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全文(【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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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法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舉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聚會會議經過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依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舉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聚會會議《關于修正局部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依據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第十三屆舉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聚會會議《舉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等七部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事情

第三章 勞作條約和團隊條約

第四章 事情時間和休憩休假

第五章 薪資

第六章 勞作寧靜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作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反省

第十二章 執法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作者的合法權益,調停勞作干系,創建和維護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作制度,促進經濟提高和社會提高,依據憲法,訂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一局部經濟構造(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構成勞作干系的勞作者,實用本法。國度布局、遺址構造、社會團體和與之創建勞作條約干系的勞作者,依照本法實行。

第三條

勞作者享有同等事情和選擇職業的權益、取得勞作報答的權益、休憩休假的權益、取得勞作寧靜衛生保護的權益、承受職業武藝培訓的權益、享用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益、提請勞作爭議處理的權益以及執法例定的其他勞作權益。勞作者應當完成勞作職責,提高職業武藝,實行勞作寧靜衛生規程,恪守勞作紀律和職業品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創建和完滿規章制度,保證勞作者享有勞作權益和實行勞作職責。

第五條

國度接納種種辦法,促進勞作事情,提高職業教導,訂定勞作標準,調治社會收入,完滿社會保險,和諧勞作干系,漸漸提高勞作者的生存水平。

第六條

國度倡導勞作者到場社會職責勞作,展開勞作比賽和公道化發起活動,勉勵和保護勞作者舉行封建研討、武藝改造和創造創造,表彰和嘉獎勞作榜樣和優秀事情者。

第七條

勞作者有權依法到場和構造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作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展開活動。

第八條

勞作者依照執法例定,經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大概其他情勢,到場民主辦理大概就保護勞作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舉行同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作行政部分主管舉國勞開事情。縣級以上場合人民當局勞作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區內的勞開事情。


第二章 促進事情

第十條

國度經過促進經濟和社會提高,創造事情條件,擴展事情時機。國度勉勵企業、遺址構造、社會團體在執法、行政法例劃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大概拓展策劃,增長事情。國度支持勞作者志愿構造起來事情和從事一局部策劃完成事情。

第十一條

場合各級人民當局應當接納辦法,提高多品種型的職業先容機構,提供事情辦事。

第十二條

勞作者事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心不同而受藐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人同等的事情權益。在任命職工時,除國度劃定的不合適婦女的工種大概崗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回絕任命婦女大概提高對婦女的任命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職員、退顯現役的兵士的事情,執法、法例有特別劃定的,從其劃定。

第十五條

克制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需恪守國度有關劃定,并保證其承受職責教導的權益。


第三章 勞作條約和團隊條約

第十六條

勞作條約是勞作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作干系、明白兩邊權益和職責的協議。創建勞作干系應當訂立勞作條約。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動勞作條約,應當依照同等志愿、協商一律的準則,不得違反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勞作條約依法訂立刻具有執法束縛力,當事人必需實行勞作條約劃定的職責。

第十八條

下列勞作條約沒效:

(一)違反執法、行政法例的勞作條約;

(二)接納敲詐、要挾等伎倆訂立的勞作條約。沒效的勞作條約,從訂立的時分起,就沒有執法束縛力。確認勞作條約局部沒效的,假如不影響其他局部的效能,其他局部仍舊好效。勞作條約的沒效,由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大概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作條約應當以書面情勢訂立,并具有以下條款:

(一)勞作條約限期;

(二)事情內容;

(三)勞作保護和勞作條件;

(四)勞作報答;

(五)勞作紀律;

(六)勞作條約停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作條約的責任。勞作條約除前款劃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商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作條約的限期分為有安穩限期、無安穩限期和以完成一定的事情為限期。勞作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連事情滿十年以上,當事人兩邊贊同續延勞作條約的,假如勞作者提出訂立無安穩限期的勞作條約,應當訂立無安穩限期的勞作條約。

第二十一條

勞作條約可以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凌駕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作條約當事人可以在勞作條約中商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奧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作條約期滿大概當事人商定的勞作條約停止條件顯現,勞作條約即行停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作條約當事人協商一律,勞作條約可以排除。

第二十五條

勞作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排除勞作條約:

(一)在試用時期被證實不切合任命條件的;

(二)嚴峻違反勞作紀律大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峻褻職,營私作弊,對用人單位優點形成嚴重侵害的;

(四)被依法追查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排除勞作條約,但是應當事先三十日以書面情勢關照勞作者本人:

(一)勞作者抱病大概非因工掛彩,醫療期滿后,不克不及從事原事情也不克不及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插的事情的;

(二)勞作者不克不及勝任事情,顛末培訓大概調停事情崗亭,仍不克不及勝任事情的;

(三)勞作條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產生嚴重厘革,致使原勞作條約無法實行,經當事人協商不克不及就變動勞作條約告竣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停業舉行法定整理時期大概消費策劃情況產生嚴峻困難,確需減少職員的,應當事先三十日向工會大概全體職工分析情況,聽取工會大概職工的意見,經向勞作行政部分報告后,可以減少職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劃定減少職員,在六個月內任命職員的,應當優先任命被減少的職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劃定排除勞作條約的,應當依照國度有關劃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作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劃定排除勞作條約:

(一)患職業病大概因工掛彩并被確認喪失大概局部喪失勞作才能的;(二)抱病大概掛彩,在劃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執法、行政法例劃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排除勞作條約,工會以為不得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假如用人單位違反執法、法例大概勞作條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作者哀求仲裁大概提告狀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一條

勞作者排除勞作條約,應當事先三十日以書面情勢關照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作者可以隨時關照用人單位排除勞作條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要挾大概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伎倆欺壓勞作的;(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作條約商定付出勞作報答大概提供勞作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作報答、事情時間、休憩休假、勞作寧靜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署團隊條約。團隊條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大概全體職工討論經過。團隊條約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署;沒有創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選的代表與企業簽署。

第三十四條

團隊條約簽署后應當報送勞作行政部分;勞作行政部分自收到團隊條約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貳言的,團隊條約即行奏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署的團隊條約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東西有束縛力。職工一局部與企業訂立的勞作條約中勞作條件和勞作報答等標準不得低于團隊條約的劃定。


第四章 事情時間和休憩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度實行勞作者逐日事情時間不凌駕八小時、均勻每周事情時間不凌駕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事情的勞作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劃定的工時制度公道確定其勞作定額和計件報答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勞作者每周最少休憩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消費特點不克不及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劃定的,經勞作行政部分同意,可以實行其他事情和休憩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本人列節日時期應當依法安插勞作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作節;

(四)國慶節;

(五)執法、法例劃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消費策劃必要,經與工會和勞作者協商后可以延伸事情時間,尋常逐日不得凌駕一小時;因特別緣故必要延伸事情時間的,在保證勞作者肢體康健的條件下延伸事情時間逐日不得凌駕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凌駕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伸事情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劃定的限定:(一)產生天然災害、事故大概因其他緣故,要挾勞作者生命康健和產業寧靜,必要告急處理的;

(二)消費裝備、交通運輸線路、公用辦法產生妨礙,影響消費和群眾優點,必需及時搶修的;

(三)執法、行政法例劃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例定延伸勞作者的事情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下列標準付出高于勞作者正常事情時間薪資的薪資報答:

(一)安插勞作者延伸事情時間的,付出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報答;

(二)休憩日安插勞作者事情又不克不及安插補休的,付出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報答;

(三)法定休沐日安插勞作者事情的,付出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報答。

第四十五條

國度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作者一連事情一年以上的,享用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劃定。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薪資分派應當依照按勞分派準則,實行同工同酬。薪資水平在經濟提高的基本上漸漸提高。國度對薪資總量實行大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的消費策劃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薪資分派辦法和薪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度實行最低薪資保證制度。最低薪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劃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付出勞作者的薪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停最低薪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要素:

(一)勞作者本人及均勻奉養生齒的最低生存用度;

(二)社會均勻薪資水平;

(三)勞作消費率;

(四)事情情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提高水平的差別。

第五十條

薪資應當以貨幣情勢按月付出給勞作者本人。不得剝削大概無故拖欠勞作者的薪資。

第五十一條

勞作者在法定休沐日和婚喪假時期以及依法到場社會活動時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付出薪資。


第六章 勞作寧靜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需創建、健全勞作寧靜衛生制度,嚴厲實行國度勞作寧靜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作者舉行勞作寧靜衛生教導,避免勞作歷程中的事故,變小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作寧靜衛生辦法必需切合國度劃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作寧靜衛生辦法必需與主體工程同時計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消費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需為勞作者提供切合國度劃定的勞作寧靜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作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作者應當定期舉行康健反省。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作者必需顛末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歷。

第五十六條

勞作者在勞作歷程中必需嚴厲恪守寧靜利用規程。勞作者對用人單位辦理職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回絕實行;對危害生命寧靜和肢體康健的舉動,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國度創建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勞作行政部分、有關部分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作者在勞作歷程中產生的傷亡事故和勞作者的職業病情況,舉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度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別勞作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作者。

第五十九條

克制安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度劃定的第四級精力勞作強度的勞作和其他忌諱從事的勞作。

第六十條

不得安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溫度低、冷水作業和國度劃定的第三級精力勞作強度的勞作。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插女職工在有身時期從事國度劃定的第三級精力勞作強度的勞作和孕期忌諱從事的勞作。對有身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插其延伸事情時間和晚班勞作。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養享用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時期從事國度劃定的第三級精力勞作強度的勞作和哺乳期忌諱從事的其他勞作,不得安插其延伸事情時間和晚班勞作。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不利、國度劃定的第四級精力勞作強度的勞作和其他忌諱從事的勞作。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舉行康健反省。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度經過種種途徑,接納種種辦法,提高職業培訓遺址,開發勞作者的職業武藝,提高勞作者本質,加強勞作者的事情才能和事情才能。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當局應當把提高職業培訓歸入社會經濟提高的方案,勉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遺址構造、社會團體和一局部舉行種種情勢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建職業培訓制度,依照國度劃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依據本單位實踐,有方案地對勞作者舉行職業培訓。從事武藝工種的勞作者,上崗前必需顛末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度確定職業分類,對劃定的職業訂定職業武藝標準,實行職業資歷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稽核判定機構賣力對勞作者實行職業武藝稽核判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度提高社會保險遺址,創建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作者在年老、抱病、工傷、失業、生養等情況下取得協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提高水安然社會承受才能相順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依照保險典范確定資金泉源,漸漸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作者必需依法到場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作者本人列情況下,依法享用社會保險報答:

