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語的執法文本中,常常拜候到obligation、duty和liability, 這些詞都帶有“責任”的意思,而關于obligation和duty,還常常翻譯作“職責”。因此,這屢屢會給各位帶來懷疑,就是這些詞語之間畢竟有沒有區別?區別是什么?
內幕上,關于obligation和duty的語義不同的討論和混用,不僅地道產生在英文的范疇內,與中文干系詞語的混用也有一定干系。
Obligation的最初和中心的涵義兩一局部之間的執法干系,一方“不得不”向對方實行某些舉動(performance)。而這種執法干系在大多法系下的主要構成是“債”(Law of Obligation) ,好比條約之債、侵權之債。Obligation也指前方所述執法干系下一方必必要作的事,在這個意義上,obligation與duty是同義詞。
Duty的涵義比力廣泛,除了legal duty,還moral duty等種種廣泛意義上的duty。從最初來說,obligation主要指legal duty。但伴隨著將obligation當作duty的同義詞來使用,兩者的界限逐減含糊,也顯現了moral obligation等不同的用法。
Liability是由某種前因惹起的后果,側重的是從后果方面臨責任的形貌。而這種前因,恰好是或人具有的duty 大概obligation。在先的職責到期大概被違反了,舉動人必要為由此惹起的后果承當責任,即liability。并且,這種liability主要是以財帛情勢的賠付為主,也即欠債或欠債。
責任和職責在中文中,原本可以各自表達“被動”和“盲目、志愿”(實行某些舉動)兩個不同的涵義,以互相舉行區別,但在言語的提高之中逐減含糊了這種界線,變成了同義詞。
職責,按其原本,是依據“義”的要求所要從事的舉動。在早前,“義”更多是一種品德上的要求,發起人盲目地去切合“義”的要求。但徐徐提高今后,很多“義”的事件變成一種執法上的要求,被動要去切合“法”的要求?!氨粍印敝螅浜x與“責任”趨同。
責任,按其原本,就是在他人索求、欺壓下不得不背負的擔子。其對應obligation(作為執法干系的涵義,或相應包袱的后果)最為切合。但在執法范疇,又常常將此對譯為“職責”。而另一方面,duty也翻譯為“職責”。如此一來,obligation和duty都成了“職責”。
(1) 責任和職責
依據辭書的表明,責任有兩個主要的意思,其一是“份內該辦的事”,其二是“允許擔的不對”。比如:
1.黨八股的第六條惡行是:不賣力任,到處害人。
2.我們事情搞得最壞,這一次碧雞評了個倒數第一,責任全在我們,是我們給整個碧雞掃了臉!
職責也有兩個意思:其一“依執法或品德應盡的責任”,其二“不計報答的”。比如:
3.依照執法服兵役和到場民兵構造是人民的光彩職責。
4.這天早上,君尼場長也到剪毛場,到場了職責勞作。
職責同時表現了一對分歧的涵義,第一涵義“依執法或品德應盡的責任”是“不得不、被動”要做的,而“不計報答的”是基于“盲目、志愿”要做的。
(2) 責(債)與任
責,原寫作責,是個會心字,原本是“求”(討?。澳怂髑筘摷曳钸€財貨之意”。責字下部是個“貝”字,代表與錢有關;上部“朿”字,作“木芒”解,“為尖利突出的棘刺,有傷人意;索求負欠,常嚴詞相欺壓,一如朿之傷人,故從朿”。普通地講,責就是討債的意思。
另一方面,古文原沒有“債”字,用“責”表現,以是有“債”的意思。
圖 1 金文“責”
關于債,“貸而未償,本為一種包袱,故債也即欠人財物之意?!必屎螅x略有擴展,“凡有所欠而待償,人皆謂之債?!?/p>
任,形聲字,從人,壬( rén )聲。壬即擔荷的擔子的直立形。因此,任的原本是“挑擔;荷;包袱”。
責任,就是在他人索求、欺壓下不得不擔負的擔子(職責)。
(3) 職責之義和務
義,原寫作義。義是一個會心字:從我,從羊?!拔摇笔潜鳎直韮x仗;“羊”表祭牲。原本是“公理;合宜的品德、舉動或真理”。義也就有一種仁慈、相宜或準確的舉動標準(標準)的意思。
義的涵義漸次擴展至“儀禮”,進而包含“法度”、“法”的涵義。尤其在中國,可以說義是執法的緊張泉源之一,對人的舉動產生標準作用。
務,繁體為務,形聲字,從力,務(wù)聲。從力,表現要努力于某事。原本是“努力,從事”,相當于英文中的engage in或engagement。
職責,也就是仁慈或準確的標準要求人做的舉動。固然,這個詞本身并沒有標明舉動是基于“欺壓”照舊“志愿”。內幕上,實踐使用中兩者涵義也都有。
a. obligation是一種執法干系
從詞源來分析,廣泛以為obligation泉源于拉丁文obligare , 由ob- (“to”) + ligare (“to bind”)兩局部構成,而ligare有束縛、捆綁的意思。obligation被以為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由于“綁在一同”而產生一種干系。
基于外表這種泉源,《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這本書中對obligations界說是如此的:
An obligation is a bond of law, by which we are tied down to the necessity of making some performance,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our state.
