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合條件的武藝轉讓所得
切合條件的武藝轉讓所得在一個征稅年度內,住民企業武藝轉讓所得不凌駕500萬元的局部,免征企業所得稅;凌駕500萬元的局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表明1:是武藝轉讓所得,不是武藝轉讓收入。武藝轉讓所得=武藝轉讓收入-武藝轉讓本錢-干系稅費。
表明2:享用武藝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盤算武藝轉讓所得,并公道分攤企業的時期用度;沒有單獨盤算的,不得享用武藝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取得武藝轉讓收入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什么優惠政策
依據《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度自主創新樹模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行到舉國范圍實行的關照》(財稅〔2015〕116號)第二條第一款劃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舉國范圍內的住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允許使用權取得的武藝轉讓所得,歸入享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武藝轉讓所得范圍。住民企業的年度武藝轉讓所得不凌駕500萬元的局部,免征企業所得稅;凌駕500萬元的局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又由于本關照第二條第二款劃定:本關照所稱武藝,包含專利(含國防專利)、盤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計劃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務部和國度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武藝。此中,專利是指執法授予獨占權的創造、實用新型以及非簡便改動產物圖案和外形的外表計劃。
享用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武藝轉讓應切合什么條件?
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武藝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成績的關照》(國稅函〔2009〕212號)劃定:
“一、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劃定,享用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武藝轉讓應切合以下條件:
(一)享用優惠的武藝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例定的住民企業;
(二)武藝轉讓屬于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劃定的范圍;
(三)境內武藝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分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武藝經省級以上商務部分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分劃定的其他條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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