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比賽端正2017-2020電子版
第一章比賽
第一節 東西與裝備
1 比賽園地
比賽園地為對稱的長方形,包含比賽場區和無停滯區。
1.1 面積
比賽場區為18米×9米的長方形。其周圍最少有3米寬的無停滯區。
比賽場區上空的無停滯空間從地表量起最少高7米,其間不得有任何停滯物。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比賽場區邊線外的無停滯區寬應5米,端線外的無停滯區寬應6.5米。比賽園地上空的無停滯空間最少高12.5米。
1.2 比賽園地的地表
1.2.1 園地的地表必需平展、水平、劃一。園地的地表不得有任何約莫損傷隊員的隱患。不得在濕滑或粗糙的地表上比賽。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園地的地表只能是木制或構成物質的。任何地表都必需事前經國際排聯驗準。
1.2.2 室內比賽場區的地表必需為淡色。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園地界線為白色。比賽場區和無停滯區分散為別的不同的顏色。
1.2.3 室外園地為了排水,每米可以有5毫米的坡度??酥朴萌魏螆怨痰奈矬w作為園地界線。
1.3 園地上的畫線
1.3.1 一切的線寬5厘米。其顏色應該是與地表以及其他畫線不同的淡色。
1.3.2 界線
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劃定了比賽場區。邊線和端線都包含在比賽場區的面積之內。
1.3.3 中線
中線在網下毗連兩條邊線的中點。中線的寬度須均勻分派,此中央線將比賽場區分為長9米、寬9米的兩個相稱場區。
1.3.4 打擊線
每個場區各畫一條距離中線中央線3米的打擊線,標出了前場區。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時,打擊線是被無窮延伸的,在每條打擊線兩頭向無停滯區各畫5段長15厘米、寬5厘米、距離20厘米的虛線,虛線總長1.75米?!敖叹殕T限定線”由一組長15厘米、距離20厘米的虛線構成,虛線自打擊區的延伸線至底線延伸線,距邊線1.75米并平行于邊線。限定線限定了教練員的活動地區。
1.4 區與地區
1.4.1 前場區
中線中央線與打擊線之間為前場區。
前場區被以為是向邊線外表長的,直至無停滯區的邊沿。
1.4.2 發球區
發球區寬9米,地點在端線后。
端線后兩條邊線的延伸線各畫一條長15厘米、垂直并距離端線20厘米的短線,兩條短線之間的地區為發球區,短線的寬度包含在發球區之內。
發球區的深度延至無停滯區的終端。
1.4.3 換人區
兩條打擊線的延伸線之間、紀錄臺一側邊線外的范圍為換人區。
1.4.4 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區
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區是無停滯區的一局部,在替補席一側的打擊線延伸線和底線延伸線之間。
1.4.5 準備活動區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的無停滯區外的球隊席遠端角落,各畫有3米×3米的準備活動區。
1.4.6 判罰區
判罰區位于控制區內各端線的延伸線后,放有兩把椅子。其長寬各1米,線為赤色,寬5厘米。
1.5 溫度
最溫度低度不得低于10℃(50°F)。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的溫度,最高不得高于25℃(77°F),最低不得低于16℃(61°F)。
1.6 照明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園地的照明度,在距離園地地表1米的高度舉行丈量,應為1000-1500勒克斯。
2 球網與網柱
2.1 球網高度
2.1.1 球網架設在中線上空,高度為男人2.43米,女性2.24米。
2.1.2 球網的高度應從園地正中丈量,球網兩頭(邊線上空)的高度必需相稱,并不得凌駕劃定網高2厘米。
2.2 布局
球網為玄色,寬1米,長9.5~10米(每邊標志帶外25~50厘米),網眼直徑10厘米。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可依據賽事市場開發協議中的傾銷需求調停網眼輕重,在比賽規程中具體分析。
球網上沿的全長縫有7厘米寬的雙層白帆布帶。帆布帶的兩頭留有孔,用繩索系在網柱上使網上沿拉緊。
用一根柔韌的繩索穿過帆布帶,拉緊球網上沿安穩在網柱上。
球網下沿的全長縫有別的一條布局與球網上沿相反的5厘米寬帆布帶,用繩索系在網柱上使網下沿拉緊。
2.3 標志帶
兩條寬5厘米、長1米的白色帶子為標志帶,分散系在球網的兩頭,垂直于邊線。
標志帶被以為是球網的一局部。
2.4 標志桿
標志桿是有韌性的兩根桿子,長1.8米,直徑10毫米,由玻璃纖維或相似的質料制成。
兩根標志桿分散設置在標志帶外沿球網的不同一邊。
標志桿超過球網80厘米。超過局部每10厘米應涂有分明比力的顏色,最好為紅白相間。
標志桿被以為是球網的一局部,并視為過網區的界限。
2.5 網柱
2.5.1 兩根網柱分散架設在兩條邊線外0.5~1米處,高2.55米,最好可以調治高度。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網柱應架設在邊線外1米處,其外部必需舉行柔軟包裹。
2.5.2 網柱應為平滑的圓形,并無拉鏈。統統傷害辦法和停滯物都必需掃除。
2.6 附加裝備
統統附加裝備都必需切合國際排聯的劃定。
3 球
3.1 標準
球是圓形的,由柔軟皮革或構成革制成外殼,內裝橡膠或相似質料制成的球膽。
顏色:可以是一色的淡色或是美麗。
正式國際比賽使用的構成革和美麗球必需切合FIVB標準。
圓周:65~67厘米。
分量:260~280克。
