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財務部、稅務總局、產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關于一連和優化新動力汽車車輛置辦稅減免政策的告示”,全文如下:
為支持新動力汽車產業提高,促進汽車消耗,現就一連和優化新動力汽車車輛置辦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告示如下:
一、對置辦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時期的新動力汽車免征車輛置辦稅,此中,每輛新動力乘用車免稅額不凌駕3萬元;對置辦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時期的新動力汽車減半征收車輛置辦稅,此中,每輛新動力乘用車減稅額不凌駕1.5萬元。
置辦日期依照機動車販賣一致發票或海關關稅自用繳款書等好效憑據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用車輛置辦稅減免政策的新動力汽車,是指切合新動力汽車產物武藝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殽雜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動力汽車產物武藝要求由產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務部、稅務總局依據新動力汽車武藝提高、標準體系提高和車型厘革情況訂定。
新動力乘用車,是指在計劃、制造和武藝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搭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暫且物品,包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凌駕9個座位的新動力汽車。
二、販賣方販賣“換電形式”新動力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動力汽車與動力電池分散核算販賣額并分散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置辦不含動力電池的新動力汽車取得的機動車販賣一致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置辦稅計稅價格。
“換電形式”新動力汽車應當滿意換電干系武藝標準和要求,且新動力汽車消費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辦事。
三、為加強和標準辦理,產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經過公布《減免車輛置辦稅的新動力汽車車型目次》(以下簡稱《目次》)對享用減免車輛置辦稅的新動力汽車車型實行辦理。《目次》公布后,置辦列入《目次》的新動力汽車可按劃定享用車輛置辦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次》的新動力汽車,新動力汽車消費企業或入口新動力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及格證》或入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對否切合減免車輛置辦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次》的“換電形式”新動力汽車,還應在“對否為‘換電形式’新動力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形式標識)。產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形式標識舉行校驗,并將經過校驗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布局依據產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換電形式標識和機動車販賣一致發票(或好效憑據),摒擋車輛置辦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確保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物相一律,販賣方應當照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偽信息或材料形成車輛置辦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辦理法》及但是施細則予以處理。
特此告示。
財務部稅務總局產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9日
轉自:財務部網站
泉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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