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是關于先容行賄罪的劃定:“向國度事情職員先容行賄,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并處分金。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尋常主體,到達刑事責任年事,具有刑事責任才能的天然人實行先容行賄舉動,均可構本錢罪犯法主體。
二、臆斷方面
本罪在臆斷方面體現為直接存心,其存心的內容是促進受賄、受賄兩邊創建行賄干系,并渴望這種后果產生。本罪并不要求舉動人有謀利目標。
三、備案標準
先容行賄舉動,僅故意節嚴峻的才構成犯法。依據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人民查察院直承受理備案偵查案件備案標準的劃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的劃定,涉嫌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
1.先容一局部向國度事情職員受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先容單位向國度事情職員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先容行賄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為使受賄人獲取不法優點而先容行賄的;
(2)3次以上大概為3人以上先容行賄的;
(3)向黨政向導、司法事情職員、行政執法職員先容行賄的;
(4)致使國度大概社會優點蒙受嚴重喪失的。
四、本罪與受賄罪、受賄罪共犯的區別
1.從客觀方面看,先容行賄人必需與受賄受賄兩邊都有接洽,從中相反拉攏,假如舉動人只與此中一方有接洽,為一方出策劃策,則構成一方的共犯。
2.從臆斷方面看,假如受賄、受賄方本就有行賄意圖,舉動人只是為行、受賄兩邊舉行相反接洽或代為轉達錢物,應認定舉動人構成先容行賄罪。假如他人本無受賄或受賄的意思,只是行家為人的慫恿、勸告、誘導等之下才產生受賄、受賄意圖,那么舉動人便不是先容行賄,而是受賄、受賄的唆使犯。
五、從輕、減小大概免去向罰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先容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先容行賄舉動的,可以減小處分大概免去向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關于在摒擋受賄犯法大要案的同時要嚴厲查處嚴峻受賄犯法分子的關照》(高檢會〔1999〕1號),在查處嚴峻受賄、先容行賄犯法案件中,既要堅持從重賞處的辦法,又要注意體現政策。受賄人、先容行賄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劃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受賄、先容行賄犯法情節的,依法分散可以減小大概免去向罰;受賄人、先容行賄人在被追訴后照實交待受賄、先容行賄舉動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分。(中央紀委國度監委網站 曹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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