氣壓:0.30~0.325千克/平方厘米((294.3-318.82百帕)。
3.2 一致性
在一次比賽中所用的球,其特性,包含圓周、分量、氣壓、牌號及顏色等,都必需是一致標準的。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國度聯賽和錦標賽一切的球必需是國際排聯同意的,或顛末FIVB特許。
3.3 5球制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應接納5球制。設6名撿球員,無停滯區的4個角各1人,第1、2裁判員后方各1人。
第二節 比賽到場者
4 比賽隊
4.1 隊的構成
4.1.1 一個隊最多有12名隊員,另加:-----1名教練員,最多兩名助理教練員;-----1名理療師和1名醫生。
僅有紀錄在紀錄表上的活動隊成員才可以進入比賽控制區,到場賽前的正式準備活動和比賽。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的成年比賽:
一場比賽紀錄表中最多可紀錄14名運倡導上場參賽。
經主教練指定,最多5名官員(包含主教練)可以坐在球隊席上,這5人必需紀錄在紀錄表和0-2 (bis) 表上。
不允許領隊和隨隊記者坐在球隊席或球隊席后方的控制區。
在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中,理療師和醫生是球隊的構成職員,并且賽前須經過國際排聯注冊。但是,在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成年比賽中,假如理療師和醫生不屬于坐在球隊席的5名官員時,則必需坐在比賽控制區內的斷絕板四周,在裁判員表現允許其處理場上運倡導突發傷病時才干進入園地。理療師(即使未坐在球隊席)可以幫助球隊舉行熱身活動,直至正式準備活動開頭。
各種比賽的比賽規程將表如今各自比賽武藝手冊之中。
4.1.2 除自在防衛隊員外的1名隊員承繼隊長,隊長在紀錄表上被注明。
4.1.3 僅有紀錄在紀錄表上的隊員才可以進入園地和到場比賽。教練員和隊長在記分表上具名今后,已紀錄在紀錄表(和電子紀錄表)上的隊員名單不得變動。
4.2 隊的地點
4.2.1 比賽時,替補隊員應坐在他們園地一側的球隊席上或在準備活動區內。教練員和其他成員也應坐在球隊席上,但可暫且分開。
球隊席設在紀錄臺的兩側,無停滯區之外。
4.2.2 在比賽中僅有隊的成員才允許坐在球隊席上,并到場賽前的準備活動。
4.2.3 替補隊員可以做無球的準備活動如下:
4.2.3.1 比賽中,在準備活動區內;
4.2.3.2 停息或武藝停息時,在他們場區之后的無停滯區。
4.2.4 兩局比賽之間,隊員可以在各自無停滯區用球做準備活動。在第2、3局之間的長局間(如使用),球員可以在本方園地用球做準備活動。
4.3 裝備
隊員的裝備包含上衣、短褲、襪子(比賽服)和活動鞋。
4.3.1 全隊上衣、短褲和襪子的顏色、式樣必需一致(自在防衛隊員除外),比賽服必需劃一。
4.3.2 活動鞋必需柔軟笨重,鞋底為沒有后跟的膠底或構成革。
4.3.3 隊員上衣必需有號碼,序號為1-20。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成年比賽中,如遇賽期較長、賽程疏散且允許報名士數較多的比賽,隊員號碼1---20包容不下時可以向后順延增長。
4.3.3.1 號碼必需在身前和死后的正中地點,并與上衣的顏色分明不同。
4.3.3.2 胸前號碼最少15厘米高,眼前號碼最少20厘米高,號碼筆畫最少2厘米寬。
4.3.4 隊長上衣胸前號碼下,應有一條與上衣顏色不同的長8厘米、寬2厘米的帶狀標志。
4.3.5 克制穿著不切合端正劃定號碼的衣服或與同隊其他隊員不同顏色的衣服(自在防衛隊員除外)。
4.4 衣服的改換
第1裁判員可以允許1名或多名運倡導:
4.4.1 光腳比賽;
4.4.2 局間或換人后改換浸濕或毀壞的衣服,但必需是相反的顏色、式樣和號碼;
4.4.3 天氣較冷穿練習服比賽時,全隊衣服顏色、式樣必需相反(自在防衛隊員除外),號碼切合端正4.3.3劃定。
4.5 克制佩帶的物品
4.5.1 克制佩帶約莫對運倡導形成損傷及加力的物品。
4.5.2 隊員可以戴眼鏡和隱形眼鏡比賽,但風險自傲。
4.5.3 可以使用加壓護具(帶護墊的損傷防護器具)舉行保護和支持。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的成年比賽中,此類護具應與比賽服顏色一律。 黑、白或其他正中色彩被允許使用。
5 隊的向導
隊長和教練員應對全隊成員的舉動和紀律賣力。
自在防衛隊員不克不及承繼隊長和場上隊長。
5.1 隊長
5.1.1 比賽前:隊長在紀錄表上具名,并代表本隊抽簽。
5.1.2 比賽中:隊長承繼場上隊長。當隊長不在場上時,教練員或隊長應指定除自在防衛隊員以外的另一名隊員承繼場上隊長代其利用職權,直至該隊員了局或隊長前往場上,或至該局完畢。
僅有場上隊長在死球時可以和裁判員發言:
5.1.2.1 哀求對端正和端正的實行舉行表明,轉達本隊成員提出的成績或哀求。假如他對表明不滿意,可以選擇抗議并立刻向第1裁判員聲明,保存其在比賽完畢時將正式抗議寫在紀錄表上的權益。
5.1.2.2 哀求允許:
a) 改換全部或局部衣服;
b) 查對兩邊隊員的地點;
c) 反省地板、球網和球等。
5.1.2.3 在教練員出席的情況下哀求停息或換人。
5.1.3 比賽完畢時,隊長:
5.1.3.1 感激裁判員,并在紀錄表上具名供認比賽后果;
5.1.3.2 假如他曾向第1裁判員提出過聲明,進一步確認后可將對裁判員的表明或實行端正的正式抗議紀錄在紀錄表上。
5.2 教練員
5.2.1 教練員應自始至終在比賽場區之外舉行指揮,他與第2裁判員接洽填寫地點表、哀求停息或換人。
5.2.2 比賽前:教練員在紀錄表上紀錄和反省隊員姓名、號碼并具名。
5.2.3 比賽中,教練員:
5.2.3.1 每局開頭前填寫地點表,具名后交給第2裁判員或紀錄員。
5.2.3.2 坐在接近紀錄員一端的球隊席上,但可以暫且分開。
