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源:青海法制報
原標題:打球時撞傷他人 對否要承當責任
編纂同道:
我在體育公園打籃球,各位都不熟悉。在反抗中我舉措過大將對方撞了一下,對方匆促倒下時用手撐了一下地,招致手掌骨折。如今對方要求我補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用度,叨教這種情況對否應由我承當全部補償責任?
讀者 羅教師
羅教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百姓法典》第1176條劃定:“志愿到場具有一定傷害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到場者的舉動遭到侵害的,遇害人不得哀求其他到場者承當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到場者對侵害的產生有存心大概嚴重不對的除外?!痹诨@球活動中,沖撞、躲閃、攔阻等舉措存在一定傷害性,到場者應當預見這種傷害性,假如受傷者是志愿到場該活動,且你在該體育活動中并不存在存心或嚴重不對形成他人受傷,則無需承當補償責任。
責任編纂:尹文卓
版權聲明:本文來自互聯網整理發布,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原文鏈接:http://www.freetextsend.comhttp://www.freetextsend.com/tiyuzhishi/47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