糾正;
15.9.2.3取消該隊在此犯規中所得的分數,對方的得分保留。
15.10換人的程序
15.10.1換人必須在換人區內進行。
15.10.2換人時所持續的時間,僅限記錄員登記和隊員進出場必需的時間。
15.10.3a場外隊員在比賽間斷時只要進入了換人區,并且做好了上場的一切準備,就是提出了換人的請求。此時,除了受傷隊員或局前的替換,教練員不必做出換人的手勢。
15.10.3b沒有做好準備的請求給予拒絕,并判為延誤比賽。
15.10.3c第2裁判員或記錄員應以哨聲或蜂鳴器認可換人的請求。第2裁判員負責批準換人的請求。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中,隊員換人時須使用換人牌(包括使用電子換人屏時)。
15.10.4如果某隊在同一間斷中想替換1名以上的隊員,則所有請求上場的隊員都必須進入換人區,替換時隊員一對對相繼進行。如其中有不合法的替換,必須予以拒絕并給予延誤處罰。
15.11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15.11.1下列情況為不符合規定的比賽間斷請求:
15.11.1.1在比賽進行中或裁判員鳴哨允許發球的同時或之后提出請求;
15.11.1.2無請求權的成員提出請求;
15.11.1.3同一個隊在同一比賽間斷再次請求換人,除非運動員受傷或生??;
15.11.1.4超過規定的正常暫停和換人次數的請求。
15.11.2比賽中第1次沒有影響和延誤比賽的不符合規定的請求,應給予拒絕而不進行處罰,但必須登記在記錄表中。
15.11.3同一隊比賽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都應判延誤犯規。
16延誤比賽
16.1延誤比賽的類型
一個隊拖延比賽繼續進行的不當行為為延誤比賽,如下列情況(不僅如下):
16.1.1拖延正常比賽間斷;
16.1.2在裁判員鳴哨恢復比賽后,拖延間斷時間;
16.1.3請求不合法的換人;
16.1.4再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16.1.5球隊成員拖延比賽的繼續進行。
16.2對延誤比賽的判罰
16.2.1“延誤警告”和“延誤判罰”是對全隊延誤比賽的處罰。
16.2.1.1延誤比賽的處罰對全場比賽有效。
16.2.1.2所有延誤比賽的處罰都登記在記錄表上。
16.2.2在一場比賽中,對一個隊成員的第1次延誤比賽,給與“延誤警告”。
16.2.3在一場比賽中,同一隊的任何成員造成不論任何類型的第2次以及其后的延誤比賽,都給予“延誤判罰”,失1分并由對方發球。
16.2.4局前和局間的延誤比賽處罰記在下一局中。
17例外的比賽間斷
17.1受傷/生病
17.1.1比賽中出現嚴重傷害事故,裁判員應該立即中斷比賽,允許醫務人員進入場地。
該球重新比賽。
17.1.2如果受傷/生病隊員已不能進行合法換人和特殊換人,則給予該隊員3分鐘的恢復時間。一場比賽同一名隊員只能給予1次供恢復的時間。
如果該隊員不能恢復,則該隊被宣布為陣容不完整。
17.2外因造成的比賽中斷
比賽中出現任何外界干擾,都應停止比賽,該球重新比賽。
17.3被拖延的間斷
17.3.1任何意外情況阻礙比賽繼續進行時,第1裁判員、比賽組織者和管委會成員共同研究決定,采取措施恢復比賽。
17.3.2 1次或數次間斷時間累計不超過4小時:
17.3.2.1如果比賽仍在原場地進行,則間斷的一局應保持原比分、原隊員(判罰出場和取消比賽資格者除外)和原場上位置,已結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17.3.2.2如果比賽改在其他場地進行,則間斷的一局應取消,但保持該局開始時的隊員陣容(判罰出場和取消比賽資格者除外)重新比賽,已登記的所有警告與處罰有效,已結束的各局比分保留。
17.3.2.3 1次或數次間斷時間累計超過4小時,全場比賽重新開始。
18局間休息與交換場區
18.1局間休息
所有局間休息均為3分鐘。
局間休息用于交換場區和在記錄表上登記球隊的陣容。
應比賽主辦者或組織者的要求,第2、3局之間的休息時間可延長至10分鐘。
18.2交換場區
18.2.1每局結束后比賽隊交換場區,決勝局除外。
18.2.2決勝局中某隊獲得8分時兩隊交換場區,不休息,隊員保持交換前的位置繼續比賽。
如果未能及時交換場區,則應在發現此錯誤時立即交換,保留交換場區時兩隊已得的比分。
第六節 自由防守隊員
19自由防守隊員
19.1自由防守隊員的指定
19.1.1每支球隊有權在在記錄表上登記的隊員名單中指定最多兩名特殊防守隊員:自由防守隊員。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的成年比賽中,如果記錄表中登記的隊員人數超過12人,則名單中必須有2名自由防守隊員。
19.1.2所有的自由防守隊員都必須在比賽前登記在記錄表規定的位置。
19.1.3自由防守隊員在場上時為場上自由防守隊員,如果該隊還有另外1名自由防守隊員,則將成為第2自由防守隊員。
任何時候都只能有1名自由防守隊員在場上。
19.2自由防守隊員的裝備