(一)退休;

(二)抱病、掛彩;

(三)因工傷殘大概患職業??;

(四)失業;

(五)生養。

勞作者殞命后,其遺屬依法享用遺屬補助。勞作者享用社會保險報答的條件和標準由執法、法例劃定。勞作者享用的社會保險金必需定時足額付出。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辦機構依照執法例定收支、辦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執法例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辦理和運營實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包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本能機能由執法例定。任何構造和一局部不得移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度勉勵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實踐情況為勞作者創建增補保險。國度倡導勞作者一局部舉行儲備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度提高社會福利遺址,興修公用福利辦法,為勞作者休憩、療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良團隊福利,提高勞作者的福利報答。


第十章 勞作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作者產生勞作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哀求調停、仲裁、提告狀訟,也可以協商處理。調停準則實用于仲裁和訴訟步驟。

第七十八條

處理勞作爭議,應當依據合法、公平、及時處理的準則,依法維護勞作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作爭議產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作爭議調停委員會哀求調停;調停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哀求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哀求仲裁。對仲裁判決不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作爭議調停委員會。勞作爭議調停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構成。勞作爭議調停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承繼。勞作爭議經調停告竣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實行。

第八十一條

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作行政部分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構成。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作行政部分代表承繼。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作爭議產生之日起六十日忸怩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哀求。仲裁判決尋常應在收到仲裁哀求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判決無貳言的,當事人必需實行。

第八十三條

勞作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判決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忸怩人民法院提告狀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限期內不告狀又不實行仲裁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欺壓實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署團隊條約產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處理不成的,當地人民當局勞作行政部分可以構造有關各方和諧處理。因實行團隊條約產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處理不成的,可以向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哀求仲裁;對仲裁判決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忸怩人民法院提告狀訟。


第十一章 監督反省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勞作行政部分依法對用人單位恪守勞作執法、法例的情況舉行監督反省,對違反勞作執法、法例的舉動有權抑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勞作行政部分監督反省職員實行公事,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實行勞作執法、法例的情況,查閱必要的材料,并對勞作場合舉行反省??h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勞作行政部分監督反省職員實行公事,必需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恪守有關劃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有關部分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恪守勞作執法、法例的情況舉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作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恪守勞作執法、法例的情況舉行監督。任何構造和一局部關于違反勞作執法、法例的舉動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執法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訂定的勞作規章制度違反執法、法例劃定的,由勞作行政部分給予告誡,責令改正;對勞作者形成侵害的,應當承當補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例定,延伸勞作者事情時間的,由勞作行政部分給予告誡,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作者合法權益情況之一的,由勞作行政部分責令付出勞作者的薪資報答、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付出補償金:

(一)剝削大概無故拖欠勞作者薪資的;

(二)拒不付出勞作者延伸事情時間薪資報答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付出勞作者薪資的;

(四)排除勞作條約后,未依照本法例定給予勞作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作寧靜辦法和勞作衛生條件不切合國度劃定大概未向勞作者提供必要的勞作防護用品和勞作保護辦法的,由勞作行政部分大概有關部分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峻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當局決定責令停產整理;對事故隱患不接納辦法,致使產生嚴重事故,形成勞作者生命和產業喪失的,對責任職員依照刑法有關劃定追查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作者違章冒險作業,產生嚴重傷亡事故,形成嚴峻后果的,對責任職員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作行政部分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峻的,由市場監督辦理部分吊銷業務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劃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作行政部分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大概未成年工形成侵害的,應當承當補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舉動之一,由公安布局對責任職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大概告誡;構成犯法的,對責任職員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要挾大概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伎倆欺壓勞作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不法搜尋和拘禁勞作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緣故訂立的沒效條約,對勞作者形成侵害的,應當承當補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例定的條件排除勞作條約大概存心延誤不訂立勞作條約的,由勞作行政部分責令改正;對勞作者形成侵害的,應當承當補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排除勞作條約的勞作者,對原用人單位形成經濟喪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當連帶補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作行政部分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蠻橫攔阻勞作行政部分、有關部分及其事情職員利用監督反省權,打擊反攻密告職員的,由勞作行政部分大概有關部分處以罰款;構成犯法的,對責任職員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作者違反本法例定的條件排除勞作條約大概違反勞作條約中商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形成經濟喪失的,應當依法承當補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作行政部分大概有關部分的事情職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偏私作弊,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不構成犯法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度事情職員和社會保險基金包辦機構的事情職員移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例定侵害勞作者合法權益,其他執法、行政法例已劃定處分的,依照該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處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依據本法和當地區的實踐情況,劃定勞作條約制度的實行步調,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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