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是個什么官職,其職責主要是查案嗎)

時間:2024-11-20 21:40:09 閱讀:10

大宋“提刑官”是個什么官職,其職責主要是查案嗎

人們提到“提刑官”這一名詞,起首想到的就是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洞笏翁嵝坦佟匪茉炝酥袌谭ㄡt學鼻祖宋慈精于刑獄、不畏強權、洗冤禁暴的人物外貌,深受寬大觀眾的喜好。

在電視劇中,作為提刑官,宋慈的職責主要是查察刑事案件、彈劾貪官污吏。但是在汗青上,宋朝的提刑官職責遠遠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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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提刑官全稱是“提點刑獄公事”,其掌管的衙署為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提點刑獄司是宋朝當局設置在“路”一級的場合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利用司法、監察本能機能,兼管場合人事、財務、民政和軍政,可謂“事件寖繁,勢力益重?!?。

提刑司的“兼職”是在司法監察本能機能確定之后漸漸提高來的。

具體來講,提刑司辦理場合主要表如今以下幾個方面:

  • 在人事上可以保舉場合場合官員,使其得以升遷。可以彈劾貪官污吏,使其罷官開除。
  • 在財務上提刑司可以征繳催完畢合州縣局部錢糧、監察場合州縣的財務賬本、監督場合辦理的“國有資產”(戶絕、沒官產業)、打擊專賣物品私運,確保國度稅收。

辦理場合民政主要體現為:主管場合救災賑濟、水利建立、羈系農業消費等。

辦理場合軍政則是:從提刑司可以辦理戰馬、軍器、軍糧等軍事物資可見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但單是一個司法機構,更是一個綜合的場合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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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位讀者約莫看到這里就有疑問,為什么提刑司會名不虛傳,從監督場合司法提高為場合綜合行政機構?

要解答這個成績,就要從提刑司的設置目標講起了。提刑司設置的主要緣故有以下兩個:

一、提刑司是為了處理社會厘革產生的社會司法成績

唐宋時期是中國古時的緊張厘革時期,關于這一點學界業已告竣共鳴,此中緊張的體現即在于商品經濟的提高。據學者推算,宋代工商業收入占財務收入的比重高達78.6%,而唐代工商業稅收在財務中的比重僅有44.6%。

推進商品經濟的提高的緊張緣故在于當局對將稅收制度從租庸調改為兩稅法,進一步供認了土地公有化,致使于土地買賣盛行、租佃制的廣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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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從前,農夫和田主的依托干系極強,世族豪強(田主階層)關于依托本人的勞作者有婚姻決定權、限定遷徙等權利,在執法意義上講他們不是獨立的一局部。

到宋代時,租佃制普及提高的緊張厘革之一在于減弱了農夫對田主的人身依托干系,當局經過執法例定了佃戶的執法位置,讓他們具有了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歷。

訴訟主體范圍的擴展,商品經濟的提高直接招致的是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的增長,尤其是觸及產業的民事訴訟案件增長更為敏捷。

民事訴訟案件的增長,招致原先主管場合經濟財務事件,兼管場合司法事件的轉運司不堪重負,急迫必要一個專門的機構來監察辦理場合司法事件,提點刑獄司便應運而生。

因此,提刑司設立的最初目的確實是為了辦理監察場合司法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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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司在宋初時設時罷,到了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才成為定制,不休伴隨南宋死亡。此中的緣故竊自以為也有北宋立國之初,戰亂初定,生齒還沒有規復,經濟尚不興旺,各種司法案件較少,無需專門的機構來辦理場合的司法的緣故。

元豐改制(公元1080至1082年)之后,提刑司擁有了一塊州縣極刑案件的終極復核裁定權,成為了主管一塊司法的最高機構。此中的主要緣故在于中央刑部不克不及完成日益沉重的司法職責,必必要將局部權利下放場合。

到了南宋,經濟提高,固然提刑司以審判刑事案件為主要職責,但民事案件也有相當的數目。黃震承繼江西提刑時,四五十天就審理了七八百起案件,此中絕大局部顯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審判歷程簡便,假如是刑事案件則較為繁復,刑事案件不成能均勻一天審結十七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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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提刑司的設立可以看出其是為了順應社會提高的實際,司法案件增多的現狀才設立的專門化機構。固然,提刑司在監察場合仕宦,昭雪冤獄等方面也發揚了緊張作用,和緩了一局部社會分歧。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級機構顯現的專業化趨向,固然各個機構職權互有交織,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職責。

轉運使司的專業之處在于監督辦理場合財務,提舉常平司專業之處在于主管場合倉儲和保證正常的市場經濟紀律。這種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切合汗青提高紀律的,從明代提刑按察司是承繼提高宋代提刑司這一點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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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中央集權,避免轉運使權利過大,再度構成場合分裂隱患

宋朝統治者吸取了唐朝亡于藩鎮的教導,特別器重加強中央集權,堅定不移的實行“強干弱枝”的“國策”,不休減弱場合的權利。

典范的體現就是在場合的路級行政層面。

一是行政機構不休增長,到了南宋路一級行政區以前有了四個行政機構,分散為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安慰使司。

這四個機構既互不統屬,又可以互相監督,同時也受中央監督機構,如御史臺的監察,如此就構成了平面交織的監察體系。

相較于從前的朝代在一級行政地區里只設置一個行政機構,宋代增設行政機構的做法無疑讓中央對場合的控制較從前的朝代愈加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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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每一個行政機構的職權不休的被支解,轉運使司最初擁有一塊除軍事外的一切權利,但是為了避免轉運使司專權,遂將其辦理場合司法的本能機能剝離,設置了提點刑獄司,之后又將轉運司的本能機能不休的賦予提刑司,分化轉運使司的權利,因此提刑司才干掌管上述諸多權利。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場合的監控,宋朝統治者又于提點刑獄司設立之后,再次在場合上設置了一個機構,即提舉常平司,來支解轉運使司和提點刑獄司的權利。

必要注意的是,在支解權利的同時,原本的機構也保存了局部相反的權利,讓各個機構職責交織,更有利于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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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外表的先容分析,我們可以開頑笑的說,宋慈但是比杜甫還忙。

最初,我們以為提刑司的設立和本能機能的厘革都是和事先的政治、經濟現狀密不因素的,我們僅有深化探求此中的緣故,才干更好的了解汗青。

文:老雕蟲

參考文獻:

張麗坤《宋代路級監司本能機能考論》

王曉龍《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研討》

王曉龍《宋代路級機構在場合政務辦理中的分工與互助》

屈超立《宋代社會厘革與民事訴訟制度的演進》

杜文玉《唐宋經濟才能比力研討》

筆墨由汗青大學堂團隊創作,配圖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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