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排球為5局3勝制,每局25分,決勝局15分。兩隊各由六名隊員構成,每一方擊球過網不得凌駕三次。運倡導不得持球,不得一連擊球兩次,肢體的任何局部不克不及觸網。可以用肢體的任何一個部位擊球,但是假如球從球員身上的某一部位彈到另一部位時,將被認作是兩次擊球,按違例盤算。前4局比賽,一隊僅有博得最少25分,并搶先對方2分時,才勝1局。在第五局的比賽,一隊先得8分后,兩隊互換場區,按原地點排序持續比賽到完畢。先獲15分并搶先對方2分的一方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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