5.2.3.3 哀求停息或換人。
5.2.3.4 與隊的其他成員一樣,可以對場上隊員舉行引導。教練員舉行引導時,可以在球隊席前自打擊線延伸線至準備活動地區之間的無停滯區內站立或行走,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教練員自始至終應在教練員限定線后實行職責。
5.3 助理教練員
5.3.1 助理教練員坐在球隊席上,但無任何權益。
5.3.2 教練員因任何來由,包含被處分必需歸隊但不包含作為隊員上場時,須由場上隊長向裁判員提出哀求,1名助理教練員可以在教練員出席時期承當其職責。
第三節 比賽辦法
6 得1分、勝1局與勝1場
6.1 得1分
6.1.1 得分
某隊得1分:
6.1.1.1 球告捷落在對方場區;
6.1.1.2 對方犯規;
6.1.1.3 對方遭到判罰。
6.1.2 犯規
當隊員的比賽舉動違反端正(或其他辦法的犯規)時,裁判員按以下端正做出推斷:
6.1.2.1 假如兩個或更多的犯規先后產生,只判第1個犯規;
6.1.2.2 假如兩邊隊員同時犯規,判為“兩邊犯規”,該球重新比賽。
6.1.3 比賽歷程和完備比賽歷程
比賽歷程是指從發球擊球起至該球成死球止的比賽舉動。完備比賽歷程是形成了得分后果的比賽舉動。包含:
——判罰得分;
——發球超時犯規失掉發球權。
6.1.3.1 假如發球隊得勝,得1分并持續發球;
6.1.3.2 假如接發球隊得勝,得1分并取得發球權。
6.2 勝1局
每局(決勝的第5局除外)先得25分同時凌駕對方2分的隊勝1局。當比分24:24時,比賽持續舉行至某隊搶先2分(26:24、27:25……)為止。
6.3勝1場
6.3.1 勝3局的隊勝1場。
6.3.2 假如2:2平手時,決勝的第5局打至15分并搶先對方2分的隊得勝。
6.4 棄權與陣容不完備
6.4.1 某隊被召喚后回絕比賽,則公布該隊為棄權。對方以每局25:0的比分和3:0的比局得勝。
6.4.2 某隊無合法來由而不決時抵達比賽園地,則公布該隊為棄權,后果同端正6.4.1。
6.4.3 某隊被公布1局或1場比賽陣容不完備時,則輸掉該局或該場比賽,判給對方勝局或該場比賽所必要的分數和局數。保存陣容不完備隊所得的分數和局數。
7比賽的構造
7.1抽簽
比賽開頭前由第1裁判員掌管抽簽,決定第1局起首發球的隊和場區。
舉行決勝局比賽前,應再次抽簽。
7.1.1抽簽由兩邊隊長到場。
7.1.2抽簽得勝方可以選擇:
7.1.2.1發球或接發球;
7.1.2.2或場區。
另一方挑選余下局部。
7.2準備活動
7.2.1在比賽開頭前,如尚有園地專門供比賽隊舉行活動,他們可以上網活動6分鐘;假如沒有,則活動10分鐘。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比賽隊應協同上網活動10分鐘。
7.2.2假如任何一方隊長要求分開使用球網舉行準備活動,兩隊可以各自使用3或5分鐘。
7.2.3假如兩隊分開舉行準備活動,起首發球的隊先使用球網。
7.3開頭陣容
7.3.1每個隊必需一直堅持6名隊員舉行比賽。
隊員的輪轉序次應按地點表紀錄的排序舉行,直至該局完畢。
7.3.2每局比賽開頭前,教練員應及時將開頭陣容紀錄在地點表上,具名后交給第2裁判員或紀錄員或用電子辦法直接發送到電子紀錄表中。
7.3.3未列入開頭陣容的隊員,為該局的替補隊員(自在防衛隊員除外)。
7.3.4地點表一經交給第
第四節 比賽舉動
8比賽的形態
8.1進入比賽
經第1裁判員允許,發球隊員擊球為進入比賽。
8.2比賽的中斷
裁判員鳴哨即為比賽的中斷。假如裁判員是因顯現犯規而鳴哨,則比賽的中斷是由犯規一刻開頭的。
8.3界內球
任何時間球的任何局部觸及比賽場區地表包含界線為界內球。
8.4界外球
下列情況為界外球:
8.4.1球交往地表的局部完全在界線以外;
8.4.2球觸及場外物體、天花板或非場上比賽隊員;
8.4.3球觸及標志桿、網繩、網柱或球網標志帶以外局部;
8.4.4球的全體或局部從過網區以外過網(端正10.1.2除外)
8.4.5球的全體從網下空間穿過。
9擊球
比賽隊必需在其本場區及空間內擊球(端正10.1.2除外),但可以越出本方的無停滯區救球。
9.1球隊的擊球
比賽中,隊員與球的任何觸及都視為擊球。
每隊最多擊球3次(攔網除外)將球擊回對區,假如凌駕則判為“4次擊球”。
9.1.1一連擊球
一名隊員不得一連擊球兩次(端正9.2.3、14.2和14.4.2除外)。
9.1.2同時擊球
兩名或3名隊員可以同時觸球。
9.1.2.1同隊的兩名(或3名)隊員同時觸到球時,被記為兩次(或3次)擊球(攔網除外)。假如僅有此中1名隊員觸球,則只記1次。隊員之間的碰撞不算犯規。
9.1.2.2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比賽持續舉行,獲球一方可再擊3次。假如該球落在某方場區之外,判對方擊球出界。
9.1.2.3假如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并形成暫時停留,則比賽持續舉行。
9.1.3借助擊球
隊員不得在比賽園地之內借助伙伴或任何物體支持舉行擊球。
但是隊員可以擋住或拉住另一名即將犯規(如觸網、過中線等)的同隊隊員。
9.2擊球的實質
9.2.1球可以觸及肢體的任何部位。
9.2.2球不克不及被接住和/或拋出。球可以向任何朝向彈出。
9.2.3球可以觸及肢體的不同部位,但必需是同時。
下列情況除外:
9.2.3.1攔網時,1名隊員或多名隊員可以在一個舉措中一連觸球;
9.2.3.2在第1次擊球時,允許肢體不同部位在一個舉措中一連觸球。
9.3擊球時的犯規
9.3.1 4次擊球:一個隊一連擊球4次。
9.3.2 借助擊球:隊員在比賽園地內借助于伙伴或任何物體的支持舉行擊球。
9.3.3 持球:球被接住和/或拋出,而不是被彈擊出。
9.3.4 連擊:一名隊員一連擊球兩次,或球一連觸及其肢體不同部位。
10球網四周的球
10.1球經過球網
10.1.1球必需經過球網上空的過網區進入對方場區。過網區是球網垂直平面的一局部,其范圍:
10.1.1.1下至球網上沿;
