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自強
楊某在球賽中與對方球員拼搶造成頭部受傷,后進行了開顱手術治療。經司法鑒定,楊某構成十級傷殘。事后,楊某將賽事組織方青島市某區某足球俱樂部訴至黃島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黃島法院判俱樂部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共計33000元,駁回其他訴求。日前,二審法院維持了此判決。
俱樂部
2021年5月1日,楊某跟隨某體育科技有限公司參加被告青島市某區某足球俱樂部組織的青少年足球邀請賽,在與濟南某球隊比賽中,楊某因與對方球員拼搶造成頭部受傷,并進行了開顱手術治療。經司法鑒定,楊某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原告楊某將賽事組織方青島市某區某足球俱樂部作為被告訴至法院,以比賽場地不符合足球比賽場地標準,組織方未提供醫療保障人員,沒有盡到安全足球保障義務等為由,要求組織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黃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青島市某區某足球俱樂部作為大型比賽的組織者,應當提供適合比賽的場地,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場地并不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籠式足球場驗收規范》規定的當緩沖區小于規定的1.5米時,應設臵相應包扎物防護層的規定,場地存在安全隱患,被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原告楊某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同時,被告作為賽事的組織者,并未舉證其對賽事提供了充分到位的醫療保障措施。綜上,被告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原告受傷之根本原因在于體育競賽的競技性和對抗性,原告也在訴狀中自認系19號球員的“故意犯規”導致其撞到籠子并頭部受傷,原告應該認識到,參與足球比賽屬于自甘風險行為,對組織者不能過于苛責。綜合本案,由被告按照2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宜。
最終,被告被判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3000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原告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黃島法院鐵山法庭對本案的妥善審理,就體育競技比賽中的自甘風險及賽事組織方責任進行了劃分,考慮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及體育競技特有的對抗性特征,從利于體育運動健康良性發展的角度,結合組織辦賽方應盡到的賽事場地安全設置、醫療保障責任,綜合作出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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