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比賽
一場正式比賽為九局。但賽程劃定一天連賽兩場比賽的隊,每場比賽可打七局。以是,為九局比賽所訂定的端正相反實用于七局。
2.延長比賽
打滿九局兩邊得分相稱時可延伸比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也可延長比賽局數。
(1)后攻隊因得分搶先,無需再打第九局的下半局或打完該半局時。
(2)裁判員公布中斷比賽時。
3.延伸比賽
九局比賽完成后,如兩隊得分仍相稱,應持續比賽,直至先收隊在延伸局劃一的完備局數中得分較后攻隊多時為止,大概在延伸局今后的任一局中,后攻隊在第三人出局前取得決勝分時,即判該隊得勝,比賽即可停止。
4.好效比賽
凡司球裁判員公布停止的比賽,如切合下列任一情況時都是好效比賽。
(1)賽完五局時。
(2)后攻隊第五局上半局或第五局完畢前的得分凌駕先攻隊時。
(3)后攻隊在第五局下半局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把比分扳平常。
5.延期續賽
公布中斷比賽時,已到達“好效比賽”局數,如兩隊劃一局數的得分相稱,司球裁判員應公布該場比賽為“延期續賽”。
在未能成為好效比賽前公布中止的比賽為“沒效比賽”。
凡因雨中止的正式比賽,只需打完切合“好效比賽”所劃定的局數或多于該局數的“延期續賽”不給予觀眾因雨延賽的票券。
6.比賽完畢
分的在配分就比比賽隊在一場正式比賽的得分就是比賽完畢時本隊各局得分的總和。一場比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即可公布“比賽完畢”。
(1)打完第九局上半局,后攻隊得分搶先時。
(2)打完第九局先攻隊得分搶先時。
(3)后攻隊在第九局或延伸局下半局比賽中取得決勝的一分時,但擊球員擊出本壘打時,按端正劃定,擊球員及其前位跑壘員均可得分。以是,比賽在擊跑員最初踏觸本壘板后方可宣告完畢。
(4)依據比賽成為“延期續賽”的情況除外,司球裁判員一經公布停止比賽,比賽即告完畢,其勝負按兩隊得分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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