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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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封建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勉勵多益于社會主義精力文明、物質文明建立的作品的創作和轉達,促進社會主義文明和封建遺址的提高與昌盛,依據憲法訂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的作品,不管對否公布,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他國人的作品起首在中國境內公布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他國人在中國境內公布的作品,依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署的協議大概協同到場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含以下列情勢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天然封建、社會封建、工程武藝等作品:

(一)筆墨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拍照作品;

(五)影戲、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計劃、產物計劃圖紙及其分析;

(七)輿圖、表現圖等圖形作品;

(八)盤算機軟件;

(九)執法、行政法例劃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克制出書、轉達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利用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執法,不得侵害公用優點。

第五條 本法不實用于:

(一)執法、法例,國度布局的決定、決定、下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實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局勢訊息;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官方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劃定。

第七條 封建武藝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武藝條約法等執法保護的,實用專利法、武藝條約法等執法的劃定。

第八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主管舉國的著作權辦理事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的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地區的著作權辦理事情。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益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人民、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含下列人身權和產業權:

(一)公布權,即決定作品對否公之于眾的權益;

(二)署名權,即標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益;

(三)修正權,即修正大概受權他人修正作品的權益;

(四)保護作品完備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竄改的權益;

(五)使用權和取得報答權,即以復制、扮演、播放、展覽、刊行、攝制影戲、電視、錄像大概改編、翻譯、正文、編纂等辦法使用作品的權益;以及允許他人

以上述辦法使用作品,并由此取得報答的權益。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尚有劃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人民是作者。由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掌管,代表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承當責任的作品,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實,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民、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正文、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正文、整理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占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互助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互助作者協同享有。沒有到場創作的人,不克不及成為互助作者?;ブ髌房梢灾Ы馐褂玫?,作者對各自創作的局部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占互助作品全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編纂作品由編纂人享有著作權,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占原作品的著作權。編纂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利用其著作權。

第十五條 影戲、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拍照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益由制造影戲、電視、錄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影戲、電視、錄像作品中腳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利用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人民為完成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事情職責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劃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贊同,作者不得允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反辦法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益由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享有,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嘉獎:

(一)主要是使用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的物質武藝條件創作,并由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承當責任的工程計劃、產物計劃圖紙及其分析、盤算機軟件、輿圖等職務作品;

(二)執法、行政法例劃定大概條約商定著作權由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經過條約商定。條約未作明白商定大概沒有訂立條約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一切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一切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人民的,人民殞命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取得報答權在本法例定的保護期內,依照承繼法的劃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的,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變動、停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取得報答權在本法例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益職責的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益職責的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的,由國度享有。

第三節 權益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正權、保護作品完備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的作品,其公布權、使用權和取得報答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殞命后五十年,停止于作者殞命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假如是互助作品,停止于最初殞命的作者殞命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大概不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公布權、使用權和取得報答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停止于作品初次公布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公布的,本法不再保護。影戲、電視、錄像和拍照作品的公布權、使用權和取得報答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停止于作品初次公布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公布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權益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本人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不向其付出報答,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呼,并且不得侵占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一)為一局部學習、研討大概欣賞,使用他人以前公布的作品;

(二)為先容、批評某一作品大概分析某一成績,在作品中得當引用他人以前公布的作品;

(三)為報道局勢訊息,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大概訊息紀錄影片中引用以前公布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大概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前公布的社論、批評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大概播放在群眾聚會會議上公布的發言,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講堂教學大概封建研討,翻譯大概少數復制以前公布的作品,供教學大概科研職員使用,但不得出書刊行;

(七)國度布局為實行公事使用以前公布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懷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大概保存版本的必要,復制本館保藏的作品;

(九)無償扮演以前公布的作品;

(十)對設置大概陳列在室外公開頭合的藝術作品舉行摹仿、繪畫、拍照、錄像;

(十一)將以前公布的漢族筆墨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筆墨在國內出書刊行;

(十二)將以前公布的作品改成盲文出書。

以上劃定實用于對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像制造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益的限定。

第三章 著作權允許使用條約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條約大概取得允許,本法例定可以不經允許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條約包含下列主要條款:

(一)允許使用作品的辦法;

(二)允許使用的權益是專有使用權大概非專有使用權;

(三)允許使用的范圍、時期;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兩邊以為必要商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條約中著作權人未明白允許的權益,未經著作權人允許,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利用。

第二十六條 條約的好效限期不凌駕十年。條約期滿可以續訂。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會同有關部分訂定。條約尚有商定的,也可以依照條約付出報答。

第二十八條 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像制造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占作者的署名權、修正權、保護作品完備權和取得報答權。

第四章 出書、扮演、灌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書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書者出書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書條約,并付出報答。

第三十條 圖書出書者對著作權人交奉獻版的作品,在條約商定時期享有專有出書權。條約商定圖書出書者享有專有出書權的限期不得凌駕十年,條約期滿可以續訂。圖書出書者在條約商定時期享有的專有出書權受執法保護,他人不得出書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依照條約商定限期交付作品。圖書出書者應當依照條約商定的出書質量、限期出書圖書。

