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理,以理明志,旨在撥開迷霧揭示真相;以公立心,以心立人,但求察微析疑不枉不縱。奔走春江兩岸,守護萬家燈火,攜一抹檢察藍厘清案中事,揣一顆赤子心走近事中人。為更好傳遞檢察聲音,現特推出【富春察社】專欄,共聽共話發生在你我身邊的那年那人那事。
今天推送的是富陽區檢察院近期辦理的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0571”這串熟悉的數字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的驚人秘密……
曾某等人“裝修”了一處詐騙電話的“換衣間”
2021年7月23日,富陽區檢察院受理了這樣一個案件:曾某,30多歲,無業,在2021年6月,受上家的指使,臨時租用杭州市富陽區東洲街道一民房,以在該租房從事網絡直播工作的名義,與多人合伙,向杭州電信公司富陽分公司申請辦理了12個套餐共60個固定電話號碼,并在租房內安裝了電話轉換機,短短4天時間內便有30余名被害人接到了偽裝成本地0571開頭的詐騙電話,100余萬元就這樣落入了不法分子的口袋……
短短4天時間內詐騙了100余萬元,時間短、金額大,讓人瞬間認識到案件的危害性。
“當我接到0571的電話號碼的時候,我就沒有懷疑過這是詐騙電話,加上對方說出了我一些真實信息,一步步掉入陷阱……”這是曾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一名被害人的陳述。
隨著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宣傳力度加大,群眾的防范意識也有一定提升,當接到外地號碼時,都會提高警惕,殊不知對方的“技術”也在迭代升級,當你接到本地號碼時,你還能招架得住這些騙術嗎?想到這,檢察官意識到了本案引發問題的嚴重性,需要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才能確保打擊效果。
認定為詐騙罪?
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確認曾某的犯罪事實之后,檢察官對如何認定罪名開展了研究,爭議焦點是曾某到底構成詐騙罪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要想認定為詐騙罪,前提條件必須認定曾某和詐騙分子之間有通謀,通過幾天翻查聊天記錄和手機電子證據,始終無法找到“通謀”證據,故詐騙罪無法認定。
在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檢察官分析,曾某供述到:“當我把電話轉換機安裝到電信公司的設備上時,看到這么小的一個租房內堆滿電信設備、網線交織,我就意識到對方應該在做網絡上違法犯罪的事”?,F場勘驗筆錄及照片也能與曾某供述相互印證,顯示在僅20平米的房子內,一張小小的桌子上堆了電信設備,電線網線如蜘蛛網般交錯在一起,如同一個小型“基站”,明顯不符合常理。此外,曾某在辦理電信業務時,簽署的入網承諾書明確告知不得出售、出借、出租和轉讓名下的通信業務,否則可能涉嫌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綜合所有證據,檢察官認定其主觀上明知上家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客觀上實施了申請固定電話號碼、安裝電話轉換機等犯罪行為,依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提審過程中,經過充分的釋法說理,曾某對罪名的認定沒有異議。
不批準逮捕
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對于電信網絡犯罪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在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的同時,也要把握全面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義,準確甄別行為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象寬嚴相濟精準處理。在審查逮捕階段,對于初犯、偶犯的幫助犯罪分子,應結合其主觀認知、地位作用、非法獲利等情況,準確評估“社會危險性”,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經過審查,檢察官認定曾某是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做到認罪認罰,實施犯罪行為時間短,尚未從中獲利,綜合評估其社會危險性,認為無逮捕必要,富陽區檢察院依法作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決定。
動態掌握“非羈碼”
解決非羈押異地涉案人員的監管問題
“您好,您的打卡任務即將過期,請盡快完成打卡?!比”F陂g每天14時,曾某都會按照要求在手機上打卡簽到,確保自己的“非羈碼”一直維持綠色。
對確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杭州檢察機關利用數字化手段解決人員監管問題,富陽區檢察院主動對曾某發起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數字監控系統“非羈碼”,同步綁定至辦案人員手機端,對其設置較為嚴格的報到打卡規則,進行實時監管。同時,運用“浙江檢察”APP,開展遠程辦案工作,確保疫情期間訴訟順利進行。
“不捕”不等于“不訴”!
檢察官審查后依法提起公訴
一直以來,普通群眾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一個誤區,即不捕后基本可以認為萬事大吉,最終處理結果就是不訴。其實不然,檢察機關對每一起案件都會認真負責,力求做成人民滿意的鐵案,辦案中不會秉持“理所當然”的觀念,而是需要綜合考慮作案手段、所起作用、社會危害性等情況做出處理決定,對確有必要起訴的,同樣需要督促犯罪分子真誠悔過、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依法提起公訴。結合本案,曾某不僅自己實施犯罪行為,而且還受上家指使,租用犯罪場所,主動聯系多人辦理電話號碼,在整個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同時,曾某將詐騙電話號碼轉化為杭州本地0571開頭電話的行為,迷惑性強,被害人識別難度大,且涉詐騙案件較多、金額較大,社會危害性大,具有起訴的必要。據此,富陽區檢察院于2021年11月22日提起公訴。最終,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件判決結果已經塵埃落定,但檢察機關并不滿足于個案辦理,繼續發揮監督職能,狠抓訴源治理,發現本案中存在電信安全管理漏洞,特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陽分公司發送檢察建議,促進防范未然,達到辦案見微知著的效果。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如何有力打擊該類犯罪,如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和罪名,如何在辦理案件中精準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這些都是檢察機關辦案難題,而曾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的辦理正好提供了一份富陽模板,該案件中,檢察機關做到了精準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準確把握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時順應數字化改革要求,積極運用數字化手段助力降低審前羈押率。下一步,檢察機關需要更為深刻地理解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重要指示精神,準確把握依法從嚴打擊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間的關系,提升案件質效、探索治理路徑、深化能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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