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源:廣西交警微公布
車輛“警報器”
是警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
用來實行告急職責時使用的
任何一局部不得擅自安裝和使用
但是
邇來就有這么一位駕駛人
從事汽車接濟辦事事情
為了便利出行
擅安閑所駕駛的接濟車上安裝“警燈”
后果……
11月15日,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群眾密告稱,有一輛路途接濟作業車不法安裝“警燈”。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刻出動掀開巡查,終極將該猜疑車輛攔停。
在現場,民警看到該路途接濟車車頂安裝了一個爆閃燈,車燈的顏色是紅、藍色,跟警車上使用的警用爆閃燈一樣。
駕駛人王某稱,本人是某汽車接濟辦事公司員工,車是公司的,平常主要由本人駕駛,用于大型汽車接濟。由于大型汽車產惹事故或妨礙時常會附帶有交通壅閉,為了便利通行,并確保寧靜,就在網上置辦了這款爆閃燈,和警燈一個樣,試圖提高警示作用。
終極,民警對駕駛人王某舉行了批評教導,并欺壓撤消、收繳了不法安裝的警報器,同時依法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
隨意使用警報器
擾亂正常的交通紀律
屬于嚴峻守法舉動
將遭到執法的重賞
執法鏈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路途交通寧靜法》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依照劃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自用的大概與其相相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大概標志燈具?!钡诰攀邨l:“不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布局交通辦理部分欺壓撤消,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內容泉源: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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