自由防守隊員服裝的主體顏色(或為新指定自由防守隊員準備的背心)不能與其他隊員服裝主體顏色有任何的相同。
自由防守隊員要著與其他隊員制式一致的號碼。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新指定的自由防守隊員如果可能,則應與原自由防守隊員的服裝顏色一致,但應使用自己的原服裝號碼。
19.3.自由防守隊員涉及的行為
19.3.1比賽行為
19.3.1.1自由防守隊員可以替換在后排的任何一名隊員。
19.3.1.2作為受限制的后排隊員,他/她不可以在任何位置上(包括場區和無障礙區)完成球
19.3.1.3他/她不能進行發球、攔網和攔網試圖。
19.3.1.4如果自由防守隊員在前場區進行上手傳球,其他隊員在球的整體高于球網上沿的情況下不能進行進攻性擊球,同樣的傳球行為在進攻區之外無妨。
19.3.2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
19.3.2.1涉及到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不計算在換人次數之內。
自由防守隊員替換不受次數限制,但涉及到一個自由防守隊員的兩次替換之間必須有一個完整的比賽過程(一個處罰造成自由防守隊員輪轉到4號位或場上自由防守隊員受傷造成的不完整過程除外)。
19.3.2.2場上隊員可以被任何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場上自由防守隊員可以由原場上隊員替換,也可以由第2自由防守隊員替換。
19.3.2.3每局比賽開始時,自由防守隊員在第2裁判員核對場上位置后才能進場進行替換。
19.3.2.4此后的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必須在死球之后與裁判員鳴哨發球之前進行。
19.3.2.5替換在鳴哨之后、擊球之前進行不被拒絕,但此行為不屬合法程序,在該輪次結束時必須提醒場上隊長,再次發生則給予延誤處罰。
19.3.2.6對再次發生的延誤替換應立即中斷比賽,給予延誤處罰,由延誤處罰的等級決定發球權。
19.3.2.7自由防守隊員替換時,上下的地點在“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區”。
19.3.2.8所有涉及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都必須在自由防守隊員管理表上做記錄(或登記在電子記錄表上,如果使用)。
19.3.2.9不合法的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如下(不僅限于此):
——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沒有經過完整的比賽過程;
——自由防守隊員被不是原場上隊員或第2自由防守隊員的其他隊員替換;
不合法的自由防守隊員替換的處理等同于不合法的換人。
如果自由防守隊員的不合法替換在下一比賽過程開始之前被發現糾正,則該隊應被判延誤比賽。
如果自由防守隊員的不合法替換在發球擊球之后被發現,則應判該隊為不合法的換人。
19.4指定新自由防守隊員
19.4.1當自由防守隊員因受傷、生病、被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等原因不能繼續比賽時。
自由防守隊員可以由教練員或教練員不在場時由場上隊長以任何原因宣布不能繼續比賽。
19.4.2比賽隊只有1名自由防守隊員:
19.4.2.1比賽隊只有1名自由防守隊員,當出現19.4.1所述狀況或雖然登記但宣布不能比賽時,教練員(教練員不在場時由場上隊長)可以重新指定1名不在場上的隊員(被自由防守隊員替換的原場上隊員除外)為新自由防守隊員。
19.4.2.2如果場上自由防守隊員宣布不能繼續比賽時,可由原隊員替換上場,或立即進行重新指定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然而原自由防守隊員不能繼續比賽。
自由防守隊員不在場上但宣布不能比賽時,也可重新指定自由防守隊員,經宣布不能比賽的原自由防守隊員不能參與后續的比賽。
19.4.2.3教練員不在場時,由場上隊長聯系第2裁判員進行重新指定。
19.4.2.4自由防守隊員重新指定不受次數限制。
19.4.2.5如果教練員指定隊長為新自由防守隊員是被允許的,但必須免除其一切隊長的權力。
19.4.2.6新指定的自由防守隊員應在記錄表的備注欄里做記錄,隨后的替換在自由防守隊員管理表(或電子記錄表)里做記錄。
19.4.3比賽隊有兩名自由防守隊員
19.4.3.1比賽隊在記錄表上登記了兩名自由防守隊員,當其中1名自由防守隊員不能繼續比賽時,該隊有權只使用1名自由防守隊員比賽。
該隊不得再指定新的自由防守隊員,除非另一名自由防守隊員也不能繼續比賽。
19.5概要
19.5.1如果自由防守隊員被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他/她可以被第2自由防守隊員替換。如果該隊只有1名自由防守隊員,則有權指定新的自由防守隊員。