圖書出書者不依照條約商定限期出書,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劃定承當民事責任。圖書出書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關照著作權人,并付出報答。圖書脫銷后,圖書出書者回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停止條約。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關照決定刊登的,大概自稿件發射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關照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兩邊尚有商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大概作為文摘、材料刊登,但應當依照劃定向著作權人付出報答。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書者經作者允許,可以對作品修正、刪節。報社、雜志社可以對作品作筆墨性修正、刪節,對內容的修正,應當經作者允許。

第三十四條 出書改編、翻譯、正文、整理、編纂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向改編、翻譯、正文、整理、編纂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付出報答。

第二節 扮演

第三十五條 扮演者(演員、上演單位)使用他人未公布的作品上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允許,并付出報答。扮演者使用他人已公布的作品舉行業務性上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但應當依照劃定付出報答;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扮演者使用改編、翻譯、正文、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舉行業務性上演,應當依照劃定向改編、翻譯、正文、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付出報答。扮演者為制造灌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舉行扮演使用他人作品的,實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劃定。

第三十六條 扮演者對其扮演享有下列權益:

(一)標明扮演者身份;

(二)保護扮演外貌不受歪曲;

(三)允許他人從現場直播;

(四)允許他報答營利目標灌音錄像,并取得報答。

第三節 灌音錄像

第三十七條 灌音制造者使用他人未公布的作品制造灌音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并付出報答。使用他人已公布的作品制造灌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但應當依照劃定付出報答;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錄像制造者使用他人作品制造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并付出報答。灌音錄像制造者使用改編、翻譯、正文、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正文、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付出報答。

第三十八條 灌音錄像制造者制造灌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扮演者訂立條約,并付出報答。

第三十九條 灌音錄像制造者對其制造的灌音錄像制品,享有允許他人復制刊行并取得報答的權益。該權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停止于該制品初次出書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允許復制刊行的灌音錄像制造者還應當依照劃定向著作權人和扮演者付出報答。

第四節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未公布的作品制造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并付出報答。

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公布的作品制造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例定可以不付出報答的以外,應當依照劃定付出報答。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改編、翻譯、正文、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制造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改編、翻譯、正文、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付出報答。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制造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同扮演者訂立條約,并付出報答。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造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下列權益:

(一)播放;

(二)允許他人播放,并取得報答;

(三)允許他人復制刊行其制造的廣播、電視節目,并取得報答。

前款劃定的權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停止于該節目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允許復制刊行的灌音錄像制造者還應當依照劃定向著作權人和扮演者付出報答。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非業務性播放以前出書的灌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扮演者、灌音制造者允許,不向其付出報答。

第四十四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影戲、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影戲、電視制片者和錄像制造者的允許,并付出報答。

第五章 執法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舉動的,應當依據情況,承當中止侵害、消弭影響、公開謝罪致歉、補償喪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允許,公布其作品的;

(二)未經互助作者允許,將與他人互助創作的作品當作本人單獨創作的作品公布的;

(三)沒有到場創作,為謀取一局部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竄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允許,以扮演、播放、展覽、刊行、攝制影戲、電視、錄像大概改編、翻譯、正文、編纂等辦法使用作品的,本法尚有劃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依照劃定付出報答的;

(七)未經扮演者允許,從現場直播其扮演的;

(八)其他侵占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舉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舉動的,應當依據情況,承當中止侵害、消弭影響、公開謝罪致歉、補償喪失等民事責任,并可以由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給予充公不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分:

(一)剽竊、剽竊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允許,以營利為目標,復制刊行其作品的;

(三)出書他人享有專有出書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扮演者允許,對其扮演制造灌音錄像出書的;

(五)未經灌音錄像制造者允許,復制刊行其制造的灌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允許,復制刊行其制造的廣播、電視節目標;

(七)制造、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實行條約職責大概實行條約職責不切合商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劃定承當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停,調停不成大概調停告竣協議后一方后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告狀。當事人不愿調停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狀。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條約糾紛可以調停,也可以依據條約中的仲裁條款大概事后告竣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哀求仲裁。

關于仲裁判決,當事人應當實行。當事人一方不實行仲裁判決的,另一方可以哀求人民法院實行。受哀求的人民法院發覺仲裁判決守法的,有權不予實行。人民法院不予實行的,當事人可以就條約糾紛向人民法院告狀。當事人沒有在條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狀。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三個月忸怩人民法院告狀,期滿不告狀又不實行的,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可以哀求人民法院實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的復制,指以印刷、復印、摹仿、拓印、灌音、錄像、翻錄、翻拍等辦法將作品制造一份大概多份的舉動。

依照工程計劃、產物計劃圖紙及其分析舉行施工、消費產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

第五十三條 盤算機軟件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劃定。

第五十四條 本法的實行條例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訂定,報國務院同意后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法例定的著作權人和出書者、扮演者、灌音錄像制造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益,在本法實施之日尚未凌駕本法例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實施前產生的侵權大概違約舉動,依照侵權大概違約舉動產生時的有關劃定和政策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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