外表的界說代表了Obligation的一個中心和基本的涵義:Obligation體現的是兩一局部之間的干系,在這一干系底下,一個當事人負有執法的職責(duty)向另一方作實行,另一方責享有相應的權益(right)。Rights 和duties也就成為obligation這一個干系的兩面。但是,obligation主要是從duty這一端去對待這一干系。
b. 民法上的債,即執法干系中的具體種別
Obligation在民法(私法)范疇,另有一個專出名詞“債”。民法上有law of obligations(債法)。債但是就是前述的一種執法干系。債有很多的泉源,好比條約之債 (contractual obligation)、侵權(tort)之債、不妥得利之債(unjust enrichment)。
債的涵義主要表如今與對物權益(rights in rem,物權)和對人權益(rights in personam,債權)的區分上。債屬于對人的權益。
債固然相反體現前述的執法干系的涵義,但兩者涵義照舊有些區別:1)債的種別是確定的,有些稱之為“債權法定”,好比在我國,債僅有條約、侵權、不妥得利和無因辦理4種。2)債私法范疇的看法,而obligation作為執法干系的涵義還可以擴展到別的執法范疇;
c. 基于obligation這種執法干系而必必要實行的舉動
obligation的另一種意思是指基于obligation這種執法干系而產生的duty。在這層涵義上,廣泛以為obligation和duty是同義詞。由于對obligation這種執法干系主要是從負有duty的這一端去形貌,因此把obligation當成duty這個涵義來使用也就不奇異了。
在這個涵義的基本上,obligation的涵義從私法范疇進一步擴展到公法范疇,并擴展執法范疇之外,好比顯現了criminal obligation和moral obligation的用法。但恰好是這種涵義的不休擴展,含糊了obligation與duty的區別。
Duty從詞源來說,泉源于古法語的deu "due, owed,"也就是準確的、應當做的事變,通常是基于天然的、品德的大概執法而應當做的事變。從這個表明來說,的確與中的“職責”神似,作為互相的對譯詞來說十分得當。
Duty的泉源有很多,不限于執法,包含道義、社會習俗,以及一局部允許等等。
在英語中,Duty在執法范疇有一些常用的安穩搭配:好比,fiduciary duty、Duty of Care、Duty of Loyalty、Duty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Duty of Confidentiality、Duty of Prudence、Duty of Disclosure。這些安穩搭配中很少見到用obligation來交換。
obligation主要基于“被動”產生的責任,更多的用于執法范疇。但Duty是更廣泛意義上的責任,尤其是品德上的很多職責只具有軟性的束縛,必要依托當事人的自刊舉動。以是可以以為duty的涵義范圍要廣于obligation。
Liability與duty和obligation的區別相對明白。殽雜通常只產生在學習英文的中文母語人群,是由于翻譯招致的語義殽雜。
《牛津辭書》的表明是:
1. [不成數名詞] ~ (for sth) | ~ (to do sth) the state of being legally responsible for sth (執法上對某事物的)責任,職責
The company cannot accept liability for any damage caused by natural disasters.
該公司對天然災害形成的任何喪失概不承當責任。
2. [可數名詞, 常用復數] the amount of money that a person or company owes 欠債;欠債;債券
The company is reported to have liabilities of nearly $90 000.
聽說公司欠債近9萬元。
Liability是由某種前因惹起的后果,側重的是從后果方面臨責任的形貌。而這種前因,恰好是或人具有的duty 大概obligation。舉動人違反了在先的職責,必要為由此惹起的后果承當責任。
在Martin Hogg的《Obligations : law and language》一書中提到:
Two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terms deployed i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are ‘obligation’ itself and the term often (but not invariably) used to denote that which flows from the forming of obligations or the breach thereof: ’liability’.
我的看法與Martin Hogg的看法不約而同。前文提到,責任有兩個主要的意思,其一是“份內該辦的事”,其二是“允許擔的不對”。而此處,liability恰是在這第二個意義上的責任。
對liability改準確的翻譯是“執法責任”,正如《牛津辭書》的詞條釋義。平常的使用中,常常把執法二字忽略,而只剩下責任二字。這恐怕也是同duty和obligation相殽雜的一個緣故。
在條約法范疇,在條約的文本中,liability通常是與obligation聯起來使用的。obligation是舉動人負有的舉動職責,而liability是違反職責的后果。
在侵權法范疇,liability通常是和duty接洽起來使用的。舉動人具有某種水平duty of care,當違反舉動職責時,便產生侵害補償的后果(liability)。
在刑法范疇,也常常使用liability,如criminal liability,并且與duty刁難應。
在金融或財務范疇,liability常常作為與asset(資產)相對的看法,比如資產欠債表statement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此處liability指的是金融上的債券、欠債。這種看法在邏輯上也切合前述“后果”實質的表明。金融上的liability看法,內在的嵌合了執法上的liability看法,即由于舉動而對由此產生的后果賣力,好比,向銀行存款,由于存款的舉動,產生了必要還款的后果,這種后果,在財務上界說為liability。
Except as provided below, the Borrower shall pay to a Protected Party an amount equal to the loss, liability or cost which that Protected Party determines will be or has been suffered for or on account of Tax by that Protected Party in respect of a payment received or receivable under a Finance Document.
在上述的例句中,liability與loss、cost并行擺列,都表現的是一種后果性的內幕形態。以及前文牛津辭書的例句2也是這種情況。
本文初次完成于2022年10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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