第七節 參賽者的行為
20行為要求
20.1體育道德
20.1.1參賽者必須了解并遵守正式排球規則。
20.1.2參賽者必須以良好的體育道德行為服從裁判員的裁定,不允許進行爭辯。
如果有疑問,可以并只能通過場上隊長提請解釋。
20.1.3參賽者不得有任何目的在于影響裁判員判斷或掩蓋本隊犯規的動作和行為的表現。
20.2公正競賽
20.2.1參賽者的行為必須符合“公正競賽”的精神,不僅對裁判員,而且對其他工作人員、對方、本方以及觀眾都要尊重,有禮貌。
20.2.2比賽中,本隊成員之間的交流是允許的。
21不良行為及其處罰
21.1輕微的不良行為
對輕微的不良行為不進行處罰,但第1裁判員有責任防止運動隊出現接近被處罰程度的行為。
這里使用兩種形式:
1)通過場上隊長進行口頭警告;
2)向相關隊的成員出示黃牌,雖然沒有處罰,但要登記在記錄表上,警告該隊其行為已經接近被處罰的程度。21.2給予處罰的不良行為
隊的成員對裁判員、對方、同伴或觀眾的不良行為,按程度分為3類。
21.2.1粗魯行為:違背道德準則和文明舉止的行為。
21.2.2冒犯行為:誹謗或侮辱的言語或形態或任何輕蔑的表示。
21.2.3侵犯行為:人身攻擊、侵犯或威嚇行為。
21.3處罰等級
第1裁判員根據不良行為的程度,分別給予判罰,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登記在記錄表上。
21.3.1判罰
用于全場比賽中任何成員的第1次粗魯行為,判對方得分并發球。
21.3.2判罰出場
21.3.2.1任何成員被判罰出場都必須坐在判罰區域內,不得繼續參加該局的比賽,沒有另外的判處。場上隊員被判罰出場必須立刻進行合法替換。
教練員被判罰出場應坐在判罰區域內,失去該局的指揮權力。
21.3.2.2某成員第1次出現冒犯行為,判罰出場,無其他判處。
21.3.2.3同一成員在一場比賽中的第2次粗魯行為,判罰出場,無其他判處。
21.3.3取消比賽資格
21.3.3.1任何成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控制區域,不得繼續參加該場的比賽,沒有另外的判處。場上成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立刻進行合法替換。
21.3.3.2某成員第1次出現侵犯行為,取消比賽資格,無其他判處。
21.3.3.3同一成員一場比賽中的第2次冒犯行為,取消比賽資格,無其他判處。
21.3.3.4同一成員一場比賽中的第3次粗魯行為,取消比賽資格,無其他判處。
21.4處罰的實施
21.4.1不良行為的處罰是針對個人的,對全場比賽有效,記錄在記錄表上。
21.4.2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重犯不良行為時,按處罰等級加一級處罰(該成員接受的處罰要重于前一次)。
21.4.3對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的判罰出場或取消比賽資格,無須有先一次的判處。
21.5局前與局間的不良行為
任何局前與局間的不良行為,都應按規則21.3進行處置,并記錄在下一局中。
21.6不良行為的種類與紅黃牌的使用
警告:不處罰
——形式1:口頭警告
——形式2:出示黃牌
判罰:出示紅牌。
判罰出場:單手出示紅牌+黃牌。
取消比賽資格:雙手分別出示紅牌+黃牌
第二章裁判員及其職責與法定手勢
第八節 裁判員
22裁判人員與工作程序
22.1裁判員的組成
一場比賽的裁判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第1裁判員;
——第2裁判員;
——記錄員;
——4名(2名)司線員。
他們的位置如圖10所示。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另設一名助理記錄員。
22.2工作程序
22.2.1比賽進行中只有第1裁判員和第2裁判員可以鳴哨:
22.2.1.1第1裁判員鳴哨發球開始比賽;
22.2.1.2第1裁判員和第2裁判員確認犯規發生并判明其性質,鳴哨中止比賽。
22.2.2在比賽中斷期間,他們可以鳴哨表示同意或拒絕某隊的請求。
22.2.3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后,應立即以法定手勢表明:
22.2.3.1如果是第1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他/她應指出:
a)發球的隊;
b)犯規的性質;
c)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22.2.3.2如果是第2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他/她應指出:
a)犯規的性質;
b)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c)跟隨第1裁判員指出發球的隊。
