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察是一種軍事行為,是為獲取敵方與軍事斗爭有關的情況而采取的行動。其主要手段有觀察、竊聽、刺探、搜索、暗殺、截獲、捕獲戰俘、諜報偵察、戰斗偵察、照相偵察、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與測向、調查詢問、搜集文件資料等。
2、偵查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法定的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證實犯罪而依法實施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其主要手段有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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