10.1.1.2兩側至標志桿及其延伸線;
10.1.1.3上至天花板。
10.1.2球的全體或局部從非過網區進入對方無停滯區,可以本人列情況下將球擊回:
10.1.2.1隊員不得觸及對方場區;
10.1.2.2球被擊回時,球的全體或局部必需從同側非過網區經過。
對方隊員不得攔阻此擊球。
10.1.3球從網下飛向對方場區時,球的全體越過網下垂直平面之前比賽持續舉行。
10.2球觸球網
球經過球網時可以觸及球網。
10.3球入球網
10.3.1球入球網后,可以在該隊的3次擊球內再擊。
10.3.2假如球擊破球網或使球網墜落,該球重新舉行。
11球網四周的隊員
11.1越過球網
11.1.1攔網時允許攔網隊員越過球網觸球,但不得在對方打擊性擊球前或擊球時干擾對方。
11.1.2打擊性擊球后允許手過網,但擊球時必需在本場區空間。
11.2網下穿越
11.2.1在不干擾對方比賽的情況下,允許隊員在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
11.2.2穿越中線進入對方場區:
11.2.2.1隊員的1只(兩只)腳越過中線觸及對方場區的同時,其他局部交往中線或置于中線上空是允許的。
11.2.2.2隊員腳以上的肢體任何其他部位,觸及對方場區是允許的,但不得干擾對方比賽。
11.2.3比賽成死球后,隊員可以進入對方場區。
11.2.4在不干擾對方比賽的情況下,隊員可以穿越進入對方的無停滯區。
11.3觸網
11.3.1擊球舉動觸及標志桿以內球網局部為犯規。
擊球舉動包含(但不限于)起跳、擊球(或試圖擊球)、落地至準備下一個舉措。
11.3.2隊員可以觸及網柱、網繩或標志桿以外的其他任何物體,包含球網本身,但不得干擾比賽。
11.3.3由于球被擊入球網而形成的球網觸及隊員,不為犯規。
11.4隊員在球網四周的犯規
11.4.1對方打擊性擊球前或擊球時,在對方空間觸及球或對方隊員。
11.4.2從網下穿越進入對方空間并干擾對方比賽。
11.4.3隊員的雙腳(單腳)全部越過中線進入對方場區。
11.4.4隊員干擾比賽有下列情況(但不限于):
——擊球舉動觸及標志桿及標志桿以內球網任何局部;
——使用球網舉行支持或安定肢體;
——形成了對本方有利;
——攔阻了對方合法的擊球試圖。
——拉網/抓網。
12發球
后
14攔網
14.1攔網舉動
14.1.1攔網舉動是隊員接近球網在高于球網處攔截對方來球的舉動,與觸球點對否高于球網不關,僅有前列隊員可以完成攔網,觸球時肢體必需有一局部高于球網上沿。
14.1.2攔網試圖
沒有觸及球的攔網舉動為攔網試圖。
14.1.3完成攔網
觸及球的攔網舉動為完成攔網。
14.1.4團隊攔網
兩名或3名隊員互相接近舉行攔網為團隊攔網,此中1人觸球則為完成攔網。
14.2攔網觸球
在一個舉措中,球可以一連(敏捷而連接地)觸及1名或更多的攔網隊員。
14.3進入對方空間攔網
攔網時隊員可以將手或手臂伸過球網,但不得干擾對方擊球。
過網攔網的觸球必需在對方打擊性擊球之后。
14.4攔網與球隊的擊球
14.4.1攔網的觸球不算作球隊3次擊球的1次,攔網觸球后該隊還可以擊球3次。
14.4.2攔網后可以由任何一名隊員舉行第1次擊球,包含攔網時以前觸球的隊員。
14.5攔發球
攔對方的發球是被克制的。
14.6攔網犯規
14.6.1在對方打擊性擊球前或擊球的同時,在對方空間完成攔網。
14.6.2后列隊員或自在防衛隊員完成攔網或到場了完成攔網的團隊。
14.6.3攔對方的發球。
14.6.4攔網出界。
14.6.5從標志桿以外伸入對方空間攔網。
14.6.6自在防衛隊員試圖舉行一局部或到場團隊攔網。
第五節 比賽中斷與延誤比賽
15中斷
中斷是完備的比賽歷程后至下一次裁判員鳴哨發球之間的時間。
合法比賽中斷僅有“停息”和“換人”。
15.1合法比賽中斷的次數
每局比賽中,每隊最多可以哀求兩次停息和6人次換人。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的成年比賽,可以依據資助、市場和轉播協議,變小一次停息或武藝停息。
15.2合法比賽中斷序次
15.2.1在同一次比賽中斷中,可以哀求1或2次停息,一個隊哀求換人后,另一個隊也可以哀求換人。
15.2.2在同一次比賽中斷中,同一隊不得一連提出換人哀求。但在同一次換人哀求中可以交換兩名或更多的隊員。
15.2.3同一個隊再次哀求換人必需顛末一次完備的比賽歷程。(例外:因傷或被判罰下場/取消比賽資歷的被動交換15.5.2、15.7、15.8))
15.3哀求合法比賽中斷
15.3.1僅有教練員或教練員出席時場上隊長可以哀求正常比賽中斷。
15.3.2一局開頭前哀求換人是允許的,但應盤算在該局的正常換人次數之內。
15.4停息與武藝停息
15.4.1哀求停息,必需在比賽成死球后、裁判員鳴哨允許發球前,并使用相應的手勢。一切被哀求的停息時間均為30秒鐘。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中,必需使用蜂鳴器然后做脫手勢哀求停息。
15.4.2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第1-4局中,每局別的有兩次時間各為60秒的武藝停息,每當搶先隊到達8分和16分時主動實行。
15.4.3第5局(決勝局)沒有武藝停息,每隊可以哀求時間各為30秒鐘的兩次正常停息。
15.4.4一切停息時,比賽隊員必需分開比賽場區到球隊席四周的無停滯區。
15.5換人
15.5.1一名隊員分開比賽園地,而由另一名隊員經紀錄員紀錄后占據其地點的舉動稱換人(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除外)。
15.5.2當一名受傷隊員被特別換人時,教練員(或場上隊長)須做出換人手勢。
15.6換人的限定
15.6.1每局開頭陣容中的隊員,在同一局中可以退去比賽和再上場1次,并且只能回到原陣容的地點。15.6.2替補隊員每局只能上場比賽1次,交換開頭陣容的隊員。并且他/她只能由被他/她交換了局的隊員來交換。
15.7特別換人
