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場足球賽兩個半場共90分鐘。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鐘,一場球90分鐘。特殊情況雙方同意另定除外。如:加時賽、點球戰。
2、足球賽設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1)在每半場中由于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2)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后,如執行罰球點球、角球、前場任意球或帶球進入對方禁區且暫未完成進球,則應延長時間至進攻結束為止。 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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