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紀錄證是指從事消費、策劃的征稅人向消費策劃地大概征稅職責產生地的主管稅務布局申報稅務紀錄時出具的紀錄證書。征稅人在銀行開戶、哀求減稅、免稅、退稅時,除按劃定不必要出具稅務紀錄證實外,還必需持有稅務紀錄證。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辦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辦理,標準稅收征收和交納舉動,保證國度稅收收入,保護征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提高,訂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布局征收的種種稅收的征收辦理,均實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執法的劃定實行;執法受權國務院劃定的,依照國務院訂定的行政法例的劃定實行。
任何布局、單位和一局部不得違反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執法、行政法例相沖突的決定。
第四條 執法、行政法例劃定負有征稅職責的單位和一局部為征稅人。
執法、行政法例劃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職責的單位和一局部為扣繳職責人。征稅人、扣繳職責人必需依照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繳征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辦理法實行細則》 第十三條 扣繳職責人應當自扣繳職責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點地的主管稅務布局申報摒擋扣繳稅款紀錄,提取扣繳稅款紀錄證件;稅務布局對已摒擋稅務紀錄的扣繳職責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紀錄證件上紀錄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紀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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