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要不要賠(以案釋“典”-打球撞傷他人 是否需要擔責?)

時間:2022-12-08 15:22:20 閱讀:108

  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要不要賠(以案釋“典”-打球撞傷他人 是否需要擔責?)

  籃球運動中

  往往存在激烈的身體對抗

  容易受傷

  如果在打球過程中

  不小心造成他人身體損傷

  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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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張某是一名籃球愛好者,下班時間經常和小伙伴一起參與籃球賽。在一次自發組織的籃球比賽中,張某跳起拼搶籃板球與同時跳起拼搶籃板的王某在空中產生身體上的碰撞,張某在空中失去平衡,重重摔倒在地,造成張某手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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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后,張某在王某的陪同下前往醫院治療,張某被診斷為手骨骨折、挫傷等,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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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典”

  對于這類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被@球運動作為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屬于本條規定的“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此,張某作為參加多年籃球比賽的籃球愛好者,在比賽中可能出現的損傷的風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然自愿參加比賽,應當認定為“自甘風險”。

  此外,上述案例中,張某在不主張王某對其受傷存在故意。在判斷王某是否符合“重大過失”的條件時,法院認為,王某在高度緊張的比賽中沒有過多的時間考慮、判斷自身每一次的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的注意義務應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寬松的體育道德和規則范圍內,因此王某與原告在空中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的行為應當判定為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當將其認定為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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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提醒,如果在文體活中因對抗情緒、矛盾糾紛等故意傷害他人或因為重大過失致使他人遭受損害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文:鳴玉法庭 施名皓

  編輯:南川法院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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