某一隊員(自在防衛隊員除外)受傷或抱病不克不及持續比賽時,必需舉行合法的換人。假如不克不及舉行合法的換人時,可接納超出端正15.6限定的“特別換人”。
特別換人時,場外的任何隊員,除自在防衛隊員或他/她所交換的隊員外,都可以交換受傷隊員。但受傷隊員不成在本場比賽中再次上場比賽。
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換人都不作為換人次數盤算,但應在紀錄表上舉行局、場換人總數的統計。
15.8被判罰下場與取消比賽資歷的換人
某隊員被“判罰下場”或“取消比賽資歷”時,必需舉行合法換人。不克不及舉行合法換人時,該隊被公布為“陣容不完備”。
15.9不合法的換人
15.9.1不合法的換報答超出端正15.6限定(端正15.7的情況除外)或觸及沒有舉行紀錄的運倡導。
15.9.2某隊舉行了不合法的換人,并且比賽已重新開頭,應按如下步調舉行處理:
15.9.2.1判該隊失1分,由對方發球;
15.9.2.2對不合法的換人給予改正;
15.9.2.3取消該隊在此犯規中所得的分數,對方的得分保存。
15.10換人的步驟
15.10.1換人必需在換人區內舉行。
15.10.2換人時所持續的時間,僅限紀錄員紀錄和隊員進下場必需的時間。
15.10.3a場外隊員在比賽中斷時只需進入了換人區,并且做好了上場的統統準備,就是提出了換人的哀求。此時,除了受傷隊員或局前的交換,教練員不必做出換人的手勢。
15.10.3b沒有做好準備的哀求給予回絕,并判為延誤比賽。
15.10.3c第2裁判員或紀錄員應以哨聲或蜂鳴器承認換人的哀求。第2裁判員賣力同意換人的哀求。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中,隊員換人時須使用換人牌(包含使用電子換人屏時)。
15.10.4假如某隊在同一中斷中想交換1名以上的隊員,則一切哀求上場的隊員都必需進入換人區,交換時隊員一對對相繼舉行。云云中有不合法的交換,必需予以回絕并給予延誤處分。
15.11不切合劃定的哀求
15.11.1下列情況為不切合劃定的比賽中斷哀求:
15.11.1.1在比賽舉行中或裁判員鳴哨允許發球的同時或之后提出哀求;
15.11.1.2無哀求權的成員提出哀求;
15.11.1.3同一個隊在同一比賽中斷再次哀求換人,除非運倡導受傷或抱病;
15.11.1.4凌駕劃定的正常停息和換人次數的哀求。
15.11.2比賽中第1次沒有影響和延誤比賽的不切合劃定的哀求,應給予回絕而不舉行處分,但必需紀錄在紀錄表中。
15.11.3同一隊比賽中再次提出不切合劃定的哀求都應判延誤犯規。
16延誤比賽
16.1延誤比賽的典范
一個隊延誤比賽持續舉行的不妥舉動為延誤比賽,如下列情況(不僅如下):
16.1.1延誤正常比賽中斷;
16.1.2在裁判員鳴哨規復比賽后,延誤中斷時間;
16.1.3哀求不合法的換人;
16.1.4再次提出不切合劃定的哀求;
16.1.5球隊成員延誤比賽的持續舉行。
16.2對延誤比賽的判罰
16.2.1“延誤告誡”和“延誤判罰”是對全隊延誤比賽的處分。
16.2.1.1延誤比賽的處分對全場比賽好效。
16.2.1.2一切延誤比賽的處分都紀錄在紀錄表上。
16.2.2在一場比賽中,對一個隊成員的第1次延誤比賽,給與“延誤告誡”。
16.2.3在一場比賽中,同一隊的任何成員形成不管任何典范的第2次以及自后的延誤比賽,都給予“延誤判罰”,失1分并由對方發球。
16.2.4局前和局間的延誤比賽處分記本人一局中。
17例外的比賽中斷
17.1受傷/抱病
17.1.1比賽中顯現嚴峻損傷事故,裁判員應該立刻中綴比賽,允許醫務職員進入園地。
該球重新比賽。
17.1.2假如受傷/抱病隊員已不克不及舉行合法換人和特別換人,則給予該隊員3分鐘的規復時間。一場比賽同一名隊員只能給予1次供規復的時間。
假如該隊員不克不及規復,則該隊被公布為陣容不完備。
17.2外因形成的比賽中綴
比賽中顯現任何外界干擾,都應中止比賽,該球重新比賽。
17.3被延誤的中斷
17.3.1任何不測情況攔阻比賽持續舉行時,第1裁判員、比賽構造者和管委會成員協同研討決定,接納辦法例復比賽。
17.3.2 1次或數次中斷時間累計不凌駕4小時:
17.3.2.1假如比賽仍在原園地舉行,則中斷的一局應堅持原比分、原隊員(判罰下場和取消比賽資歷者除外)和原場上地點,已完畢的各局比分保存;
17.3.2.2假如比賽改在其他園地舉行,則中斷的一局應取消,但堅持該局開頭時的隊員陣容(判罰下場和取消比賽資歷者除外)重新比賽,已紀錄的一切告誡與處分好效,已完畢的各局比分保存。
17.3.2.3 1次或數次中斷時間累計凌駕4小時,全場比賽重新開頭。
18局間休憩與互換場區
18.1局間休憩
一切局間休憩均為3分鐘。
局間休憩用于互換場區和在紀錄表上紀錄球隊的陣容。
應比賽主理者或構造者的要求,第2、3局之間的休憩時間可延伸至10分鐘。
18.2互換場區
18.2.1每局完畢后比賽隊互換場區,決勝局除外。
18.2.2決勝局中某隊取得8分時兩隊互換場區,不休憩,隊員堅持互換前的地點持續比賽。
假如未能及時互換場區,則應在發覺此錯誤時立刻互換,保存互換場區時兩隊已得的比分。
第六節 自在防衛隊員
19自在防衛隊員
19.1自在防衛隊員的指定
19.1.1每支球隊有權在在紀錄表上紀錄的隊員名單中指定最多兩名特別防衛隊員:自在防衛隊員。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的成年比賽中,假如紀錄表中紀錄的隊員人數凌駕12人,則名單中必需有2名自在防衛隊員。
19.1.2一切的自在防衛隊員都必需在比賽前紀錄在紀錄表劃定的地點。
19.1.3自在防衛隊員在場上時為場上自在防衛隊員,假如該隊另有別的1名自在防衛隊員,則將成為第2自在防衛隊員。
任何時分都只能有1名自在防衛隊員在場上。
19.2自在防衛隊員的裝備
自在防衛隊員衣服的主體顏色(或為新指定自在防衛隊員準備的背心)不克不及與其他隊員衣服主體顏色有任何的相反。
自在防衛隊員要著與其他隊員制式一律的號碼。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新指定的自在防衛隊員假如約莫,則應與原自在防衛隊員的衣服顏色一律,但應使用本人的原衣服號碼。
