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五月的一天,原不相識的老劉和小王碰巧都來到籃球場打球,兩人及其他多人隨機組合形成3對3的籃球比賽,在對抗中,老劉持球進攻,小王與其對位防守,老劉在上籃過程中摔倒在地,導致受傷。后經診治和鑒定,老劉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老劉認為,自己從年輕時就開始打籃球,到現在已有二十多年的籃球經驗,從未受過傷,這次受傷就是因為小王打球技術太差了,動作幅度大,小王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23萬余元。
小王認為,兩人是在打球過程中不慎碰撞的,老劉作為一名老球員,應當意識到籃球運動具有較高的人身損害風險性。自己與其此前并不認識,也無宿怨,不存在故意傷害的可能性,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到底小王需要賠償受傷的老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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