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74講,說稅收,談風險,講政策。今天說說“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法”的政策劃定。
一、審定征收范圍
(一)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征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燒毀賬簿大概拒不提供征稅材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雜亂大概本錢材料、收入憑據、用度憑據不足不全,難以查賬的。
5.產生征稅職責,未依照劃定的限期摒擋征稅申報,經稅務布局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分明偏低,又無合法來由的。
(二)不實用審定征收辦法的情況
以下特別行業、特別典范的征稅人和一定范圍以上的征稅人不實用審定征收辦法:
1.享用《企業所得稅法》及但是施條例和國務院劃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含僅享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劃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劃定的切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2.匯總征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銀行、信譽社、小額存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辦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包管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管帳、審計、資產評價、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狀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下層執法辦事機構、專利署理、商標署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7.國度稅務總局劃定的其他企業。
二、審定征收辦法
1.稅務布局應依據征稅人具體情況,對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人,審定應稅所得率大概審定應納所得稅額。
2.征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定其應稅所得率:
(1)能準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克不及準確核算(查實)本錢用度總額的;
(2)能準確核算(查實)本錢用度總額,但不克不及準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3)經過公道辦法,能盤算和推定收入總額或本錢用度總額的。
3.征稅人不屬于以上情下達形的,直接審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4.實行應稅所得率辦法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人:
(1)策劃多業的,無論其策劃項目對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布局依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實用的應稅所得率。
(2)主營項目應為征稅人一切策劃項目中,收入總額大概本錢(用度)付出額大概耗用原質料、燃料、動力數目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三、審定征收辦法
(一)接納下列辦法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務布局接納下列辦法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大概相似行業中策劃范圍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征稅人的稅負水平審定。
2.依照應稅收入額或本錢用度付出額外率審定。
3.依照耗用的原質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審定。
4.依照其他公道辦法審定。
接納上述所列一種辦法不敷以準確審定應征稅所得額或應征稅額的,可以同時接納兩種以上的辦法審定。接納兩種以上辦法測算的應征稅額不一律時,可按測算的應征稅額從高審定。
四、應征稅額盤算
接納應稅所得率辦法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盤算公式如下:
1.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所得稅額
=應征稅所得額 x 實用稅率
2.應征稅所得額
(1)應征稅所得額
=應稅收入額 x 應稅所得率
或:
(2)應征稅所得額
=本錢(用度)付出額÷(1﹣應稅所得率) x 應稅所得率
3.應稅收入額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式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情勢和非貨幣情勢從種種泉源取得的收入。
五、應稅所得率標準
1.實行應稅所得率辦法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按國度標準所列的幅度確定。
2.各行業應稅所得率標準
(1)農、林、牧、漁業3~10%
(2)制造業5~15%
(3)批發和批發商業業4~15%
(4)交通運輸業7~15%
(5)修建業8~20%
(6)飲食業8~25%
(7)文娛業15~30%
(8)其他行業:除上述行業外的其他行業及子行業(不含克制舉行審定征收的行業)10~30%
六、爭議處理
征稅人對稅務布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審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貳言的,應當提供合法、好效的干系證據,稅務布局經核實認定后調停有貳言的事項。
七、審定征收辦理的平常劃定
(一)政策劃定
1.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判定步驟
(1)主管稅務布局應及時向征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判定表》,及時完成對其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判定事情。
(2)《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判定表》應經縣稅務布局復核、認定。
(3)主管稅務布局應當分類逐戶公示審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2.重新判定
(1)稅務布局應在每年6月尾前對上年度實行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人舉行重新判定。
(2)重新判定事情完成前,征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審定征收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3)重新判定事情完成后,按重新判定的后果舉行調停。
3.實行審定應稅所得率預繳及匯算清繳
(1)征稅人實行審定應稅所得率辦法的,主管稅務布局依據征稅人應征稅額的輕重確定征稅人按月大概按季預繳,年末匯算清繳。
(2)預繳辦法一經確定,一個征稅年度內不得改動。
(3)征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盤算征稅時期實踐應交納的稅額,舉行預繳。
(4)按實踐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布局贊同,可按上一年度應征稅額的1/12或1/4繳,大概按經主管稅務布局承認的其他辦法預繳。
4.實行審定應納所得稅額辦法
(1)征稅人實行審定應納所得稅額辦法的,征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大概按經主管稅務布局承認的其他辦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2)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今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今后各月或各季的應征稅額,由征稅人按月或按季在劃定的征稅申報限期內舉行征稅申報。
(3)征稅人年度終了后,在劃定的時限內依照實踐策劃額或實踐應征稅額向稅務布局申報征稅。
(4)申報額凌駕審定策劃額或應征稅額的,按申報額繳征稅款。
(5)申報額低于審定策劃額或應征稅額的,按審定策劃額或應征稅額繳征稅款。
5.產生厘革的情況
征稅人的消費策劃范圍、主業務務產生嚴重厘革,大概應征稅所得額或應征稅額增減厘革到達20%的,應及時向稅務布局申報調停已確定的應征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二)政策依據
1.《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關照》(國稅發〔2008〕30號)。
2.《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多少成績的關照》(國稅函〔2009〕377號)。
3.《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有關成績的告示》(總局告示2012年第27號)。
4.《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標準性文件的告示》(總局告示2016年第88號)。
八、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注意的事項
關于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注意以下幾項劃定:
(一)跨地區匯總征稅企業不實用審定
1.政策劃定
跨地區匯總征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觸及跨區優點,跨區法人應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并準確盤算策劃后果,不實用《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法》。
2.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策劃匯總征稅企業所得稅征收辦理有關成績的關照》(國稅函〔2008]747號)
(二)代開貨品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
1.政策劃定
(1)從2008年1月1日起,代開貨品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2)《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貨品運輸業多少稅收成績的關照》(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2.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調停代開貨品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關照》(國稅函〔2008〕819號)。
(三)
1.政策劃定
國度稅務總局劃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顯現《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劃定的情況,稅務布局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審定征收辦法舉行征收辦理,并漸漸標準,同時按《征管法》等稅收執法、行政法例的劃定舉行處理,但不得事前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審定征收辦法舉行征收、辦理。
2.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策劃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關照》(國稅發〔2009〕31號印發)。
(四)非住民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理辦法
1.政策劃定
(1)非住民企業因管帳賬簿不健全,材料不足難以查賬,大概其他緣故不克不及準確盤算并據實申報其應征稅所得額的,稅務布局有權接納按收入總額、本錢用度或經費付出換算收入等辦法審定其應征稅所得額。
(2)非住民企業應征稅所得額的審定辦法依照《非住民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理辦法》的有關劃定實行。
2.政策依據
(1)《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住民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理辦法)的關照》(國稅發〔2010〕19號)。
(2)《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修正非住民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辦理辦法等文件的告示》(總局告示2015年第22號)。
(五)轉讓股權(股票)收入
1.政策劃定
(1)依法按審定應稅所得率辦法審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產業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依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實用的應稅所得率盤算征稅。
(2)若主營項目(業務)產生厘革,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依照厘革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實用的應稅所得率盤算征稅。
2.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審定征收有關成績的告示》(總局告示2012年第27號)。
(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
1.政策劃定
(1)企業(包含遺址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因股權分置變革形成原因一局部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時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盤算征稅。
(2)企業未能提供完備、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據,不克不及準確盤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布局一概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審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公道稅費。
(3)依照上述劃定完成征稅職責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踐一切人時不再征稅。
2.政策依據
《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成績的告示》(總局告示2011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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