19.3.自在防衛隊員觸及的舉動
19.3.1比賽舉動
19.3.1.1自在防衛隊員可以交換在后排的任何一名隊員。
19.3.1.2作為受限定的后列隊員,他/她不成以在任何地點上(包含場區和無停滯區)完成球
19.3.1.3他/她不克不及舉行發球、攔網和攔網試圖。
19.3.1.4假如自在防衛隊員在前場區舉行上手傳球,其他隊員在球的全體高于球網上沿的情況下不克不及舉行打擊性擊球,相反的傳球舉動在打擊區之外無礙。
19.3.2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
19.3.2.1觸及到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不盤算在換人次數之內。
自在防衛隊員交換不受次數限定,但觸及到一個自在防衛隊員的兩次交換之間必需有一個完備的比賽歷程(一個處分形成自在防衛隊員輪轉到4號位或場上自在防衛隊員受傷形成的不完備歷程除外)。
19.3.2.2場上隊員可以被任何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場上自在防衛隊員可以由原場上隊員交換,也可以由第2自在防衛隊員交換。
19.3.2.3每局比賽開頭時,自在防衛隊員在第2裁判員查對場上地點后才干出場舉行交換。
19.3.2.4今后的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必需在死球之后與裁判員鳴哨發球之行舉行。
19.3.2.5交換在鳴哨之后、擊球之行舉行不被回絕,但此舉動不屬合法步驟,在該輪次完畢時必需提示場上隊長,再次產生則給予延誤處分。
19.3.2.6對再次產生的延誤交換應立刻中綴比賽,給予延誤處分,由延誤處分的品級決定發球權。
19.3.2.7自在防衛隊員交換時,上下的地點在“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區”。
19.3.2.8一切觸及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都必需在自在防衛隊員辦理表上做紀錄(或紀錄在電子紀錄表上,假如使用)。
19.3.2.9不合法的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如下(不僅限于此):
——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沒有顛末完備的比賽歷程;
——自在防衛隊員被不是原場上隊員或第2自在防衛隊員的其他隊員交換;
不合法的自在防衛隊員交換的處理同等于不合法的換人。
假如自在防衛隊員的不合法交換本人一比賽歷程開頭之前被發覺改正,則該隊應被判延誤比賽。
假如自在防衛隊員的不合法交換在發球擊球之后被發覺,則應判該隊為不合法的換人。
19.4指定新自在防衛隊員
19.4.1當自在防衛隊員因受傷、抱病、被判罰下場或取消比賽資歷等緣故不克不及持續比賽時。
自在防衛隊員可以由教練員或教練員不在場時由場上隊長以任何緣故公布不克不及持續比賽。
19.4.2比賽隊僅有1名自在防衛隊員:
19.4.2.1比賽隊僅有1名自在防衛隊員,當顯現19.4.1所述情況或固然紀錄但公布不克不及比賽時,教練員(教練員不在場時由場上隊長)可以重新指定1名不在場上的隊員(被自在防衛隊員交換的原場上隊員除外)為新自在防衛隊員。
19.4.2.2假如場上自在防衛隊員公布不克不及持續比賽時,可由原隊員交換上場,或立刻舉行重新指定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但是原自在防衛隊員不克不及持續比賽。
自在防衛隊員不在場上但公布不克不及比賽時,也可重新指定自在防衛隊員,經公布不克不及比賽的原自在防衛隊員不克不及到場后續的比賽。
19.4.2.3教練員不在場時,由場上隊長接洽第2裁判員舉行重新指定。
19.4.2.4自在防衛隊員重新指定不受次數限定。
19.4.2.5假如教練員指定隊長為新自在防衛隊員是被允許的,但必需免去其統統隊長的權利。
19.4.2.6新指定的自在防衛隊員應在紀錄表的備注欄里做紀錄,隨后的交換在自在防衛隊員辦理表(或電子紀錄表)里做紀錄。
19.4.3比賽隊有兩名自在防衛隊員
19.4.3.1比賽隊在紀錄表上紀錄了兩名自在防衛隊員,當此中1名自在防衛隊員不克不及持續比賽時,該隊有權只使用1名自在防衛隊員比賽。
該隊不得再指定新的自在防衛隊員,除非另一名自在防衛隊員也不克不及持續比賽。
19.5提要
19.5.1假如自在防衛隊員被判罰下場或取消比賽資歷,他/她可以被第2自在防衛隊員交換。假如該隊僅有1名自在防衛隊員,則有權指定新的自在防衛隊員。
第七節 參賽者的舉動
20舉動要求
20.1體育品德
20.1.1參賽者必需了解并恪守正式排球端正。
20.1.2參賽者必需以精良的體育道品德為聽從裁判員的裁定,不允許舉行爭辯。
假如有疑問,可以并只能經過場上隊長提請表明。
20.1.3參賽者不得有任何目標在于影響裁判員推斷或遮掩本隊犯規的舉措和舉動的體現。
20.2公平比賽
20.2.1參賽者的舉動必需切合“公平比賽”的精力,不僅對裁判員,并且對其他事情職員、對方、本方以及觀眾都要敬重,有端正。
20.2.2比賽中,本隊成員之間的交換是允許的。
21不良舉動及其處分
21.1稍微的不良舉動
對稍微的不良舉動不舉行處分,但第1裁判員有責任避免活動隊顯現接近被處分水平的舉動。
這里使用兩種情勢:
1)經過場上隊長舉行外表告誡;
2)向干系隊的成員出示黃牌,固然沒有處分,但要紀錄在紀錄表上,告誡該隊其舉動以前接近被處分的水平。21.2給予處分的不良舉動
隊的成員對裁判員、對方、伙伴或觀眾的不良舉動,按水平分為3類。
21.2.1粗魯舉動:違反品德準則和文明舉止的舉動。
21.2.2沖撞舉動:詆毀或侮辱的言語或外形或任何不放在眼里的表現。
21.2.3侵占舉動:人身打擊、侵占或威嚇舉動。
21.3處分品級
