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同多人使用網絡平臺開設賭場案,丘某同等8名被告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并處分金算計42.5萬元。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丘某平先后伙同被告人丘某中、丘某鑫經過上司署理提供的創建在境外的打賭網站,構造他人在QQ群、打賭網站上舉行打賭,從中牟利。其間,被告人丘某平先后雇請被告人丘某誠等人幫助打賭“上下分”、賭資轉賬等。經統計,自2018年上半年以來,被告人丘某平經過微信、付出寶收取參賭職員賭資790余萬元。此中,2020年3月至6月,丘某平向其上線被告人羅某貝轉賬賭資450余萬元。被告人黃某鴻等人協助丘某平、羅某貝開設賭場,分散從中贏利。別的,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羅某貝還約請他人到其署理的打賭網站舉行打賭,收取賭資79萬元,并從中牟利。
法院審理后以為,被告人丘某平、羅某貝、丘某中、丘某鑫,以營利為目標,使用網絡開設賭場,情節嚴峻,內幕清晰,證據的確、富裕;被告人丘某誠、黃某鴻、廖某權、劉某華明知他人實行開設賭場犯法活動,仍為其提供協助,情節嚴峻,內幕清晰,證據的確、富裕,上述被告人的舉動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屬協同犯法。同時,法院富裕思索被告人悔罪體現及從重或從輕、減小等量刑情節,遂依法判處8名被告人上述刑罰。
(陳立烽 李林蕓 陳利明)
泉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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