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海寧皮革城”
還是“海寧皮草城”?
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吳興法院審結了一起湖州某商城涉“海寧皮革城”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至今已有20余年,在全國多個省市開設連鎖市場。
2013年,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取得第9899736號“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及第9899737號“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分別為第35類和第36類。
經20余年持續性經營與宣傳推廣,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獲得 “新中國60周年60個杰出品牌”“中國百強商品市場”“突出貢獻市場”等多項榮譽。
湖州某商城三樓由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在商城入口處、商場內部、收銀臺出具的銷售單、商城微信公眾號及微信宣傳文章中大量使用含有“海寧皮草城”“某某某海寧皮草城”等字樣進行宣傳推廣。
海寧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致使其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
訴訟中,湖州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了對相關標識的使用。
法院審理
被告使用“海寧皮草城”等標識不包含案涉“hclc海寧中國皮革城”注冊商標中顯著性較強的英文字母部分,從相關消費者辨識的角度,兩者不具有混淆或誤認的可能,不構成商標近似,故兩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
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創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結合其投資發展、宣傳推廣、所獲榮譽等情況,該服務名稱已與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皮革城之間形成較強的關聯性,能夠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特有服務名稱。
被告使用“海寧皮草城”的行為具有攀附“海寧皮革城”商譽、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故意,足以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合考慮“海寧皮革城”服務名稱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案涉市場的經營面積、經營時間、經營期間遭受疫情影響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從而增強自身市場競爭力,切莫違反法律和商業道德,作出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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