第1裁判員不用同時再出示犯規性質和犯規隊員的手勢,只指出發球隊。
22.2.3.3如果后排隊員或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兩名裁判員都有責任按上述程做出手勢。
22.2.3.4如果是雙方犯規,他們都要按順序指出:
a)犯規的性質;
b)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應發球的隊由第1裁判員示意。
23第1裁判員
23.1位置
第1裁判員坐或站在記錄臺對面的球網一端裁判臺上執行其職責,他/她的視線水平應高出球網上沿約50厘米。
23.2權力
23.2.1第1裁判員自始至終領導該場比賽,對所有裁判員和隊的成員行使權力。比賽中,他/她的判定是最終判定。如果發現其他裁判員的錯誤,他/她有權改判。
他/她甚至于可以撤換一名不稱職的裁判員。
23.2.2 他/她同樣掌管撿球員和擦地員工作。
23.2.3 他/她有權決定涉及比賽的問題,包括規則中沒有規定的問題。
23.2.4 他/她不允許對其判定進行任何討論。
但當場上隊長提出請求時,他/她應對判定所依據的規則和規則的執行給予解釋。
如果場上隊長表示不同意解釋,并立即聲明保留比賽結束后將抗議寫在記錄表上的要求時,他/她必須準許。
23.2.5比賽前和比賽中,第1裁判員負責決定賽場條件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3.3職責
23.3.1比賽前,第1裁判員:
23.3.1.1檢查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23.3.1.2主持雙方隊長的抽簽;
23.3.1.3掌握兩隊的準備活動。
23.3.2比賽中,第1裁判員有權:
23.3.2.1向球隊提出警告。
23.3.2.2對不良行為和延誤比賽進行處置。
23.3.2.3判定:
a)發球犯規和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發球掩護;
b)比賽中擊球的犯規;
c)高于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以及主要是進攻一方的觸網犯規;
d)后排隊員或自由防守隊員的進攻性擊球犯規;
e)自由防守隊員在前場區及延長區進行上手傳球后,同伴在球高于球網處完成進攻性擊球犯規;
f)球的整體從網下空間穿越;
g)后排隊員完成攔網,或自由防守隊員試圖攔網;
h)球的整體或部分從他/她一側過網區以外進人對方場地或觸及了標志桿;
i)發球或者第三次擊球,球從他/她一側的標志桿上或外通過。
23.3.3比賽結束后,檢查記錄表并簽字。
24 第2裁判員
24.1位置
第2裁判員站在第1裁判員對面,比賽場區外的網柱附近,面對第1裁判員執行其職責。
24.2權力
24.2.1第2裁判員是第1裁判員的助手,但是也有自己的權限。
當第1裁判員不能繼續工作時,他/她可以代替其執行職責。
24.2.2他/她可以用手勢指出其權限以外的犯規,但不得鳴哨,也不得對第1裁判員堅持自己的判斷。
24.2.3他/她掌管記錄員的工作。
24.2.4他/她監督坐在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并將他們的不良行為報告給第1裁判員。
24.2.5他/她掌管準備活動區域中的隊員。
24.2.6他/她允許比賽間斷的請求,掌握間斷時間和拒絕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24.2.7他/她掌握各隊暫停和換人的次數,并將第2次暫停和第5、6次換人告訴第1裁判員和有關教練員。
24.2.8發現隊員受傷,他/她可以允許特殊換人,或給予3分鐘的恢復時間。
24.2.9他/她檢查比賽場地的條件,主要是前場區。比賽中他/她還要檢查球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4.2.10監督判罰區域中受罰隊的成員,并將其不良行為報告第1裁判員。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規則 24.2.5 和 24.2.10 由替補裁判員負責。
24.3職責
24.3.1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交換場區,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候,檢查場上隊員的實際位置是否與位置表相符。
24.3.2在比賽中,第2裁判員對以下犯規作出判斷、鳴哨并做出手勢:
24.3.2.1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24.3.2.2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24.3.2.3攔網一側的隊員觸網犯規或觸及第 2 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
