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怎樣自己找足球經紀人(中國的職業體育經紀人是如何浮出水面的?)
本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在世界體壇上,體育經紀人逐漸成為 活躍體育市場,促進體育事業發展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
隨著我國體育商業化、職業化的進程,體育經紀人也開始在 我國出現,并越來越多地介入到職業足球聯賽運動員的轉會、比 賽的贊助和組織外國球隊來華的商業性比賽中,活躍了球市,給 起步不久的我國體育市場帶來了生機和不少的機會。
英格蘭,足球經紀人的誕生地
十九世紀末,英國等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職業體育市場 逐步形成。英格蘭足球協會于1895年提出“職業運動員”的概念, 進一步推動競技體育走上職業化和商業化的道路。隨著職業球員 人數不斷增加,勞資關系變得日益復雜,于是便出現了專門為職 業運動員提供法律咨詢、安排各種活動、策劃和籌備各種比賽、 并從中提取傭金和勞務費的機構和個人,初步顯示了現代體育經 紀人的功能。
受到普遍認可的美國歷史上的第一位體育經紀人是查爾斯. 派利。1926年,他為棒球運動員格蘭吉談成了一項價值10萬美元 的勞務合同,從而開創了美洲體育經紀活動的先河。自此,職業 拳擊、橄欖球、籃球等項目的體育經紀人不斷增多。
進入本世紀六、七十年代,隨著聯邦德國、意大利等歐洲國 家職業化足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種聯賽日趨興旺,轉會制度 使體育經紀領域迅速擴大。各俱樂部為吸引優秀運動員入盟,放 寬政策給予運動員更大的談判權力和更優厚的條件,使體育經紀 人的服務對象和服務領域進一步擴展。體育經紀人不但代理運動 員談判雇傭及轉會合同,而且開始為體育明星代理諸如法律、財 務、商業投資及醫療保險等各方面的事務,甚至連運動員的生活 瑣事也一手包辦。
進入八十年代,特別是九十年代以來,田徑、網球、排球等 項目開始舉辦各種名目的大獎賽以及帶有強烈商業色彩的各類比 賽,使體育經紀人開始進軍組織商業比賽的領域。他們借助廣播 電視業的迅猛發展給體育比賽帶來的巨大商機,利用電視轉播和 大筆的廣告等商業贊助,在全球范圍內把各種體育商業比賽搞得 轟轟烈烈、豐富多彩。在獲取巨大商業利益的同時,也帶動了當 今世界體育的繁榮。
八十年代末,前蘇聯和東歐國家開始走上以足球為核心的體 育職業化道路,東歐國家的體育經紀人隊伍也開始形成和壯大。
蘇格拉底引起的效應
現代意義上的體育經紀人開始在我國出現還是在八十年代末 和九十年代初,當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剛剛提出,商業化運 作的體育競賽市場開始形成。影響較大的有1989年克服重重阻力 把巴西著名球隊桑托斯隊和該隊紅極一時的球星蘇格拉底引進中 國的溫錦華。桑隊在中國的8個城市打了巡回商業比賽,在國人 和媒體中都引起不小轟動,溫錦華也被認為是運用商業手段開創 足球乃至體育經紀活動的最初嘗試者,盡管當時他的認識和目的 尚非如此明確,他本人也尚未取得正式的體育經紀人經營執照。
另一個有歷史意義的商業性經紀運作是1993年成功舉辦的北 京國際職業拳擊賽,它的操辦者是當時年僅30歲的星華實業集團 總裁李偉,他后來還因在美國打贏了官司而得到了ABF職業拳擊 經紀人執照,成為中國第一個“擁有執照的”體育經紀人。但此 后他的這項事業未能繼續下去。
1994年,隨著中國職業足球聯賽的啟動,各俱樂部需要眾多 的國外球員轉會加盟,溫錦華又促成了不少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 球員和教練員到中國來參加中國的職業足球聯賽,如上海申花隊 的俄羅斯籍門將高佳及后來沈陽海獅隊的大、小安德烈和吉林敖 東隊的瓦洛佳等。
從此體育經紀人開始活躍在中國職業足球聯賽的臺前幕后, 其中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在經紀和引進外國球員的同時,中 國的優秀球員也在體育經紀人的作用下,走向了世界。如在英國 水晶宮隊踢球的國腳范志毅和在德國法蘭克福隊的楊晨等。
但調查顯示,個體經紀活動,特別是運動員轉會的經紀、代 理,目前雖已出現,但仍很不規范,多數仍處于“幫忙聯系”的 層次。目前我國真正意義上的體育經紀人數量并不多,經過批準 并擁有執照特別是擁有國際執照者更是鳳毛麟角。以經紀人最為 活躍的足球市場為例,目前我國尚無獲得國際資格證書的足球經 紀人,而歐美許多國家足球經紀人達幾十人,亞洲的日本、韓國 等國也都有多名足球經紀人。
我國更多的是以兼營體育經紀業務的公司形式從事活動,如 與英國的體育經紀人共同成功完成了范志毅、孫繼海轉會水晶宮 隊的北京高德體育文化中心,以及北京老隊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以體育經紀業務為主的公司也已開始出現。1997年10月由原 著名跳高運動員朱建華成立的希望國際體育經紀有限公司,已成 為我國第一家經國家工商局注冊的國際體育經紀公司。還有此后 不久成立的廣東鴻天體育經紀有限公司。
業績更佳也更為引人注目的是打入國內體育界的國外專業經 紀公司,如足球甲A聯賽、籃球甲A聯賽的推廣商國際管理集團( IMG)、中國國家足球隊推廣商國際體育娛樂公司(ISL)。
足球經紀人開始行動
隨著體育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體育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 體育經紀人也開始引起國家體育管理部門的重視。國家體育總局 局長伍紹祖在1999年全國體工會講話中提出,要“切實把場館、 協會、俱樂部、基金會、各類健身俱樂部和體育中介機構作為產 業化的重點來抓”。
此前,國際體育總局政法司經過認真論證,已于1998年立項, 由總局信息所開展了在我國建立體育經紀人制度的對策研究。1 999年2月召開了高層次的“’99中國體育經紀人研討會”,推廣 了這一成果。這是我國第一次舉行的全國行業性經紀人研討會, 第一次使過去一直處于“地下活動”的體育經紀人通過這次高層 次的公開研討和媒體的廣泛報道而“浮出了水面”,對體育經紀 人直接面向社會和市場,促進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發展,建立健全 管理法規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1999年,國家體育總局“體育 經紀人管理辦法”已經兩次廣泛征求意見,不久將推出;中國足 協也已于近日推出了“中國足球協會足球經紀人管理辦法”,為 規范我國的體育經紀人市場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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