第1裁判員依據不良舉動的水平,分散給予判罰,判罰下場或取消比賽資歷的處分,紀錄在紀錄表上。
21.3.1判罰
用于全場比賽中任何成員的第1次粗魯舉動,判對方得分并發球。
21.3.2判罰下場
21.3.2.1任何成員被判罰下場都必需坐在判罰地區內,不得持續到場該局的比賽,沒有別的的判處。場上隊員被判罰下場必需立刻舉行合法交換。
教練員被判罰下場應坐在判罰地區內,丟失該局的指揮權利。
21.3.2.2某成員第1次顯現沖撞舉動,判罰下場,無其他判處。
21.3.2.3同一成員在一場比賽中的第2次粗魯舉動,判罰下場,無其他判處。
21.3.3取消比賽資歷
21.3.3.1任何成員被取消比賽資歷必需分開比賽控制地區,不得持續到場該場的比賽,沒有別的的判處。場上成員被取消比賽資歷必需立刻舉行合法交換。
21.3.3.2某成員第1次顯現侵占舉動,取消比賽資歷,無其他判處。
21.3.3.3同一成員一場比賽中的第2次沖撞舉動,取消比賽資歷,無其他判處。
21.3.3.4同一成員一場比賽中的第3次粗魯舉動,取消比賽資歷,無其他判處。
21.4處分的實行
21.4.1不良舉動的處分是針對一局部的,對全場比賽好效,紀錄在紀錄表上。
21.4.2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重犯不良舉動時,按處分品級加一級處分(該成員承受的處分要重于前一次)。
21.4.3對沖撞舉動或侵占舉動的判罰下場或取消比賽資歷,無須有先一次的判處。
21.5局前與局間的不良舉動
任何局前與局間的不良舉動,都應按端正21.3舉行處理,并紀錄本人一局中。
21.6不良舉動的品種與紅黃牌的使用
告誡:不處分
——情勢1:外表告誡
——情勢2:出示黃牌
判罰:出示紅牌。
判罰下場:單手出示紅牌+黃牌。
取消比賽資歷:雙手分散出示紅牌+黃牌
第二章裁判員及其職責與法定手勢
第八節 裁判員
22裁判職員與事情步驟
22.1裁判員的構成
一場比賽的裁判員由以下職員構成:
——第1裁判員;
——第2裁判員;
——紀錄員;
——4名(2名)司線員。
他們的地點如圖10所示。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另設一名助理紀錄員。
22.2事情步驟
22.2.1比賽舉行中僅有第1裁判員和第2裁判員可以鳴哨:
22.2.1.1第1裁判員鳴哨發球開頭比賽;
22.2.1.2第1裁判員和第2裁判員確認犯規產生并判明其實質,鳴哨中斷比賽。
22.2.2在比賽中綴時期,他們可以鳴哨表現贊同或回絕某隊的哀求。
22.2.3裁判員鳴哨中斷比賽后,應立刻以法定手勢標明:
22.2.3.1假如是第1裁判員鳴哨中斷比賽,他/她應指出:
a)發球的隊;
b)犯規的實質;
c)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22.2.3.2假如是第2裁判員鳴哨中斷比賽,他/她應指出:
a)犯規的實質;
b)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c)跟隨第1裁判員指動身球的隊。
第1裁判員不必同時再出示犯規實質和犯規隊員的手勢,只指動身球隊。
22.2.3.3假如后列隊員或自在防衛隊員打擊性擊球犯規,兩名裁判員都有責任按上述程做脫手勢。
22.2.3.4假如是兩邊犯規,他們都要按排序指出:
a)犯規的實質;
b)犯規的隊員(必要時);
應發球的隊由第1裁判員表現。
23第1裁判員
23.1地點
第1裁判員坐或站在紀錄臺劈面的球網一端裁判臺上實行其職責,他/她的視野水平應超過球網上沿約50厘米。
23.2權利
23.2.1第1裁判員自始至終向導該場比賽,對一切裁判員和隊的成員利用權利。比賽中,他/她的推斷是終極推斷。假如發覺其他裁判員的錯誤,他/她有權改判。
他/她乃至于可以撤換一名不稱職的裁判員。
23.2.2 他/她相反掌管撿球員和擦地員事情。
23.2.3 他/她有權決定觸及比賽的成績,包含端正中沒有劃定的成績。
23.2.4 他/她不允許對其推斷舉行任何討論。
但就地上隊長提出哀求時,他/她應對推斷所依據的端正和端正的實行給予表明。
假如場上隊長表現不同意表明,并立刻聲明保存比賽完畢后將抗議寫在紀錄表上的要求時,他/她必需允許。
23.2.5比賽前和比賽中,第1裁判員賣力決定賽場條件對否切合比賽要求。
23.3職責
23.3.1比賽前,第1裁判員:
23.3.1.1反省園地、東西和比賽用球;
23.3.1.2掌管兩邊隊長的抽簽;
23.3.1.3把握兩隊的準備活動。
23.3.2比賽中,第1裁判員有權:
23.3.2.1向球隊提出告誡。
23.3.2.2對不良舉動和延誤比賽舉行處理。
23.3.2.3推斷:
a)發球犯規和發球隊地點錯誤,包含發球保護;
b)比賽中擊球的犯規;
c)高于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以及主要是打擊一方的觸網犯規;
d)后列隊員或自在防衛隊員的打擊性擊球犯規;
e)自在防衛隊員在前場區及延伸區舉行上手傳球后,伙伴在球高于球網處完成打擊性擊球犯規;
f)球的全體從網下空間穿越;
g)后列隊員完成攔網,或自在防衛隊員試圖攔網;
h)球的全體或局部從他/她一側過網區以外進人對方園地或觸及了標志桿;
i)發球大概第三次擊球,球從他/她一側的標志桿上或外經過。
23.3.3比賽完畢后,反省紀錄表并具名。
24 第2裁判員
24.1地點
第2裁判員站在第1裁判員劈面,比賽場區外的網柱四周,面臨第1裁判員實行其職責。
24.2權利
24.2.1第2裁判員是第1裁判員的助手,但是也有本人的權限。
當第1裁判員不克不及持續事情時,他/她可以代替其實行職責。
24.2.2他/她可以用手勢指出其權限以外的犯規,但不得鳴哨,也不得對第1裁判員堅持本人的推斷。
24.2.3他/她掌管紀錄員的事情。
24.2.4他/她監督坐在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并將他們的不良舉動報告給第1裁判員。
24.2.5他/她掌管準備活動地區中的隊員。