24.3.2.4后排隊員完成攔網和自由防守隊員試圖攔網犯規,或后排隊員和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
24.3.2.5球觸及場外物體;
24.3.2.6第1裁判員難以觀察時,球觸及地面;
24.3.2.7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過網,飛入對方場區,或觸及他/她一側的標志桿;
24.3.2.8發球或者第三次擊球,球從他/她一側的標志桿上或外通過。
24.3.3比賽結束后,檢查記錄表并簽字。
25記錄員
25.1位置
記錄員坐在第1裁判員對面的記錄臺處,面對第1裁判員執行職責。
25.2職責
根據規則填寫記錄表并與第 2 裁判員配合。
他/她通過蜂鳴器或其他聲響通知裁判員以履行職責。
25.2.1記錄員在比賽前和每局前:
25.2.1.1按照規定程序登記有關比賽和比賽隊的情況,包括自由防守隊員的姓名、號碼,并獲取雙方隊長和教練員的簽字;
25.2.1.2根據位置表登記各隊的開始陣容。(或者檢查電子系統提供的數據)
如果沒有按時接到位置表,應立即通知第2裁判員。
25.2.2記錄員在比賽中:
25.2.2.1記錄得分;
25.2.2.2掌握各隊的發球次序,發現發球次序錯誤時,應在發球擊球后立即通知裁判員;
25.2.2.3以蜂鳴器認可換人的請求,掌握并登記暫停和換人次數,并通知第2裁判員;
25.2.2.4對違背規則的非正常比賽間斷請求要通知裁判員;
25.2.2.5每局結束及決勝局8分時,向裁判員宣布;
25.2.2.6記錄警告、處罰的情況和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25.2.2.7在第2裁判員指導下登記其他事件,如特殊換人、恢復時間、被拖延的間斷、外因造成的間斷等。
25.2.2.8掌握局間休息。
25.2.3 記錄員在比賽結束后:
25.2.3.1登記最終結果;
25.2.3.2如果有提出抗議的情況并得到第1裁判員同意,記錄或允許隊長將有關抗議的內容寫在記錄表上;
25.2.3.3自己在記錄表上簽字后,取得雙方隊長和裁判員的簽字。
26助理記錄員
26.1位置
助理記錄員坐在記錄員的身旁執行職責。
26.2職責
記錄有關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
協助記錄員工作。
記錄員不能繼續工作時,替代他/她。
26.2.1比賽和每局開始前,助理記錄員:
26.2.1.1準備好自由防守隊員管理表;
26.2.1.2準備好備用記錄表。
26.2.2比賽中,助理記錄員:
26.2.2.1詳細記錄自由防守隊員正常和特殊的替換;
26.2.2.2發現任何有關自由防守隊員替換的犯規,用蜂鳴器通知裁判員;
26.2.2.3掌握技術暫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26.2.2.4操作記錄臺上的手動記分牌;
26.2.2.5監督記分牌的正確顯示;
26.2.2.6必要時填寫好備用記分表的有關內容,交給記錄員。
26.2.3比賽結束后,助理記錄員:
26.2.3.1在自由防守隊員管理表上簽字備查;
26.2.3.2在記錄表上簽字。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使用電子記錄表,輔助記錄員此時擔任換人時的比分宣告、通知第二裁判員運動隊比賽間斷的請求,以及鑒別自由防守隊員的替換。
27司線員
27.1位置
如果是兩名司線員,他們應該分別站在每位裁判員右手的場區角端,距場角1~2米處。
他們各自負責自己一側的端線和邊線。
國際排聯、世界和正式比賽必須設4名司線員。
他們站在無障礙區距場角1~3米的位置上,各負責一條界線。
27.2職責
27.2.1他們用旗(40厘米×40厘米)按照圖12的旗示執行職責:
27.2.1.1當球落在他們所負責的線的附近時,示以“界內”或“界外”;
27.2.1.2觸及接球隊員身體后出界的球,示以“觸手出界”;
27.2.1.3示意球觸及標志桿、發球和第三次擊球后球從過網區外過網等;
27.2.1.4示意發球擊球時隊員的腳踏出場區(發球隊員除外);
27.2.1.5發球隊員腳的犯規;
27.2.1.6隊員擊球時或干擾比賽的情況下,觸及他/她一側標志桿高于球網上沿 80 厘米的部分。
27.2.1.7球從標志桿外過網,并進入對方場區,或觸及他/她一側的標志桿。
27.2.2在第1裁判員詢問時,他/她必須重復旗示。
28法定手勢
28.1裁判員的手勢
裁判員必須以法定手勢指出鳴哨的原因(犯規的性質或準許的比賽間斷目的等)。手勢應有短時間的展示。如果是單手做手勢,應用與犯規隊或請求隊同側的手表示。
28.2司線員的旗示
司線員必須用法定的旗示表明犯規的性質,并有短時間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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