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刑又被稱為剕刑,是古時的酷刑之一,受刑之人會被砍去左腳或右腳,乃至是雙腳。
夏朝時期,刖刑被稱為臏;
周朝時期,刖刑被稱為刖;
秦朝時期,刖刑被稱為斬趾。
有人說,刖刑是摘除犯人的膝蓋骨,讓犯人無法站立,但是,這種說法是不合錯誤的。
隋朝從前,刖刑屬于五刑之一,厥后,成為了“滿清十大酷刑”中的一種。并且,刖刑跟臏刑不一樣。臏刑只是挖去膝蓋骨,而刖刑則是直接將腿砍掉。
戰國時期,出名的孫臏遭到同門師兄弟龐涓的陷害,被魏王施以臏刑,之后,他將本人的名字由“孫賓”改成了“孫臏”。春秋時期,和氏璧的發覺者卞和被楚王施以刖刑,將其雙腿都砍了。由于,卞和向楚王獻玉,但是,楚王以為這只是一塊石頭,非要治卞和的欺君之罪,因此,對他痛下棘手。
但是,在我國汗青上,早在夏朝時期就有了肉刑,而刖刑就包含此中。比及了周朝時期,刖刑就變得很廣泛了,當時分的汗青文獻,就紀錄了很多關于實行刖刑的案例。春秋時期,那些諸侯王早已不聽大周的下令,他們本人就是最高的統治者。以是,在他們國境內,國君常常對臣子和百姓實行這種酷刑。
在他們訂定的執法中,必要承受刖刑的罪名有很多,招致這種酷刑實行十分經常。好比:衛國的執法中,偷竊君王的車輛就要被施以刖刑。
《左傳》紀錄過:
公元前678年,強鉏由于雜亂國事,引得鄭王不滿,被施以刖刑;
公元前632年,針莊子被衛王施以刖刑,砍去雙腳;
公元前574年,鮑牽被聲孟子誣害,被齊王施以刖刑。
可以說,如此的故事在《左傳》中有很多。
前方提到的卞和,兩次獻玉都被楚王曲解,楚王第一次砍了他的左腳,第二次砍了他的右腳。齊景公在位時期,他對很多臣民都施以刖刑。別的,秦國也有刖刑,在國內還被稱為斷足大概斬趾。《秦簡》紀錄過:“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庇纱朔治觯I賊也會被施以刖刑。
從周朝開頭,國度關于犯人的惡行及犯人所受的刑罰,都有具體的紀錄,這些東西都是留給后代的寶貴材料。刖刑在春秋戰國時期比力廣泛,但是,到了漢朝,就被竄改了。華文帝將砍右腳的刖刑改為了極刑,將砍左腳的刖刑改成了笞五百。
這種酷刑的暴虐性不休讓人無法承受,一度被棄用,后又被啟用,反反復復,直到清朝末期才正式廢棄。隨著人類的提高,這些酷刑終將被取締,成為汗青。
春秋時期,犯人被處以刖刑時,官員會依據犯人所犯法行的輕重,來推斷行刑的方案。假如罪名輕,就只砍掉一只腳;假如罪名重,那就必需砍去雙腿。戰國時期,刖刑用得十分經常,這約莫跟君王的習氣有關?!妒酚洝芳o錄,魏惠王時期,魏國拜龐涓為大將軍。但是,龐涓一直無法忘卻對其同門師兄弟的妒忌。龐涓妒忌孫臏的才華,且如今有才能打擊他,為此,龐涓特意召來孫臏,然后計劃陷害他。
孫臏在魏國受刑,冊本的紀錄是“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這里所說的“斷其兩足”指的就是砍斷孫臏的雙腳,分明是使用了刖刑。別的,在《潛夫論》中也是這種的說法,說的是“孫臏修能于楚,龐涓自魏誘以刖之?!眱杀緝员镜恼f法都是孫臏被砍去了雙腳。但是,有人說孫臏只是被摘除膝蓋骨,并沒有跺腳。之以是如此,照舊我們關于刖、剕、臏的涵義不是很清晰,招致在轉達時顯現了錯誤形成了曲解。
依據史學家的研討,孫臏的確只是被摘取膝蓋骨,他蒙受的是臏刑,而非刖刑。
古時分,很多蒙受刖刑的人都死了,這些人幾乎都是仆從,仆從主怕他們逃跑,存心砍掉了他們的雙腿。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仆從主的暴虐,仆從主由于本人的私欲,毀了仆從的終身。
商朝時期,仆從為了反抗仆從主的欺壓,常常會選擇逃跑。仆從主沒有更好的辦法留住仆從,只能用這種暴虐的伎倆,直接砍去仆從的雙腳,這也是商朝時期刖刑實行比力經常的緣故。仆從主使用刖刑,恰好分析白仆從主統治的健康性,他們以前沒有更好的辦法來辦理仆從,只能接納暴力來反抗仆從反抗。
但是,終有一日,仆從的權利會強過仆從主,到時分,他們一定可以推翻仆從主的統治。
可見,嚴酷的刑罰是事先階層爭斗的產物。
1976年,陜西扶風窖藏出土了一件刖刑人守門鼎,終于為中國刑史找到了一件緊張的人證。在仆從社會,青銅鼎不僅僅是體現禮儀的飪食器,它除了被當作“明尊卑,別上下”,即:體現統治階層品級制度的權利標志之外,還作為西周統治者維護其統治、昭明其刑法的東西。
因此,這些以刖刑為題材的青銅器的出土,不僅是對古時仆從凄慘生存的真實寫照,還報告我們事先的刑法確有刖刑,是研討西周仆從制度的實物材料。
參考材料:
【《周禮·秋官·司刑》、《左傳》、《秦簡·執法答問》、《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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