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度通用言語筆墨法》的公布實行上心促進言語筆墨的標準化和標準化,使國度通用言語筆墨在社會生存中更好地發揚作用。同時,對全盤提高百姓本質、提高封建文明、提高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水平、增長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交換與相反、加強中華民族凝結力均具有緊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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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度通用言語筆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舉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聚會會議于2000年10月31日經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標準化、標準化及其康健提高,使國度通用言語筆墨在社會生存中更好地發揚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明交換,依據憲法,訂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度通用言語筆墨是平凡話和標準漢字。
第三條 國度推行平凡話,推行標準漢字。
第四條 人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權益。國度為人民學習和使用國度通用言語筆墨提供條件。場合各級人民當局及其有關部分應當接納辦法,推行平凡話和推行標準漢字。
第五條 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度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度一致和民族互助,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立和精力文明建立。
第六條 國度公布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標準和標準,辦理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社會使用,支持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教學和封建研討,促進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標準、豐厚和提高。
第七條 國度嘉獎為國度通用言語筆墨遺址做出突出奉獻的構造和一局部。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提高本人的言語筆墨的自在。少數民族言語筆墨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地區自治法及其他執法的有關劃定。
第二章 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使用
第九條 國度布局以平凡話和標準漢字為公事用語用字。執法尚有劃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導機構以平凡話和標準漢字為基本的教導教學用語用字。執法尚有劃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導機構經過漢語文課程傳授平凡話和標準漢字。使用的漢語文講義,應當切合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標準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書物應當切合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標準和標準。漢語文出書物中必要使用他國言語筆墨的,應當用國度通用言語筆墨作必要的正文。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平凡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必要使用他國言語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分同意。
第十三條 公用辦事行業以標準漢字為基本的辦事用字。因公用辦事必要,招牌、傾銷、告示、標志牌等使用他國筆墨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標準漢字。倡導公用辦事行業以平凡話為辦事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應當以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一)廣播、影戲、電視用語用字;(二)公開頭合的辦法用字;(三)招牌、傾銷用字;(四)企業遺址構造稱呼;(五)在境自販賣的商品的包裝、分析。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武藝產物中使用的國度通用言語筆墨應當切合國度的標準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劃定中,有下列情況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國度布局的事情職員實行公事時確需使用的;(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分或省級廣播電視部分同意的播音用語;(三)戲曲、影視等藝術情勢中必要使用的;(四)出書、教學、研討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劃定中,有下列情況的,可以保存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一)文物遺址;(二)姓氏中的異體字;(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五)出書、教學、研討中必要使用的;(六)經國務院有關部分同意的特別情況。
第十八條 國度通用言語筆墨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東西?!稘h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一致標準,并用于漢字不便利或不克不及使用的范疇。初等教導應當舉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平凡話作為事情言語的崗亭,其事情職員應當具有說平凡話的才能。以平凡話作為事情言語的播音員、節目掌管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員、國度布局事情職員的平凡話水平,應當分散到達國度劃定的品級標準;對尚未到達國度劃定的平凡話品級標準的,分散情況舉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傳授平凡話和標準漢字。
第三章 辦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度通用言語筆墨事情由國務院言語筆墨事情部分賣力方案引導、辦理監督。國務院有關部分辦理本體系的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場合言語筆墨事情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辦理和監督本行政地區內的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當局工商行政辦理部分依法對企業稱呼、商品稱呼以及傾銷的用語用字舉行辦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言語筆墨事情部分公布平凡話水平測試品級標準。
第二十五條 他國人名、地名等專出名詞和封建武藝術語譯成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由國務院言語筆墨事情部分大概其他有關部分構造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劃定,不依照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標準和標準使用言語筆墨的,人民可以提出批評和發起。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劃定的職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劃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職員舉行批評教導;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都市公開頭合的辦法和招牌、傾銷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劃定的,由有關行政辦理部分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告誡,并催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例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度通用言語筆墨的,由有關行政辦理部分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告誡。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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