24.2.6他/她允許比賽中斷的哀求,把握中斷時間和回絕不切合劃定的哀求。
24.2.7他/她把握各隊停息和換人的次數,并將第2次停息和第5、6次換人報告第1裁判員和有關教練員。
24.2.8發覺隊員受傷,他/她可以允許特別換人,或給予3分鐘的規復時間。
24.2.9他/她反省比賽園地的條件,主要是前場區。比賽中他/她還要反省球對否切合比賽要求。
24.2.10監督判罰地區中受罰隊的成員,并將其不良舉動報告第1裁判員。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端正 24.2.5 和 24.2.10 由替補裁判員賣力。
24.3職責
24.3.1在每局開頭、決勝局互換場區,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分,反省場上隊員的實踐地點對否與地點表切合。
24.3.2在比賽中,第2裁判員對以下犯規作出推斷、鳴哨并做脫手勢:
24.3.2.1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24.3.2.2接發球隊地點錯誤;
24.3.2.3攔網一側的隊員觸網犯規或觸登科 2 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
24.3.2.4后列隊員完成攔網和自在防衛隊員試圖攔網犯規,或后列隊員和自在防衛隊員打擊性擊球犯規;
24.3.2.5球觸及場外物體;
24.3.2.6第1裁判員難以察看時,球觸及地表;
24.3.2.7球的全體或局部從過網區以外過網,飛入對方場區,或觸及他/她一側的標志桿;
24.3.2.8發球大概第三次擊球,球從他/她一側的標志桿上或外經過。
24.3.3比賽完畢后,反省紀錄表并具名。
25紀錄員
25.1地點
紀錄員坐在第1裁判員劈面的紀錄臺處,面臨第1裁判員實行職責。
25.2職責
依據端正填寫紀錄表并與第 2 裁判員共同。
他/她經過蜂鳴器或其他聲響關照裁判員以實行職責。
25.2.1紀錄員在比賽前和每局前:
25.2.1.1依照劃定步驟紀錄有關比賽和比賽隊的情況,包含自在防衛隊員的姓名、號碼,并獲取兩邊隊長和教練員的具名;
25.2.1.2依據地點表紀錄各隊的開頭陣容。(大概反省電子體系提供的數據)
假如沒有定時接到地點表,應立刻關照第2裁判員。
25.2.2紀錄員在比賽中:
25.2.2.1紀錄得分;
25.2.2.2把握各隊的發球序次,發覺發球序次錯誤時,應在發球擊球后立刻關照裁判員;
25.2.2.3以蜂鳴器承認換人的哀求,把握并紀錄停息和換人次數,并關照第2裁判員;
25.2.2.4對違反端正的非正常比賽中斷哀求要關照裁判員;
25.2.2.5每局完畢及決勝局8分時,向裁判員公布;
25.2.2.6紀錄告誡、處分的情況和不切合劃定的哀求;
25.2.2.7在第2裁判員引導下紀錄其他事變,如特別換人、規復時間、被延誤的中斷、外因形成的中斷等。
25.2.2.8把握局間休憩。
25.2.3 紀錄員在比賽完畢后:
25.2.3.1紀錄終極后果;
25.2.3.2假如有提出抗議的情況并取得第1裁判員贊同,紀錄或允許隊長將有關抗議的內容寫在紀錄表上;
25.2.3.3本人在紀錄表上具名后,取得兩邊隊長和裁判員的具名。
26助理紀錄員
26.1地點
助理紀錄員坐在紀錄員的身旁實行職責。
26.2職責
紀錄有關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
幫助紀錄員事情。
紀錄員不克不及持續事情時,交換他/她。
26.2.1比賽和每局開頭前,助理紀錄員:
26.2.1.1準備好自在防衛隊員辦理表;
26.2.1.2準備好備用紀錄表。
26.2.2比賽中,助理紀錄員:
26.2.2.1具體紀錄自在防衛隊員正常和特別的交換;
26.2.2.2發覺任何有關自在防衛隊員交換的犯規,用蜂鳴器關照裁判員;
26.2.2.3把握武藝停息開頭和完畢的時間;
26.2.2.4利用紀錄臺上的手動記分牌;
26.2.2.5監督記分牌的準確體現;
26.2.2.6必要時填寫好備用記分表的有關內容,交給紀錄員。
26.2.3比賽完畢后,助理紀錄員:
26.2.3.1在自在防衛隊員辦理表上具名備查;
26.2.3.2在紀錄表上具名。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使用電子紀錄表,幫助紀錄員此時承繼換人時的比分宣告、關照第二裁判員活動隊比賽中斷的哀求,以及辨別自在防衛隊員的交換。
27司線員
27.1地點
假如是兩名司線員,他們應該分散站在每位裁判員右手的場區角端,距場角1~2米處。
他們各自傲責本人一側的端線和邊線。
國際排聯、天下和正式比賽必需設4名司線員。
他們站在無停滯區距場角1~3米的地點上,各賣力一條界線。
27.2職責
27.2.1他們用旗(40厘米×40厘米)依照圖12的旗示實行職責:
27.2.1.1當球落在他們所賣力的線的四周時,示以“界內”或“界外”;
27.2.1.2觸及接球隊員肢體后出界的球,示以“觸手出界”;
27.2.1.3表現球觸及標志桿、發球和第三次擊球后球從過網區外過網等;
27.2.1.4表現發球擊球時隊員的腳踏下場區(發球隊員除外);
27.2.1.5發球隊員腳的犯規;
27.2.1.6隊員擊球時或干擾比賽的情況下,觸及他/她一側標志桿高于球網上沿 80 厘米的局部。
27.2.1.7球從標志桿外過網,并進入對方場區,或觸及他/她一側的標志桿。
27.2.2在第1裁判員扣問時,他/她必需反復旗示。
28法定手勢
28.1裁判員的手勢
裁判員必需以法定手勢指出鳴哨的緣故(犯規的實質大概可的比賽中斷目標等)。手勢應有短時間的展現。假如是單手做手勢,使用與犯規隊或哀求隊同側的手表現。
28.2司線員的旗示
司線員必需用法定的旗示標明犯規的實質,并有短時間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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