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時刻︱居住權可以實現以房養老嗎?

時間:2024-03-16 00:46:07 閱讀:6

普法時候︱寓居權可以完成以房養老嗎?


【案情回憶】

老姜抱病多年臥床不起,不休由再婚的老伴周某賣力照顧。邇來一段時間,老姜肢體倍感不適,開頭思索死后事,他準備將本人唯一的住房過戶給兒子當婚房,但是又擔心本人去世后周某約莫會居無定所。對此,鄰人小剛報告老姜可以在衡宇上設立無償的寓居權,保證周某晚年的住房成績。

叨教,寓居權可以完成以房養老嗎?

【法官說法】

寓居權是指為了滿意生存寓居的必要,依據條約商定占據、使用他人住宅的權益。相較于租賃權,寓居權的限期可以是終身的,可以更好地保證人們的寓居權益。依據《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條劃定,寓居權通常是無償設立的,但執法富裕敬重當事人的意思自在,允許衡宇一切權人和寓居權人的商定有償設定寓居權。寓居權自紀錄時起設立,因此,寓居權條約訂立完成后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紀錄機構哀求寓居權紀錄。 具體到本示例中,老姜可以在摒擋房產過戶紀錄給兒子之前立下遺言,為周某設立無償的寓居權,確保周某晚年居有定所。待老姜去世后,周某向紀錄機構哀求紀錄就能享有該衡宇的寓居權。除了遺言為周某設立寓居權以外,老姜還可以在生前依據“民法典”368條的劃定,直接為周某設立寓居權并摒擋紀錄,完成以房養老。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寓居權人有權依照條約商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據、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意生存寓居的必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寓居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尚有商定的除外。設立寓居權的,應當向紀錄機構哀求寓居權紀錄。寓居權自紀錄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言辦法設立寓居權的,參照實用本章的有關劃定。


泉源:琿春林區下層法院

作者:葛鈺瑤

編纂:劉一笑

稽核: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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