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定

時間:2024-10-24 03:08:13 閱讀:5

刑法關于累犯的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法分子,刑罰實行終了大概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分,但是不對犯法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法的除外。

前款劃定的限期,關于被假釋的犯法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盤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度寧靜犯法、可怕活動犯法、黑社會實質的構造犯法的犯法分子,在刑罰實行終了大概赦宥今后,在任何時分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泉源:天天學點執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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