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稅、場合稅和中央場合共享稅。
場合分紅局部,還觸及到場合各級當局的具體分派,這個沒有一致比例,是由各地來確定的。
現在有些場合為了招商引資,對有稅收奉獻的企業,會給予一定的財務補助,這種情況下,可以了解一些稅收收入的具體分派。
具體情況如下:
1、中央稅:
消耗稅、車輛置辦稅、關稅、海關代征的入口環節增值稅、消耗稅。
2、場合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情況保護稅和煙葉稅。
3、中央場合共享稅:
(2)企業所得稅:
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 各銀行總行及大海石油企業交納的局部歸中央當局,其他局部中央與場合當局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干系文件:國發〔2003〕26號 國務院關于明白中央與場合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關照
(3)一局部所得稅:
中央與場合當局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4)資源稅:
大海石油企業交納的局部歸中央當局, 其他局部歸場合當局。
(5)都市維護建立稅:
中國鐵路總公司、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會合交納的局部歸中央當局,其他局部歸場合當局。
(6)印花稅:
證券買賣印花稅歸中央當局,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場合當局。
各稅種中央場合財務分派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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